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計審期10天,由胡雅文法官審理。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民陣副召集人陳皓桓及多名泛民主派人士,涉於前年國慶日,在未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下組織及參與遊行,被控煽惑、參與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等罪,案件今在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全部被告均擬不認罪,案件排期至5月17日開審,預計審期10天,由胡雅文法官審理。
吳文遠
陳皓桓
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何俊仁、楊森、何秀蘭、吳文遠、黎智英、單仲偕、蔡耀昌同被控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何俊仁另被控煽惑未經批准集結罪,其交換控罪為公告未經批准集結罪。
被告黎智英。 資料圖片
左起:單仲楷、何俊仁 楊森;小圖為黎智英。
黎智英等7名民主派人士,被控參與民陣2019年非法集結罪成一案,終審法院批准七被告上訴,處理《公安條例》在考慮言論和集會自由下的相稱性的法律問題,6月24日審訊。
終審法院。 資料圖片
案件由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審理。上訴庭早前已為民主派一方批出上訴許可證明書,終審法院認同議題具有重大廣泛的重要性,因此亦批出上訴許可。
7名被告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原本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被判緩刑兩年或監禁8至18個月不等。其後上訴得直,獲撤銷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定罪,4人改判監禁5至12個月。
終審法院。 資料圖片
律政司早前申請上訴,要求回復被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的定罪,但終審法院判詞指,律政司的理據不充分,引用的案例只是基於特定案情,不能一概而論視作為「組織」的定義。被告案發時在預定遊行隊頭拉橫額及叫口號,證據不足以推論各人組織遊行,駁回律政司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