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非法集結案法庭今日聽取被出求情並判刑,最後黎智英被判囚12個月;李卓人被判囚12個月;梁國雄被判入獄18個月;何秀蘭被判入獄8個月;區諾軒被判囚10個月。另外李柱銘被判囚11個月,緩刑2年;吳靄儀被判囚12個月,緩刑2年;何俊仁被判囚12個月,緩刑2年;梁耀忠被判入獄8個月,緩刑1年。
其中,李柱銘、何俊仁、吳靄儀三個律師及梁耀忠,判囚8到12個月不等,但均獲緩刑。緩刑即係唔需要坐監,只要在緩刑期內不再觸犯法律,守行為就可以不用入獄。
點解三位律師同埋梁耀忠符合緩刑標準?胡官判刑時就指,眾被告蓄意違法,性質嚴重,判監係唯一選項。但考慮到各被告認罪、沒有案底、具備良好品格、長期社區服務及年老等理由,予以減刑或判處緩刑。
不過值得留意,案中被告吳靄儀今日解除對代表律師的聘任,在庭上親自讀出聲明指,守護法治不單要在法庭和議會,亦在街頭和社會。
她又指出,「法律應該對人民的權利提供保障,而非奪走人民的權利,尤其在香港真正的民主仍未出現,人民有賴法律保障他們,而法庭就是法律的最終裁決者。如果法庭行使法律時剝奪人民的基本權利,社會對法庭和司法獨立的信心就會被動搖。」
金牙大狀話,其實吳靄儀的發言等於一個政治宣言,認罪而無悔意。
金牙大狀拆局,其實在法官考慮量刑的時候,主要衡量犯案人有沒有悔意(Remorse),而認罪不抗辯是顯示有悔意其中一個重要準則,所以在審訊初期認罪的人通常都可以減刑三分之一。
但問題就來了,像吳靄儀這樣,雖然認罪,但她的發言毫無悔意,法官判刑的時候是不是應該考慮這個因素?
金牙大狀就認為,從這個角度來看,其實控方可以就這些人被判緩刑,提出上訴。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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