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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必」被控煽動等罪案 辯方申終止聆訊官開庭處理

政事

「快必」被控煽動等罪案 辯方申終止聆訊官開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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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必」被控煽動等罪案 辯方申終止聆訊官開庭處理

2021年04月19日 16:27 最後更新:16:28

案件今開庭處理。

人民力量副主席「快必」譚得志涉在去年擺街站多次高叫口號,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14罪,案件已轉介至區域法院,他早前透過戴啟思資深大律師申請永久終止聆訊,及要求控方提供更清晰的控罪詳情,案件今開庭處理。

案件已轉介至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案件已轉介至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戴啟思認為,發表煽動文字與基本法及人權法互相抵觸,有違憲及侵犯言論自由之嫌。他指出,控罪立法的原意,是要禁止人們煽動對皇室的憎恨,惟現時人們的言論、出版及新聞自由受基本法保障,不應受到限受制。

「快必」譚得志。 資料圖片

「快必」譚得志。 資料圖片

戴啟思又稱,控罪必須激起人們用暴力才算干犯,惟控方僅指控快必的言論「引起仇恨、離叛、輕蔑、憎惡及敵意,用字空泛,沒有特定標準。

譚得志早前透過戴啟思資深大律師申請永久終止聆訊,及要求控方提供更清晰的控罪詳情。資料圖片

譚得志早前透過戴啟思資深大律師申請永久終止聆訊,及要求控方提供更清晰的控罪詳情。資料圖片

另外,他又指出,一般而言控方須在控罪詳情中,列明被告哪些特定言論或文字具煽動性質,惟是次卻未有提及,要求控方清楚交代。

陳廣池法官聽畢辯方發言後宣佈休庭,旁聽人士一如以往地與快必互比「五一手勢」,陳官見狀訓斥謂:「法庭是莊嚴之地,不是讓人手舞足蹈的遊樂場,必須遵守規矩」,著各人若要打招呼便到庭外;陳官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並籲眾人專重被告及辯方。

譚得志。資料圖片

譚得志。資料圖片

譚得志現共被控7項發表煽動文字、3項擾亂公眾秩序罪,以及各一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舉行或召集一個未經批准公眾集結罪、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命令罪及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

辯方早前質疑區域法院有否權限處理本案,提出或須將案件交付更高法院,惟申請遭到駁回,而辯方亦不會就此議題提出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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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得志煽動案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 上訴庭:煽動暴力意圖非必要元素

2024年03月07日 11:54 最後更新:11:54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於2020年在街站叫喊「光時」等口號,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控罪成,判囚40個月及罰款5000元,譚不服定罪和判刑上訴,提交英國樞密院案例爭議煽動罪應以煽動暴力為定罪門檻,上訴庭3月7日頒下判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譚得志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控罪案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譚得志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控罪案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認為,英國樞密院案例指,應包含煽動暴力意圖僅為附帶意見,各地煽動意圖必須依據其特定法律框架及社會狀況而定,立法歷史清楚顯示,煽動暴力意圖並非法定煽動罪必要元素,故不能依賴樞密院案例來詮釋,否則會違反立法原意。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又裁定,煽動意圖條文明確相稱,解釋指煽動罪核心一般與文字傳播相關,控罪個別方面性質無法準確定義,故必須要足夠靈活去有效應對國家安全威脅,首先文字須因應當時社會文化政治背景來理解,顧及其時機、議題及情境等。煽動性文字往往能令人將思想付諸行動,再者要配合科技急速發展及多樣便利通訊,故煽動意圖用詞必須足夠寬廣,足以涵蓋多變情況,而其定義仍能充分清楚表述,使人能自行規範本身行為,從而避免承擔刑責。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有權接納控方專家意見,拒絕辯方專家意見,裁定譚得志叫口號時具煽動意圖,而原審法官判刑時沒有原則犯錯,也非明顯過重,案發時「快必」正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超越集會權利。

譚得志被控於2020年間,在公眾地方多次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發表煽動文字、作出擾亂秩序行為以及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等,經審訊後最終被裁定11項罪名成立。

前「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

前「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

前「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時任署任總編輯林紹桐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案,原定去年11月裁決,後來改就英國樞密院案例陳辭。法官認為樞密院案例具說服力,加上「快必案」牽涉相同爭議,將裁決押後至「快必案」裁決的30天內。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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