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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秋北撰文批公務員制度:只問指引程序 不問施政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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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秋北撰文批公務員制度:只問指引程序 不問施政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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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秋北撰文批公務員制度:只問指引程序 不問施政成效

2021年04月15日 23:42 最後更新:23:50

工聯會會長吳秋北早前發表系列文章「新時代工運論述」,批評「地產霸權」窒礙香港社會發展,又質問政府是做資本財團的影子、跟班,還是勞苦大眾的父母官?幾篇文章中提出香港經濟發展須「以人為本」,其中也提及要推動公務員的改革是事在必行。

吳秋北。資料圖片

吳秋北。資料圖片

近日,吳秋北再撰文專門討論公務員制度及改革,題為《為官避事平生恥——論香港公務員》,文章批評「政治中立」一詞被扭曲,被反中亂港分子用來對抗效忠的幌子,甚或作為明哲保身、不作為的藉口。他認為「政治中立」指的是作為公務員團隊中一員,有保留個人意見的權利,但前提是堅決服從最終決定的執行力,並且不可因異見而怠慢。

他在文章中指出,港英時代推崇「政治中立」,目的是要讓公務員「政治空白」,純粹為英政府所制定的政策服務。時至今日,香港已回歸祖國,公務員可以名正言順地盡忠自己的國家。公務員隊伍要轉換思維,擔當建設香港的一份子。公務員不是政府的僱傭兵,而是落實政府政策最堅定的執行隊伍。

全文如下:

《為官避事平生恥——論香港公務員》

吳秋北/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工聯會會長

夫素秋肅煞,勁草標於疾風;叔世艱虞,忠臣彰於赴難。

 ——唐.《皇甫誕碑》

2019香港暴亂對香港整體衝擊破壞嚴重,包括對公務員群體和制度,都是前所未有的嚴峻,加上新冠疫情,我們的治港主體——公務員——是否有管治香港的效能,是否適應一國兩制實踐中所遇到困難和挑戰;在政治、社會危機下,有顯示出捍衛一國兩制的意志嗎?這些疑問尤其突出!我在「新時代工運論述」中曾提及要推動政府作公務員隊伍的改革,在「一國兩制」進入新階段下已是事在必行。

「連儂牆署長」逆市升職,數據顯示無過錯

不久前,「連儂牆署長」晉升常秘事件引起一片嘩然。在2019年暴亂中,連儂牆是反動文宣重要平台,內容充斥著對政府、警察、特首、主要官員,包括國家領導人在內的各種抹黑、詛咒、起底。也是其宣傳、動員非法集會,煽動暴力、違法行為的重要工具。各區都設有連儂牆,噴漆、單張更是隨處可見。與黃媒黑記、網絡文宣形成呼應,因連儂墻引起的暴力衝突、流血事件也屢有發生。整體社會氣氛籠罩在黑暴陰霾之中,實際上是對民眾進行無死角、不間斷地灌輸反動思想。

然而,政府公布涉及連儂牆的1600宗投訴,只有98宗進行全面調查,但結果是全部不成立。申訴專員對此的解釋,從行政角度去調查,通過各局提供的數據顯示,並沒有構成行政失當。所以,即便不符合公眾期望,投訴也不能成立。以此邏輯,即便疫情再嚴重,相關官員的工作成效再怎樣不符合公眾要求,只要從行政的角度去判斷,數據上未構成行政失當,就可以升職加薪。這些精英公務員口口聲聲服務香港人,恐怕實際所指不過是一些指引條文,行政程序,至於民間疾苦、公眾期望,那又如何!香港公務員問題何在,據此便能一葉知秋。 

