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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李卓人兩案各共囚14個月 李柱銘楊森等人緩刑

政事

黎智英李卓人兩案各共囚14個月 李柱銘楊森等人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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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李卓人兩案各共囚14個月 李柱銘楊森等人緩刑

2021年04月16日 18:27 最後更新:04月17日 09:58

2案今午一同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由法官胡雅文判刑。

壹傳媒黎智英與8名民主派人士前年8月18日民陣集會後帶領群眾遊行到中環遮打道,區諾軒及梁耀忠早前認罪,其餘被告月初均被裁定2項明知而參與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控罪罪成;黎智英、楊森及李卓人因參與前年8月31日灣仔至中環遊行,上周三再承認1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2案今午將一同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由法官胡雅文判刑。黎智英及李卓人涉818案及831案判囚,其中2個月刑期分期執行,2人刑期合共1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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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吳靄儀(上左)、被告黎智英(上中)、被告李卓人(上右);被告何俊仁(下左)、被告李柱銘(下中)、被告何秀蘭(下右)

2案今午一同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由法官胡雅文判刑。

吳靄儀判囚12個月,緩刑2年。

818非法集結案判刑:

梁耀忠判囚8個月,緩刑1年。

831非法集結案判刑:

左起:被告何秀蘭、被告梁耀忠、被告吳靄儀。

黎智英及李卓人涉818案及831案判囚,其中2個月刑期分期執行,2人刑期合共14個月。

李柱銘(左)及何俊仁緩刑2年。

法官胡雅文判刑指參考2019年經驗,大量群眾聚集時情緒容易高漲,具風險爆發暴力事件,警方亦擔心有激進份子潛藏群眾內伺機干犯暴力行為故反對遊行,眾被告在明知反對下照樣舉辦遊行,並以其名氣做隊頭吸引及引領群眾,蓄意違法,性質嚴重。眾被告有預謀下犯案,以流水式疏散為名,又呼籲市民「逼爆維園」故絕非偶然。考慮到參與人數龐大,構成風險觸發潛在暴力,判監屬唯一選項,社會服務令並不合適。

左起:被告何俊仁、李卓人、黎智英、李柱銘。

胡官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控罪,指李卓人、梁國雄及區諾軒角色非常出眾,既出席民陣事前記者會,又呼籲人「逼爆維園」,故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其餘6人則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第2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控罪中,眾人罪責均等,均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全部刑期同期執行。胡官最後分別以各被告認罪、沒有案底、具備良好品格、長期社區服務及年老等為由,減刑或判處緩刑。

楊森(中)判囚8個月,緩刑1年。

就831案判刑,法官認為雖然當天的遊行和平進行,但根據2019年的經驗,群眾聚集容易引致情緒高漲,引來潛在暴力風險。當天警方禁止了所有集會遊行,但被告無視禁令及警方在場發出的警告,有計劃地參與其中。當天的遊行以宗教活動為名,但卻遊行往警察總部,可見遊行的真正矛頭是警方。

(左起)何秀蘭、梁國雄、黎智英、李卓人及區諾軒分別判監禁。資料圖片

首案9名被告依次為黎智英、前任議員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梁耀忠、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及區諾軒,同被控在前年8月18日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2罪。區諾軒早前已承認了2項控罪,梁耀忠則承認了1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次案被告黎智英、楊森及李卓人另承認於前年8月31日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告吳靄儀(上左)、被告黎智英(上中)、被告李卓人(上右);被告何俊仁(下左)、被告李柱銘(下中)、被告何秀蘭(下右)

被告吳靄儀(上左)、被告黎智英(上中)、被告李卓人(上右);被告何俊仁(下左)、被告李柱銘(下中)、被告何秀蘭(下右)

818非法集結案判刑:

黎智英囚12個月

李卓人囚12個月

梁國雄囚18個月

何秀蘭囚8個月

區諾軒囚10個月

李柱銘判囚11個月,緩刑2年

梁耀忠判囚8個月,緩刑1年

何俊仁判囚12個月,緩刑2年

吳靄儀判囚12個月,緩刑2年

吳靄儀判囚12個月,緩刑2年。

吳靄儀判囚12個月,緩刑2年。

831非法集結案判刑:

