裁判官考慮被告背景及求情信內容,判被告入更生中心。
17歲汽車維修男學徒於前年聖誕節在旺角彌敦道被搜出雷射筆,早前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辯方求情時透露,被告過去曾試圖自殺,而報告顯示根據被告心理狀況,更生中心比勞教中心更適合。
雷射筆 網圖
裁判官葉啓亮考慮被告背景及求情信內容,而未有證據證明被告曾使用涉案雷射筆,接納辯方所指更生中心有助提高被告守法意識,今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判被告入更生中心。
九龍城裁判法院。 資料圖片
辯方求情指,被告宋家傑曾受父母離異等打擊而試圖自殺。辯方另呈遞4封由被告母親、中學老師、補習老師及僱主撰寫的求情信。辯方指,可見信中內容對被告整體評價正面,會為前途打算。辯方續引述報告內容指被告有禮合作,坦誠因好奇參與事件;另亦無證據證明曾使用涉案雷射筆,考慮其個人困難及心理狀況,更生中心更適合被告。
旺角當日有示威衝突情況。資料圖片
被告宋家傑於前年12月25日在旺角被警員截停,並在其背囊搜出兩支雷射筆,其中一支因沒有電而不能使用,另一支則能正常運作;另亦被搜出手套、防毒面具、金屬汽槍子彈匣,當中藏有白色膠珠。涉案雷射筆經檢驗後證實屬3B類級別,可在60米範圍使人視力受損,遂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元朗7.21事件中,一名白衣男子先後襲擊兩名男子,又曾挑釁黑衣人離開付費區,男子事隔近四年被起訴,他早前承認暴動和串謀傷人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7個月。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判刑時指出,42歲被告鄧兆雄完整參與7.21元朗站白衣人暴動,又曾揮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有一定帶頭指揮角色,更有使用藤條,兩項控罪均以7年為量刑起點。
就辯方提出的檢控延誤,包括控方2022年才初步辨認被告身分,翌年初索取法律意見,至同年7月才拘捕補告,法官考慮到7.21事件涉及逾千小時片段,調查時間屬正常合理,認為控方沒有延誤,不存在減刑因素,只就被告曾參與義工服務扣減1個月刑期,計及認罪扣減後,兩罪共判囚4年7個月。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案情指,當晚10時許,被告與一群白衣人經形點進入元朗站,被告在非付費區用手指指向付費區內的黑衣人,多次大聲叫「過嚟呀」,其後被告一度走近閘機旁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但終被其他白衣人阻止,被告曾指罵黑衣人並叫喊「打你呀」,被告更約於一分鐘內連同其他白衣人襲擊兩名男子,其中包括使用藤條。約11時,一眾白衣人衝入付費區,被告揚手示意其他白衣人跟隨,一同進入閘內,被告追趕黑衣人,前往月台後手持藤條威嚇和責罵車廂內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