行政程序大過天,民心向背棄一邊

香港有近18萬公務員,《基本法》規定向特首負責。然而實際上,分管各司各局的主要問責官員不過20幾人,對於公務員而言,這些「老細」都是「空降」,合作短短幾年,可能面都見不到幾次,如何建設團隊意識和責任擔當?坊間民調氾濫,針對特首、問責官員居多,然而政府施政成效靠的是公務員團隊去落實。《公務員守則》引言就開門見山,公務員隊伍要協助在任行政長官及政府制定、解釋和執行政策;執行各項行政事務。然而我們見到的卻是公務員團隊對管治班子的隔岸觀火、袖手旁觀,甚至落井下石。主要政治問責官員不要說動不了公務員半根毫毛,更遑論評核其表現了。鐵打的公務員隊伍,流水的特首高官。向特首負責是規定,向AO政務官負責才是現實。哪個公務員不對此心領神會!所謂的民望反映在政府官員身上無可厚非,然而公務員團隊是否與首長同心同德,共同承擔施政效果,這已不是效忠國家的問題,而是最基本的職業操守。這不就是「政治中立」的神秘!

「政治中立」近年來被上升到政治立場、大是大非的層面,實有意識形態至上態勢,被反中亂港分子用來對抗效忠的幌子,甚或作為明哲保身、不作為的藉口。實在「政治中立」指的是作為公務員團隊中一員,有保留個人意見的權利,但前提是堅決服從最終決定的執行力,並且不可因異見而怠慢。若做不到,何嘗不是一種行政失當?進一步講,「政治中立」反而不適用於大是大非問題,特首及問責高官故然要講政治,要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及發展利益,這些都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公務員團隊應有的基本特質、應有之義,這政治能不講嗎?還可以「政治中立」嗎?

「隱形首長團」規管欠奉,怠政懶政形成制度性腐敗

正常情況下,公務員的「政治中立」,所指的是公務員必須忠誠地提供服務,不因個人的政見所左右,而政治判斷則交由問責官員處理。當問責官員確立了政治判斷時,公務員便要盡忠落實這個判斷。《公務員守則》4.2項:「個別決策局、部門和辦事處可由主管定明本身的使命與信念;這些使命與信念須符合《公務員守則》。」那麼,誰才是公務員團隊真正的領導者,這部分人的信念是否與一國兩制治理體系相適應?在「政治中立」下是否能夠貫徹落實中央全面管治權、正確理解、行使特區高度自治權?然則其重要性並不亞於特首、高官、立法會。行政主導的本質是公務員團隊的全力配合,盡職盡責,所以公務員團隊的愛國信念與責任擔當是「愛國者治港」原則下的改革重點。只問行政指引和程序,不問施政成效,如此官僚主義,必然導致官員不作為,怠政懶政必然形成制度性腐敗。人們便時常聽聞有不作為的官員,為免其「阻住地球轉」,反被升職的荒謬事。那麼就要從制度上嚴格把關,將陽奉陰違、暗度陳倉的人排除在制度之外;要以德才兼備原則,任人唯賢,建設一支具備國家觀念,適應新時期一國兩制要求,高效高能,積極作為,勇於擔當的公務員隊伍。建設香港只有一個方向,就是確保「一國兩制」不走樣不變形,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這就是公務員不容置疑的共同信念和追求。 

國家主席習近平:「一寸丹心唯報國」、「為官避事平生恥」、「上下同欲者勝」

國家主席習近平在2017年視察香港時,曾以三句金句相贈新一屆領導班子。分別是「一寸丹心唯報國」、「為官避事平生恥」、「上下同欲者勝」。習主席強調,香港是中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作為政權機構的主要成員,都要有國家觀念,在開展政務活動或處理有關問題的過程中,要善於站在國家的高度來觀察和思考問題,自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履行自己對國家的責任。同時,「一國兩制」是前無古人的創舉,香港社會政治環境又十分複雜,在香港當官,不是一件輕鬆舒適的事情。在全面貫徹、準確落實「一國兩制」方針、務實解決經濟民生方面長期積累的矛盾和困難、加強青少年對國家歷史文化教育、依法遏制「港獨」活動、維護香港社會大局穩定,都需要大家迎難而上、積極作為,有的時候還要頂住壓力、保持定力。除此之外,團隊精神必不可少,特別是特區政府管治團隊是一個整體,「一榮俱榮,一損俱損」,勉勵大家要全面落實和完善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處理好行政立法關係,真正做到「議而有決、決而有行」,確保政府依法施政的順暢高效。此一番話對象不僅是政府高官,更是政府高官領導下的行政隊伍。如果公務員人人以此自省自勉,又何愁團隊缺乏向心力與凝聚力。