黎智英囚8個月

李卓人囚6個月

楊森囚8個月,緩刑1年

梁耀忠判囚8個月,緩刑1年。

梁耀忠判囚8個月,緩刑1年。

黎智英及李卓人涉818案及831案判囚,其中2個月刑期分期執行,2人刑期合共14個月。

左起:被告何秀蘭、被告梁耀忠、被告吳靄儀。

左起:被告何秀蘭、被告梁耀忠、被告吳靄儀。

法官胡雅文判刑指參考2019年經驗,大量群眾聚集時情緒容易高漲,具風險爆發暴力事件,警方亦擔心有激進份子潛藏群眾內伺機干犯暴力行為故反對遊行,眾被告在明知反對下照樣舉辦遊行,並以其名氣做隊頭吸引及引領群眾,蓄意違法,性質嚴重。眾被告有預謀下犯案,以流水式疏散為名,又呼籲市民「逼爆維園」故絕非偶然。考慮到參與人數龐大,構成風險觸發潛在暴力,判監屬唯一選項,社會服務令並不合適。

李柱銘(左)及何俊仁緩刑2年。

李柱銘(左)及何俊仁緩刑2年。

胡官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控罪,指李卓人、梁國雄及區諾軒角色非常出眾,既出席民陣事前記者會,又呼籲人「逼爆維園」,故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其餘6人則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第2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控罪中,眾人罪責均等,均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全部刑期同期執行。胡官最後分別以各被告認罪、沒有案底、具備良好品格、長期社區服務及年老等為由,減刑或判處緩刑。

左起:被告何俊仁、李卓人、黎智英、李柱銘。

左起:被告何俊仁、李卓人、黎智英、李柱銘。

就831案判刑,法官認為雖然當天的遊行和平進行,但根據2019年的經驗,群眾聚集容易引致情緒高漲,引來潛在暴力風險。當天警方禁止了所有集會遊行,但被告無視禁令及警方在場發出的警告,有計劃地參與其中。當天的遊行以宗教活動為名,但卻遊行往警察總部,可見遊行的真正矛頭是警方。

加上3名被告都是知名人物,他們的參與無疑鼓勵了群眾跟從,並令群聚相信自己可因而免受刑責。可見群聚受他們影響,造成群眾聚集。考慮上述因素後,法官認為即時監禁是本案唯一適合的刑罰。

法官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到3人認罪、沒有案底及年齡因素,黎智英及楊森准減刑至8個月;李卓人因多年來服務社會,准減刑至6個月;而楊森因同樣原因獲准緩刑。

梁耀忠於5點15分步行離開法庭,沒有停留接受訪問。

楊森(中)判囚8個月,緩刑1年。

楊森(中)判囚8個月,緩刑1年。

首案9名被告依次為黎智英、前任議員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梁耀忠、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及區諾軒,同被控在前年8月18日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2罪。區諾軒早前已承認了2項控罪,梁耀忠則承認了1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次案被告黎智英、楊森及李卓人另承認於前年8月31日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左起)何秀蘭、梁國雄、黎智英、李卓人及區諾軒分別判監禁。資料圖片

(左起)何秀蘭、梁國雄、黎智英、李卓人及區諾軒分別判監禁。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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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陣集會黎智英等七人參與非法集結終極上訴 終審庭6.24審理

2024年03月05日 14:52 最後更新:15:42

黎智英等7名民主派人士,被控參與民陣2019年非法集結罪成一案,終審法院批准七被告上訴,處理《公安條例》在考慮言論和集會自由下的相稱性的法律問題,6月24日審訊。

終審法院。 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 資料圖片

案件由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審理。上訴庭早前已為民主派一方批出上訴許可證明書,終審法院認同議題具有重大廣泛的重要性,因此亦批出上訴許可。

7名被告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原本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被判緩刑兩年或監禁8至18個月不等。其後上訴得直,獲撤銷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定罪,4人改判監禁5至12個月。

終審法院。 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 資料圖片

律政司早前申請上訴,要求回復被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的定罪,但終審法院判詞指,律政司的理據不充分,引用的案例只是基於特定案情,不能一概而論視作為「組織」的定義。被告案發時在預定遊行隊頭拉橫額及叫口號,證據不足以推論各人組織遊行,駁回律政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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