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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淑莊等人涉酒吧聚會違限聚令 報案人指見逾20人聚集「目無王法」

政事

陳淑莊等人涉酒吧聚會違限聚令 報案人指見逾20人聚集「目無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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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淑莊等人涉酒吧聚會違限聚令 報案人指見逾20人聚集「目無王法」

2021年04月19日 17:40 最後更新:17:49

案件今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

前立法會議員陳淑莊與香港中小企食店聯盟召集人林瑞華,疑去年4月在旺角參與超過10人的酒吧聚會,2人和酒吧負責人早前否認違反限聚令及酒吧禁令共4項傳票控罪。案件今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由裁判官鄭念慈審理,審期預計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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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今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資料圖片

案件今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

證人潘美美。

3名被告否認傳票控罪後,控方指將傳召3名證人,包括1名警員及2名街外證人,審期預計可大為縮短,並交代原訂需傳召另外有2位街外證人,1人未能成功派票,另1人派票後拒絕出庭作供,控方要求法庭向後者發拘捕令,又交代如控方舉證完畢該證人仍未到庭,就陳偉才容許某人進入「HANDS」酒吧前未有量度體溫1項傳票控罪將不提證供。

陳淑莊。資料圖片

控方先傳召旺角警區重案組警員14786陳俊元(音譯),陳交代本月8日曾到西貢公眾游泳池,親手派遞證人傳票予控方證人伍楚勤(音譯),伍拒絕簽收文件及出庭作證,鄭官遂應控方要求向伍發出拘捕令。

陳淑莊離開酒吧。資料圖片

目擊者潘美美憶述去年4月2日晚上近11時與伍楚勤及另外2名友人相約見面,伍與其中1人到案發HANDS酒吧用膳,潘與另1人則到相鄰糖水舖吃糖水,11時後「突然之間好多人湧入去(HANDS)呢間酒吧」,約有25至30人,又有人出入門口談天吸煙,「唔敢相信限聚令下有咁多人入到去酒吧又畀佢入去」,因為早前的「酒吧群組」擔心疫情,又「驚有事發生、有壞份子聚集」,遂到馬路對面觀察酒吧「證實下對眼睛」,看見內有10多至20人,與友人商量後,認為「好唔妥,好離譜喎,立咗例都好似目無王法噉,大家都覺得有報警嘅必要」,遂報警處理。其後見到1名女子進內,「印象中直覺覺得係陳淑莊女士」,酒吧內隨即起哄,有一陣歡呼。潘馬上通知酒吧內友人,指「犯咗限聚令,快啲走呀,我已經報咗警」。近凌晨零時有5至6名軍裝警員到場,疑向負責人登記,10分鐘內離去。酒吧其後關閘,不足10分鐘陳淑莊再連同3名男子離開酒吧登車離去。

陳淑莊(左)和林瑞華(右)。 資料圖片

潘美美接受盤問時辯方指出潘曾說謊,案發報警時虛報姓氏,自稱姓黃,直至首次紀錄供詞才澄清。潘解釋此舉為「保護身份理由,時局咁亂,見到陳小姐咁敏感嘅人,保護下自己都係人之常情啫」。辯方又指潘去年4月8日與警方聯絡後,警方17日內15次致電潘不果,潘表示不知道事情,解釋自己有2部電話至少共4張電話卡。辯方又質疑潘在對街觀察時根本看不清楚酒吧內情況,因為大部份店面均有磨砂玻璃,潘同意,補充因酒吧近門口處有數人喝飲料沒有戴口罩,又否認所在位置無法看清酒吧出入情況。