事實上,中央對香港的公務員隊伍是信任有餘,要求不足。通過《基本法》內有關公務人員的相關條例可見,在特區政府成立後,最大限度的沿用殖民政府管理辦法,包括公務人員的招聘、僱用、考核、紀律、培訓和管理的制度(第一百零三條)。最大程度的任用特區成立前政府各部門,包括警察部門任職的公務人員,其年資予以保留,薪金、津貼、福利待遇和服務條件不低於原標準(第一百條)。以及最大範圍的包容國際人士參與香港管治,除司、局級以及幾大紀律部隊長官等職位必須由無外國居留權的特區永居的中國公民擔任外,其他政府人員均可任用原港英政府就職人員,並且不限制新受聘者為英籍香港永居和其他外籍身份(第一百零一條)。反觀對政府人員忠誠度的要求,只有一句: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考核、審查、監管、懲治等辦法一律欠奉。 

公務員舊制難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 

香港回歸至今,沿用港英政府公務員管理辦法,從實際效果來看,顯然已經不合時宜。問題出在哪裡?首先要理解殖民政府在70年代啟動「行政吸納政治」策略的用意,其背後的佈局和考量甚為複雜,涉及英國本國的政治環境,以及外交策略,更重要的是為之後的主權移交做鋪排。表面上對於在1967年以前根本無權參與政府管治的華人而言,此舉成為收買民心、體現民主的「恩賜」。據統計,1950年代,香港47名政務官中只有一位華裔政務官。1966年146個政府高層職位中,24個職位由本地人士擔任。1977年時,首長級別的337名政務官中,本港人士佔到42.1%,有142人;1981年時,升至258名本地人士擔任高級政務官,增幅為81%。從數據上看,殖民政府吸納本地華人,釋放了權力。然而他們並沒有培養本地華人成為高級政治精英的誠意,事實上,基於英國國家安全考慮,重要職位仍由英國人擔任,本地華人若要晉升到首長級官員或者部門主管時,需要接受港英政府的「保安審查」。為了避免華人官員接觸政府核心文檔,更將高級官員分為兩部分,並規定一部分必須由英國人出任,另一部分應該和應當由英國人出任才合適。並且提高重要檔案的閱讀權限,以避免華人官員危害英國國家安全。顯然,港英政府徹頭徹尾地實行「愛英國者治港」,那麼這套制度培養出的公務員,具有根深蒂固的「戀殖情結」也是理所當然。如果我們還指望這套「戀殖」的舊制度,可以做到「愛中國者治港」,那就是政治幼稚病入膏肓! 

談到香港殖民歷史在政治上所遺留下來的種種問題,「居英權」必然是中央的隱痛。有人將其視為動盪之中的「保險機制」,我卻認為它是一塊位置尷尬、形狀醜陋、羞於示人的紋身,將民族屈辱刻在肉身,寫入靈魂。 

1984年正式簽署《中英聯合聲明》,其中明確香港人不會獲得英國的居留權。英政府1985年制定《1985年香港法案》,1987年開始向港人簽發不具居留權的英國國民(海外)護照。1989年北京發生六四風波,香港媒體大量不實報導,製造「坦克和武力鎮壓」、「血洗天安門」的謊言,掩蓋顏色革命本質。製造港人對政治前景的擔憂,加劇對主權回歸的恐慌感。1990年,英國違反《中英聯合聲明》,在香港推出最高50000家庭額度的「居英權」計劃。計畫特別針對曾經從事敏感職位的政府公務員,以及對香港有貢獻、關乎香港前途的重要人士,並由港督主動邀請,計畫於1996年12月31日結束。到底有多少公務員獲得並且接受邀請,這自然是英國政府的機密,同時也是絕大多數申請人內心深處的難言之隱。

