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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管有噴漆易燃有機溶劑 兩男生各判入勞教及更生中心

政事

涉管有噴漆易燃有機溶劑 兩男生各判入勞教及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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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管有噴漆易燃有機溶劑 兩男生各判入勞教及更生中心

2021年04月20日 16:37 最後更新:16:38

裁判官明白二人有悔意,但強調不能忽略案發環境情況。

兩名分別18及16歲的男學生於去年5月在旺角新世紀廣場分別管有噴漆、雷射筆、易燃有機溶劑等物品。18歲男生早前承認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16歲男生則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等4罪。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明白二人有悔意,第一時間認罪,但強調不能忽略案發環境情況。二人處於正在進行示威的商場,案發時超過200人聚集及叫口號,有人破壞閉路電視,二人裝束與示威者一致。法庭需保障公眾利益及兼顧阻嚇性,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18歲男生入勞教中心,另判16歲男生入更生中心。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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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為18歲高銘樂求情指,被告患專注力不足及對立反抗症,報告內容雖認為勞教比更生中心更適合,但辯方擔心高未能承受勞教中心體力勞動,故希望法庭判更生中心。惟徐官認為他經醫生評估後被認為適合勞教中心,證明其心理質素可接受相關訓練;另外涉案的有機溶劑可對自己及他人構成威脅,乃判被告入勞教中心,接受嚴格紀律訓練。

辯方為16歲男生求情指,被告深切反省及沒有意圖傷人。徐官表示需同時考慮更生及懲處,判刑需具阻嚇性,需判處拘禁式刑罰,故判他入更生中心。

高銘樂承認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指,他於去年5月10日在旺角新世紀廣場的公眾地方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及一個樽內有易燃有機溶劑。16歲男生則被指管有噴漆、無線電通訊機、雷射筆及索帶,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沒有按照牌照規定而管有無線電器具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4罪。

防暴警當晚趕拉起封鎖線。資料圖片

防暴警當晚趕拉起封鎖線。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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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事件白衣人認暴動等罪 判囚4年7個月

2024年04月18日 18:30 最後更新:19:26

元朗7.21事件中,一名白衣男子先後襲擊兩名男子,又曾挑釁黑衣人離開付費區,男子事隔近四年被起訴,他早前承認暴動和串謀傷人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7個月。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判刑時指出,42歲被告鄧兆雄完整參與7.21元朗站白衣人暴動,又曾揮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有一定帶頭指揮角色,更有使用藤條,兩項控罪均以7年為量刑起點。

就辯方提出的檢控延誤,包括控方2022年才初步辨認被告身分,翌年初索取法律意見,至同年7月才拘捕補告,法官考慮到7.21事件涉及逾千小時片段,調查時間屬正常合理,認為控方沒有延誤,不存在減刑因素,只就被告曾參與義工服務扣減1個月刑期,計及認罪扣減後,兩罪共判囚4年7個月。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案情指,當晚10時許,被告與一群白衣人經形點進入元朗站,被告在非付費區用手指指向付費區內的黑衣人,多次大聲叫「過嚟呀」,其後被告一度走近閘機旁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但終被其他白衣人阻止,被告曾指罵黑衣人並叫喊「打你呀」,被告更約於一分鐘內連同其他白衣人襲擊兩名男子,其中包括使用藤條。約11時,一眾白衣人衝入付費區,被告揚手示意其他白衣人跟隨,一同進入閘內,被告追趕黑衣人,前往月台後手持藤條威嚇和責罵車廂內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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