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被告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案發時15歲,現年16歲的男學生在去年6月於旺角堵路,原被控非法集結罪。控辯雙方經商議後改控在公眾地方妨擾罪,男生早前承認控罪。裁判官陳慧敏指,判刑大原則為保護公眾及需具阻嚇性,被告阻礙車輛前進,影響市民日常生活,需考慮漣漪效應,或會激發更多人加入,後果嚴重,考慮被告認罪及初犯,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被告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被告160小時社會服務令。資料圖片
辯方求情時指多份報告內容對被告評價正面,出於魯莽及一時好奇而駐足參與犯案,案情相對輕微,在校內亦守規矩,犯案與他的性格不符。辯方續指,被告已被還押20日,希望被告可獲判較低時數的社會服務令。陳官強調若輕判只是表面上對被告有利,但若被律政司覆核成功,被告需再次經歷判刑。陳官考慮報告內容正面及被告沒有預謀犯案,故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以回饋社會。
去年6月12日旺角一帶有多人聚集堵路等,防暴警到場。資料圖片
案情指,案發為6 月12日反修例衝突一周年,當晚 9 時許,便衣警員於旺角巡邏時目睹砵蘭街與山東街交界約有 80 人聚集。被告則站在馬路行車線,警方上前驅散時制服被告。
被告原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後獲控方同意改控為「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控罪指他於前年 6 月 12 日,在旺角砵蘭街與山東街交界外,作出行為令上述交通受阻。
元朗7.21事件中,一名白衣男子先後襲擊兩名男子,又曾挑釁黑衣人離開付費區,男子事隔近四年被起訴,他早前承認暴動和串謀傷人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7個月。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判刑時指出,42歲被告鄧兆雄完整參與7.21元朗站白衣人暴動,又曾揮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有一定帶頭指揮角色,更有使用藤條,兩項控罪均以7年為量刑起點。
就辯方提出的檢控延誤,包括控方2022年才初步辨認被告身分,翌年初索取法律意見,至同年7月才拘捕補告,法官考慮到7.21事件涉及逾千小時片段,調查時間屬正常合理,認為控方沒有延誤,不存在減刑因素,只就被告曾參與義工服務扣減1個月刑期,計及認罪扣減後,兩罪共判囚4年7個月。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案情指,當晚10時許,被告與一群白衣人經形點進入元朗站,被告在非付費區用手指指向付費區內的黑衣人,多次大聲叫「過嚟呀」,其後被告一度走近閘機旁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但終被其他白衣人阻止,被告曾指罵黑衣人並叫喊「打你呀」,被告更約於一分鐘內連同其他白衣人襲擊兩名男子,其中包括使用藤條。約11時,一眾白衣人衝入付費區,被告揚手示意其他白衣人跟隨,一同進入閘內,被告追趕黑衣人,前往月台後手持藤條威嚇和責罵車廂內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