如《基本法》所列,特區政府幾乎對港英時期的公務員隊伍照單全收, 除一百零一條之外,對公務人員的國籍並無限制。1990年至1996年期間的政務主任級別以上的政務系公務員,獲邀申請「居英權」則是情理之中。當時移民潮洶湧,若是這批服務港英政府多年的「政治精英」在主權回歸後流失,必然是政府的遺憾。英政府批予這些忠於自己的港人精英逃往英國的特許,永不作廢,就此英國成為他們心底真正的依靠。誠然這是特定時期、特定政治背景、特定人群的「秘密」計畫,我無意譴責獲此甄選殊榮的特權階級。只是當這些昔日政務主任,今日常秘、首長們,面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莊嚴宣誓效忠時,懷揣著一個和英國政府之間的秘密,能否說服自己?能否令下屬、市民信服?

「去殖」須徹底,愛國愛港才是主流價值觀

時過境遷,公務員隊伍要有主人翁精神,要轉換思維,擔當建設香港的一份子。公務員不是政府的僱傭兵,而是落實政府政策最堅定的執行隊伍。港英時代推崇「政治中立」,目的是要讓公務員「政治空白」,純粹為英政府所制定的政策服務。時至今日,香港已回歸祖國,公務員可以名正言順地盡忠自己的國家。政府工不只是高薪厚祿,不只是精英標籤。公務員隊伍是社會風氣的縮影,是「一國兩制」方針的重要實踐者。社會需要思考,「港人治港」到底是戀殖港人治港還是愛中國港人治港,更有利於香港長遠發展和核心利益。部分「精英」港人常迷茫於身份認同,常困惑於英屬港人與中國人之間,到目前仍有人懷揣個BNO,就當自己是二等英人或高級華人!事實上即便是在殖民統治時期,一般香港人的國際公認身份也從來都是中國人。這迷茫實在是罔顧事實,庸人自擾。著名作家李敖曾經這樣評論台獨思想,對於「台灣人」的概念,不在於你自己是否認同,而是國際是否認同。如果世界上主要國家都不承認台灣獨立,那麼「台灣獨立」的自我認同,只是一個笑話。所以,世上就連假惺惺的大不列顛國都不擬把你當英人,你自動送上門不就是另一笑話嗎?!對於主權回歸後,有人將「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曲解成香港獨立的行政基礎、法律依據,更是荒謬至極。既然沿用舊制度做不到建設香港,服務港人,那麼去舊立新,時不我待。香港並無再耗下去的本錢。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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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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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樂士:減刑從來不是「自動」 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是合理、不可避免

2024年03月28日 20:11 最後更新:20:25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後,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囚犯獲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違反國安法罪行不獲減刑。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日前在報章撰文強調,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加強香港保護網,是合理的預防措施。

江樂士同時指出,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同樣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並批評英國外相卡梅倫高調抨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雙重標準。

 全文如下:

 在獄中表現良好的囚犯可以獲得減刑,減刑幅度可能相當大。一直以來,人們都認為減刑的前景可以激勵囚犯在監禁期間不做出不當行為,而且基本上可以改過自新。然而,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前首席大法官貝理士爵士曾說:「他們能否獲得減刑,必然取決於他們今後服刑時的行為」(CACC 535/1970)。

 根據《監獄規則》(第 234A 章)(《規則》)第 69(1)條,實際刑期超過一個月的服刑囚犯可「基於勤奮和行為良好」獲得減刑。但減刑不得超過實際刑期和任何羈押期總和的三分之一。

根據《規則》第 69 條給予減刑由懲教署署長(署長)決定。即使囚犯因勤奮和行為良好而獲得減刑,司徒敬法官也解釋說,「《規則》第 69 條並不賦予囚犯減刑的權利,無論減刑是三分之一還是更少」(CALL 154/1999)。

