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馬道立妻子獲提名薦終院常任法官 特首辦仍未公布

社會事

馬道立妻子獲提名薦終院常任法官 特首辦仍未公布
社會事

社會事

馬道立妻子獲提名薦終院常任法官 特首辦仍未公布

2021年04月22日 09:06 最後更新:09:07

湯家驊認為馬道立的決定不會影響其妻子能否順利「升職」的機會。

前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妻子袁家寧,為現任上訴庭法官,去年已獲提名推薦為終審法院常任法官,但特首辦及司法機構至今仍未公布常任法官的空缺由誰補上。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馬道立擔任國際仲裁員與其妻子獲提名推薦為終院法官「完全都係兩回事」,認為馬道立的決定不會影響其妻子能否順利「升職」的機會。

袁家寧,為現任上訴庭法官,去年已獲提名推薦為終審法院常任法官。資料圖片

袁家寧,為現任上訴庭法官,去年已獲提名推薦為終審法院常任法官。資料圖片

負責提名推薦袁家寧為去年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主席及成員,今年1月8日起的委員會由9名人士組成,包括主席為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委員包括律政司司長、高院首席法官兼上訴庭庭長潘兆初、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前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資深大律師、香港律師會前理事會會長蘇紹聰博士、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馮婉眉、香港消費者委員會前總幹事陳黃穗、香港中文大學全球經濟及金融研究所研究教授及經濟學榮休教授廖栢偉。

馬道立妻子袁家寧。資料圖片

馬道立妻子袁家寧。資料圖片

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職能是,就司法職位空缺的填補、司法人員就服務條件提出的申述、影響司法人員而可予訂明或可由行政長官轉介予委員會的任何事項,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或作出推薦。而終審法院成員包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及3名常任法官,原為常任法官的張舉能晉升為首席法官後,現時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只有李義及霍兆剛2人。

比丈夫馬道立年長3歲,於1953年出生的袁家寧過往專責處理民事案件。資料圖片

比丈夫馬道立年長3歲,於1953年出生的袁家寧過往專責處理民事案件。資料圖片

比丈夫馬道立年長3歲,於1953年出生的袁家寧過往專責處理民事案件。有法律界人士認為終審法院的常任法官空缺,應由刑事案的上訴庭法官接替較為適合。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袁家寧法官於1982年在澳洲維多利亞省獲大律師資格,1990年於新加坡獲大律師及律師資格、1997年獲香港司法機構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2002年晉升為上訴庭法官。袁官於2003年為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的成員,她和馬官育有一名女兒。

往下看更多文章

判決中間落墨,生命可有take 2?

2018年02月07日 18:11 最後更新:22:59

在美國議員提名「雙學三子」角逐諾貝爾和平獎之際,香港終審庭在爭議聲中,就「雙學三子」於2014年衝擊政府政總部東翼前地的上訴案審結,推翻了上訴庭判處他們入獄6至8個月入獄的決定,回復裁判法院判處三人較輕的社會服務令的刑罰。

去年8月17日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判案的時候,指案件涉及暴力元素,要判處即時入獄,以阻嚇其他人以身試法。而終審庭如今判決時,首席法官馬道立指上訴庭作出的是一個對非法集結案件的「新指引」,馬道立一方面認同這個「新指引」,說要強調暴力元素去判案,即使暴力程度偏低,也不能認同,是應該判處即時入獄。更指香港是和平社會,要判阻嚇的刑罰,不理動機是什麼,即使公民抗命,假若過了火位,牽涉暴力,也要處罰。

不過,馬道立話鋒一轉,說上訴庭訂立了「新指引」,但不恰當地用新指引追溯刑期,因此裁定雙學三子上訴得直,只需接受裁判法院判處的較輕社會服務令刑罰。

如果詮釋終審法院的意思,上訴庭的「新指引」,不應該有追溯期,即是說,在楊振權法官在去年8月17日宣布「新指引」之前犯下的暴力罪行,「新指引」都不適用,要在這之後出現的犯罪行為才適用。

有朋友問我,上訴庭這樣判決是否一方面放生雙學三子,以至所有佔中策劃人及參與暴力示威者,終審法院是否在打茅波?

我說,估計終審法院想中間落墨,很難說她是「打茅波」,因為她根本就是決定是否茅波的球證。香港行普通法制度,即使沒有立法會制定的成文法律,香港法庭可以透過判案的案例變相立法,終審法院根本就是球例制定者。

事實上,法律上本有規定非法集結可判較重刑罰,上訴庭判處6至8個月的刑期,也遠未到《公安條例》第18條規定,非法集結罪最高可判處監禁5年的刑期。上訴庭考慮案情涉及較嚴重的暴力,判以較高刑罰,可以理解為合理的判刑,而並不是什麼「新指引」。退一萬步講,即使是一個「新指引」,法庭經常作出指引以阻嚇某種罪行大量湧現,預防所謂floodgates,馬上就後來的案件判處較嚴的刑罰,也是常有之事。

由於上訴庭並非定立一條新的罪名或新的刑罰,去追溯此前的犯法者,只是在現在的框架底下判處較高的刑罰。普通法中不可以有溯及力(retrospective)的原則,基本上不適用。所以,從法理角度而言,終審法院指上訴庭的判決不恰當地追溯刑期,只是一種看法,並不是必然的法律推理。

當我們見到終審法院門外那代表香港司法公正的蒙眼女神雕像,手上拿著天秤,意指法律對所有人都是公平的。終審庭這個判決放生了雙學三子,甚至其他佔中組織者和暴力示威者,在勸喻年青人不要犯法的政府宣傳中有句金句:「生命無Take 2」,但終審法院的判決,卻給予雙學三子可以Take 2重來。

這樣問題就來了,在佔中時忍不住打人的七警,被重判三年監禁,甚至在執行職務時因為行為過火的朱經緯警司,被判入獄三個月,他們的生命又是否有take2呢?如果佔中者有take2,而執法者卻沒有,厚待示威者,薄待執法者,法庭的判決,就不能夠給人有「看得見的公正」了。

盧永雄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