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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道立加入英國大律師行 以仲裁員身分私人執業

政事

馬道立加入英國大律師行 以仲裁員身分私人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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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道立加入英國大律師行 以仲裁員身分私人執業

2021年04月21日 14:16 最後更新:14:19

有資深大律師稱這表明馬道立可能會花更多的時間在英國,以加強對自己一直是英國人的看法。

《星島日報》獨家得悉,前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今年1月11日榮休,他退休前曾堅定地指自己退休後不會出任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消息指,馬道立已加入英國大律師行Brick Court Chambers為成員,將以仲裁員身分私人執業。馬道立太太袁家寧早前雖獲提名推薦為終審法院常任法官,但會否成功晉升成疑。而另一名擅長商業訴訟及仲裁的御用大律師Vernon Flynn,原在英國律師行Essex Court Chambers(埃塞克斯園大律師事務所)執業,但中國外交部早前就新疆人權問題宣布制裁該律師行後,亦宣布轉到Brick Court Chambers。

袁家寧早前雖獲提名推薦為終審法院常任法官,但會否成功晉升成疑。資料圖片

袁家寧早前雖獲提名推薦為終審法院常任法官,但會否成功晉升成疑。資料圖片

《星島日報》早於去年10月獨家披露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決定於年屆65歲如期退休,由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張舉能接任,有消息指,張官的終院常任法官空缺填補名單,有幾位獲推薦的候選人,而其中一位便是馬官的配偶,即比馬官年長3年的上訴庭法官袁家寧。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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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張舉能法官於今年1月11日接任後,終院的一個常任法官空缺至今仍未正式公佈誰頂上。

外國媒體《The Global Legal Post》報道指,前香港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加入英國倫敦著名的Brick court Chambers ,不過以door tenant身分 ,即(掛名、沒有租用辦公室)。

於1953年出生的袁家寧過往專責處理民事案件,目前終院另兩位常任法官李義及霍兆剛,亦是擅長民事案件的。有法律界人士認為終審法院的常任法官空缺,應由刑事案的上訴庭法官接替較為適合。

至於英國御用大律師Vernon Flynn在英國律師行Essex Court Chambers執業逾30年,其工作與中國關係密切,Flynn有廣泛的國際執業經驗,除了負責英國倫敦商業法庭及上訴庭案件外,亦在倫敦、瑞典、杜拜、新加坡、卡塔爾、非洲、中國、俄羅斯等國家,提供仲裁服務,Flynn早前亦曾主責處理有關中國國營企業的案件。

馬道立於今年1月11日榮休。資料圖片

馬道立於今年1月11日榮休。資料圖片

Flynn早前的履歷表上曾指,他曾處理有關烏茲別克與中國的國際商會仲裁案件,並曾代表中國的離岸公司處理破產案件,但在中國外交部就新疆人權問題宣布制裁英國,Flynn便已在履歷表刪除相關案件。

中国外交部上月宣布對惡意傳播有關新疆地區謊言和虛假信息的英國9名人員和4個實體實施制裁,禁止有關人員及其直系家屬入境(包括香港、澳門),凍結其在華財產,禁止中國公民及機構同其交易。埃塞克斯園大律師事務所的4名事務所成員於今年 1月26 日就新疆維吾爾人遭到的對待提供法律意見,故亦被列在制裁列表中。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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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資深大律師回應本報查詢時表示,剛剛退休的前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雖然在不同的司法管轄區作私人執業,但令人產生一種不安的感覺。

因為馬道立比其他退休法官享有更高的聲望。 他將在仲裁中獲得數百萬美元的收入。有人認為可能存在潛在的衝突,這是不明智的舉動。

尤其是他曾公開表示如期退休是為了與家人共度時光時。但馬道立現卻加入英國倫敦的Chambers執業,對其他人來說,這表明他可能會花更多的時間在英國,以加強對自己一直是英國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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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中間落墨,生命可有take 2?

2018年02月07日 18:11 最後更新:22:59

在美國議員提名「雙學三子」角逐諾貝爾和平獎之際,香港終審庭在爭議聲中,就「雙學三子」於2014年衝擊政府政總部東翼前地的上訴案審結,推翻了上訴庭判處他們入獄6至8個月入獄的決定,回復裁判法院判處三人較輕的社會服務令的刑罰。

去年8月17日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判案的時候,指案件涉及暴力元素,要判處即時入獄,以阻嚇其他人以身試法。而終審庭如今判決時,首席法官馬道立指上訴庭作出的是一個對非法集結案件的「新指引」,馬道立一方面認同這個「新指引」,說要強調暴力元素去判案,即使暴力程度偏低,也不能認同,是應該判處即時入獄。更指香港是和平社會,要判阻嚇的刑罰,不理動機是什麼,即使公民抗命,假若過了火位,牽涉暴力,也要處罰。

不過,馬道立話鋒一轉,說上訴庭訂立了「新指引」,但不恰當地用新指引追溯刑期,因此裁定雙學三子上訴得直,只需接受裁判法院判處的較輕社會服務令刑罰。

如果詮釋終審法院的意思,上訴庭的「新指引」,不應該有追溯期,即是說,在楊振權法官在去年8月17日宣布「新指引」之前犯下的暴力罪行,「新指引」都不適用,要在這之後出現的犯罪行為才適用。

有朋友問我,上訴庭這樣判決是否一方面放生雙學三子,以至所有佔中策劃人及參與暴力示威者,終審法院是否在打茅波?

我說,估計終審法院想中間落墨,很難說她是「打茅波」,因為她根本就是決定是否茅波的球證。香港行普通法制度,即使沒有立法會制定的成文法律,香港法庭可以透過判案的案例變相立法,終審法院根本就是球例制定者。

事實上,法律上本有規定非法集結可判較重刑罰,上訴庭判處6至8個月的刑期,也遠未到《公安條例》第18條規定,非法集結罪最高可判處監禁5年的刑期。上訴庭考慮案情涉及較嚴重的暴力,判以較高刑罰,可以理解為合理的判刑,而並不是什麼「新指引」。退一萬步講,即使是一個「新指引」,法庭經常作出指引以阻嚇某種罪行大量湧現,預防所謂floodgates,馬上就後來的案件判處較嚴的刑罰,也是常有之事。

由於上訴庭並非定立一條新的罪名或新的刑罰,去追溯此前的犯法者,只是在現在的框架底下判處較高的刑罰。普通法中不可以有溯及力(retrospective)的原則,基本上不適用。所以,從法理角度而言,終審法院指上訴庭的判決不恰當地追溯刑期,只是一種看法,並不是必然的法律推理。

當我們見到終審法院門外那代表香港司法公正的蒙眼女神雕像,手上拿著天秤,意指法律對所有人都是公平的。終審庭這個判決放生了雙學三子,甚至其他佔中組織者和暴力示威者,在勸喻年青人不要犯法的政府宣傳中有句金句:「生命無Take 2」,但終審法院的判決,卻給予雙學三子可以Take 2重來。

這樣問題就來了,在佔中時忍不住打人的七警,被重判三年監禁,甚至在執行職務時因為行為過火的朱經緯警司,被判入獄三個月,他們的生命又是否有take2呢?如果佔中者有take2,而執法者卻沒有,厚待示威者,薄待執法者,法庭的判決,就不能夠給人有「看得見的公正」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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