1996 年頒布的《監管釋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規則》第 69 條產生了影響。在特殊情況下,該條例允許監管釋囚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在監管下釋放特定類別的囚犯。該條例適用於所有在服刑時年滿21歲或年滿25歲的囚犯,以及正在服6年或以上指定刑期的囚犯,或因表列罪行(如勒索罪、搶劫罪或嚴重入屋犯法罪)而被判處2至6年監禁的囚犯。

如果委員會認為符合其標準的囚犯應「以其勤奮和良好行為為由」獲准提前釋放,委員會可下令在監督下將其釋放。不過,在做出決定之前,委員會必須考慮署長的建議,而且署長的建議在決策過程中會得到充分重視。

如果署長得知委員會沒有對囚犯下達監管令,他可以根據第 69 條行使減刑的權力。換言之,《監獄規則》仍然允許在沒有監管令的情況下減刑。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第 524章 )於1997年制定。該條例規定,在香港被判無限期或長期監禁刑罰(刑期為10年或以上)的囚犯,其刑期經監獄長轉介後,由長期監禁覆核委員會覆核。委員會在決定釋放囚犯是否適當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囚犯是否改過自新、已服刑期是否符合司法公正及保障公眾的利益等。

3月 19 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SNSO)在立法會以全體 89 票贊成三讀通過。在該條例中,對於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囚犯,署長和兩個覆核委員會提前釋放囚犯的權力受到了限制。署長只有在「信納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的情況下,才能對此類囚犯給予減刑,而只有在同樣信納的情況下,署長才能將此類案件轉介覆核委員會。如果他決定不批准減刑或不將囚犯的案件轉介這兩個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個,他必須每年對其決定進行覆核。

這些限制的理由是,過去曾發生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定罪的囚犯在提早獲釋後潛逃或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因此必須加以防範。無論囚犯是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頒布之前還是之後被定罪,限制措施都將適用,這是一項合理的預防措施。

有了這一先例,我們也可以考慮對其他同樣被判定犯有嚴重罪行的罪犯引入法定的提前釋放限制。例如,如果一名強姦犯、兒童性騷擾者或搶劫犯被認為仍然對公眾構成威脅,那麼無論他在監禁期間表現多麼良好,他也不應該有資格獲得提前釋放。這樣的囚犯可能只是在等待時機,很容易就會原形畢露。 

儘管一些觀察家批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提前釋放的限制,但其他地方也有先例。例如,根據英國的《2020年恐怖主義罪犯(限制提前釋放)法》(Terrorist Offenders (Restriction of Early Release) Act 2020)),就收緊了被判定犯恐怖主義罪行的囚犯的釋放門檻。現在,當局只有在信納不再需要為了保護公眾而監禁某囚犯,才能批准提前釋放該囚犯,這對香港來說是一個重要的先例。

英國外相卡梅倫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最高調的批評者之一,他甚至呼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重新考慮」整個23 條方案,聲稱這會「對香港人產生負面影響」。如果他真的相信這一點,那麼他對其他地區的事態發展卻無動於衷,這就非同尋常了。

2月5日,尚未和香港一樣適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新加坡,頒布了一項法律,允許當局無限期拘留「危險罪犯」,即使他們已經服滿刑期。該法適用於21歲以上、被認為獲釋後有犯罪風險的罪犯。現在,囚犯不再像香港那樣在刑滿後自動獲釋,而是面臨無限期拘留,直到內政部長決定他們不再對公眾構成威脅。

雖然預防性拘留在英國是不受歡迎的,因為在英國,以這種方式被拘留的囚犯可以透過人身保護令向法院尋求釋放,但令人費解的是,卡梅倫對此卻沒有任何評價。

雖然英國曾經殖民統治新加坡,但卡梅倫顯然不想說任何可能冒犯新加坡的話。與此相反,他總是樂此不疲地教訓香港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希望以此來抨擊中國。沒有人會被他的雙重標準所迷惑。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包含了早該進行的改革,香港的保護網也得到了加強。雖然沒有人希望囚犯被關押的時間超過絕對必要的限度,但必須對可能濫用提前釋放的人加以限制。正如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所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因此,應該從這個語境下,來看待對國家安全囚犯施加提前釋放的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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