被告陳偉才、陳淑莊、林瑞華。

辯方下午續盤問質疑潘紀錄口供後曾與該3名友人討論案情,潘否認,惟承認一同吃糖水的友人近月接種第2劑科興疫苗後身體感到極度不適,潘遂「接收佢訊息」,代其致電警方了解其口供是否有出入,又稱不記得上年5月曾代現場3位友人與警方約時間錄口供。陳淑莊離開酒吧後,潘曾走到馬路上追上的士拍照,辯方盤問潘是否開車追趕及以長鏡頭拍攝,潘回應「冇可能」。潘其後再否認當日並非敘舊,而是專程跟蹤陳淑莊,亦未曾與友人討論證供,僅「接收訊息」,又否認供詞不盡不實,糖水店外不設座位。

案件今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資料圖片

案件今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資料圖片

3名被告否認傳票控罪後,控方指將傳召3名證人,包括1名警員及2名街外證人,審期預計可大為縮短,並交代原訂需傳召另外有2位街外證人,1人未能成功派票,另1人派票後拒絕出庭作供,控方要求法庭向後者發拘捕令,又交代如控方舉證完畢該證人仍未到庭,就陳偉才容許某人進入「HANDS」酒吧前未有量度體溫1項傳票控罪將不提證供。

證人潘美美。

證人潘美美。

控方先傳召旺角警區重案組警員14786陳俊元(音譯),陳交代本月8日曾到西貢公眾游泳池,親手派遞證人傳票予控方證人伍楚勤(音譯),伍拒絕簽收文件及出庭作證,鄭官遂應控方要求向伍發出拘捕令。

陳淑莊。資料圖片

陳淑莊。資料圖片

目擊者潘美美憶述去年4月2日晚上近11時與伍楚勤及另外2名友人相約見面,伍與其中1人到案發HANDS酒吧用膳,潘與另1人則到相鄰糖水舖吃糖水,11時後「突然之間好多人湧入去(HANDS)呢間酒吧」,約有25至30人,又有人出入門口談天吸煙,「唔敢相信限聚令下有咁多人入到去酒吧又畀佢入去」,因為早前的「酒吧群組」擔心疫情,又「驚有事發生、有壞份子聚集」,遂到馬路對面觀察酒吧「證實下對眼睛」,看見內有10多至20人,與友人商量後,認為「好唔妥,好離譜喎,立咗例都好似目無王法噉,大家都覺得有報警嘅必要」,遂報警處理。其後見到1名女子進內,「印象中直覺覺得係陳淑莊女士」,酒吧內隨即起哄,有一陣歡呼。潘馬上通知酒吧內友人,指「犯咗限聚令,快啲走呀,我已經報咗警」。近凌晨零時有5至6名軍裝警員到場,疑向負責人登記,10分鐘內離去。酒吧其後關閘,不足10分鐘陳淑莊再連同3名男子離開酒吧登車離去。

陳淑莊離開酒吧。資料圖片

陳淑莊離開酒吧。資料圖片

潘美美接受盤問時辯方指出潘曾說謊,案發報警時虛報姓氏,自稱姓黃,直至首次紀錄供詞才澄清。潘解釋此舉為「保護身份理由,時局咁亂,見到陳小姐咁敏感嘅人,保護下自己都係人之常情啫」。辯方又指潘去年4月8日與警方聯絡後,警方17日內15次致電潘不果,潘表示不知道事情,解釋自己有2部電話至少共4張電話卡。辯方又質疑潘在對街觀察時根本看不清楚酒吧內情況,因為大部份店面均有磨砂玻璃,潘同意,補充因酒吧近門口處有數人喝飲料沒有戴口罩,又否認所在位置無法看清酒吧出入情況。

陳淑莊(左)和林瑞華(右)。 資料圖片

陳淑莊(左)和林瑞華(右)。 資料圖片

辯方下午續盤問質疑潘紀錄口供後曾與該3名友人討論案情,潘否認,惟承認一同吃糖水的友人近月接種第2劑科興疫苗後身體感到極度不適,潘遂「接收佢訊息」,代其致電警方了解其口供是否有出入,又稱不記得上年5月曾代現場3位友人與警方約時間錄口供。陳淑莊離開酒吧後,潘曾走到馬路上追上的士拍照,辯方盤問潘是否開車追趕及以長鏡頭拍攝,潘回應「冇可能」。潘其後再否認當日並非敘舊,而是專程跟蹤陳淑莊,亦未曾與友人討論證供,僅「接收訊息」,又否認供詞不盡不實,糖水店外不設座位。

