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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三罷」20歲男生管有雷射筆判即時入獄3個月

政事

「大三罷」20歲男生管有雷射筆判即時入獄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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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三罷」20歲男生管有雷射筆判即時入獄3個月

2021年04月21日 17:32 最後更新:17:33

前年11月11日有網民發起「三罷」,多區發生衝突,20歲男學生在旺角管有雷射筆等物品,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香淑嫻裁判官考慮到本案不涉及示威活動,亦無證據表明被告曾使用該些物品,最終判被告即時入獄3個月。

西九龍裁判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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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郭焯彥,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旺角彌敦道687號外各管有一支雷射筆,管有一支伸縮棍。案情指,郭於當日清晨6時許與另外3人沿彌敦道去亞皆老街。郭其後見到警車出現,欲快步離開,但最後遭截停。警員在郭身上的背囊搜出頭盔、眼罩、手套、雷射筆及伸縮棍等物品。

前年大三罷期間旺角彌敦道被示威者堵路。資料圖片

前年大三罷期間旺角彌敦道被示威者堵路。資料圖片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的報告內容正面,有真誠悔意。對於法庭考慮為被告再索取多份報告,辯方,辯方指被告已遭還押逾2個半月,不希望再延長。且若最終被告進入勞教或更生中心,其所服的刑期則會過長。故如若法庭認為社會服務令並不適合本案,希望能考慮判處3個月以下的監禁,讓被告在扣除還押時間後,能盡早重新開始。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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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官判刑時指,此類案件須考慮到涉案物品數量、種類、性質及其容易使用的程度。最終考慮到案發時並非正值於遊行示威或暴力事件,加上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經使用過該些物品,判被告監禁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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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馬會官立中學前女教師被指在2019年反修例風波期間,在社交網頁私人帳戶多次發表不當言論,遭紀律研訊會裁定行為不當,公務員事務局去年7月將她革職。她去年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指出局長錯誤裁定其行為不當,革職決定過分干預其言論自由,要求推翻革職決定。申請人一方在高等法院陳詞指,涉案帖文遠遠未達仇恨言論或煽動暴力言論門檻,局方詮釋無法成立,革職懲罰更不相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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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譚玉芬的代表律師引用法國思想家伏爾泰名言「我不贊同你的觀點,但我會誓死捍衛你發言的權利」,指出申請人在無關教育工作的私人帳戶發表個人想法,帖文不公開,帳戶也沒有加入任何學生為朋友,與KOL意見領袖情況不同,申請人所表達之想法關乎公益,若此屬行為不當而革職,恐怕會造成寒蟬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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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認為,言論自由非常重要,可讓人民釋放民憤,以免轉化成暴力,言論自由亦屬基本人權需要保障,只可在有必要時設限,而且限制不應超出必要範圍,政府有責任證明設限之必要,然而紀律研訊會在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後,向法庭存檔誓詞時才披露革職理據。

申請人的帖文旨在嘲諷及宣洩,仇恨言論或煽動暴力言論門檻高,涉案帖文遠遠未達門檻,紀律研訊會的詮釋無法成立,過分干預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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