潘友人雷皓霖憶述當晚因有私事與潘傾談,故一同吃糖水,另外2友人因HANDS氣氛好,故進內用膳,當時酒吧門外有約5至10人吸煙聊天。雷又提到用膳友人致電雷指看見吧內有名人,雷遂內望,認得曾除下口罩約1分鐘的林瑞華。被問到何以認得林瑞華時,雷解釋案發前1、2個月「喺區議員facebook、議題新聞見過,貼嗰啲poster見過」,所以「自己望都識」。雷隨潘報警後離開,上車前聞言「陳淑莊呀」,遂回頭看見陳從酒吧離開,左搖右擺略帶酒意,由2名男子在旁「逗住平衡」,隨後登上的士。雷盤問時否認撒謊,又指見到潘當時衝上前拍照,否認潘於車上拍照。辯方指出雷4日前透過潘向警方修改2處口供,包括看見林瑞華在吧外聊天而非吸煙,以及3人而非2人陪同陳淑莊離開,雷解釋因一向由潘代為向警方聯絡,否認曾與潘討論案情。辯方又質疑林瑞華去年7月中才印刷宣傳海報,雷不可能在案發時看過林的海報,雷解釋「可能自己搞錯」,否認作供捏造誇大,不盡不實。案件明天續審。

陳淑莊及林瑞華被控於去年4月2至3日期間,在旺角大南街「HANDS」酒吧內,參與受禁群組聚集。酒吧負責人陳偉才則被票控於4月1至4日,作為餐飲業務負責人,容許某人進入酒吧時未有量度體溫及多於4人同坐一桌,以及營運受禁群組聚集的酒吧。

被告陳偉才、陳淑莊、林瑞華。

被告陳偉才、陳淑莊、林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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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指限聚令已失效詮釋無意義 拒批李卓人等人上訴許可

2023年09月07日 16:34 最後更新:16:34

李卓人、郭永健、何偉航及麥德正被裁定違反限聚令,參與受禁羣組聚集罪成,本周一申請終極上訴許可被拒。

工黨李卓人等人2020年五一勞動節以四人一組遊行到政總外請願,被裁定違反限聚令,參與受禁羣組聚集罪成,判囚14天,緩刑一年半,包括李卓人、郭永健、何偉航及麥德正共四人,本周一申請終極上訴許可被拒。

李卓人。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李卓人。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終審法院9月7日頒布書面理由,指出限聚令在2023年3月31日起失效,已成為「一紙空文」,詮釋規例已完全沒有意義,亦不涉重大廣泛的重要性,日後有其他疫情出現亦未必會頒布同樣的緊急規例,認為終院沒有必要就該規例作詮釋。

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本案由常任法官李義、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鄧國楨處理,判詞指,即使工黨一方堅持日後如有類似疫情出現,當局或會實施類同的規例去禁止聚集,故認為案件爭議點具重大廣泛的重要性,特別要求法庭考慮SARS至新冠肺炎爆發相隔不足20年,希望終院批出上訴許可。但終院表示希望不會在短時間內出現其他流行病,但即使有新一輪疫情出現,亦無證據基礎假設當局會頒布同樣的緊急規例,遑論會選用類似措辭及詮釋。

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終院認為預防及控制疾病的措施,會根據該流行病的性質、傳染方式和其他考慮因素而定,當年SARS爆發與新冠肺炎的性質亦迥然不同,所採取的公共衞生措施也判若天淵,涉案的緊急規例並非成文法,是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疫情的緊急情況及最新發展而訂立的公共衛生規例,有效期短暫並經常作出修訂,涉案規例在本案正審前更已修訂八次,故終院不會就該規例作詮釋,拒絕四人的上訴許可。

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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