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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訂新法限制示威自由 卻批香港就非法集會判刑 江樂士: 「英式雙標」的虛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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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訂新法限制示威自由  卻批香港就非法集會判刑 江樂士: 「英式雙標」的虛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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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訂新法限制示威自由 卻批香港就非法集會判刑 江樂士: 「英式雙標」的虛偽

2021年04月27日 13:59 最後更新:14:01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在英文《點新聞》撰文,批評英國一方面制訂新法限制當地的示威自由,另一方面卻批香港法院就非法集會對黎智英、李柱銘判刑,顯見英國外相儘管藍韜文之虛偽。

江樂士文章內容如下: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

香港回歸以來,在不同方面均把人權放在優先位置,據基本法第39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公約》第21條保障了和平集會和自由結社的權利。但這些權利不是絕對的,《公約》明確指出,如果涉嫌「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衞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就可以限制有關權利之行使。

個人權利要與社會利益平衡

據《公安條例》第13條,若在公路、大道或公園舉行超過30人的公眾遊行,就必須通知警方,若通過申請,警方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但如果活動期間出現暴力、混亂情況,或引致嚴重交通阻塞等合理原因,警方可能會拒絕申請,或為活動附加條件。若申請人對決定不滿,由退休法官或前裁判官擔任主席的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有權推翻有關決定。

2005年,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未獲批准而舉行約40人公眾遊行而被定罪,其就通知書制度上訴至終審法院,稱該制度違憲(FACC 1&2/2005)。終審法院時任首席法官李國能、時任非常任法官梅師賢等人,認為原審判決通過相稱性原則,「在社會利益與個人和平集會權利之間取得適當平衡」。由於警方行使酌情權符合法定要求,因此符合憲法要求,遂駁回梁國雄的上訴。

今年4月16日,黎智英、李柱銘、梁國雄等7名被告因參與前年8月18日的非法集結,而被判罪成,另外兩人早前經已認罪。案情指,警方向維園集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後,被告卻無視警方的反對,開始非法遊行至中環方向。法官認同通知書制度,拒絕相信被告當日進行所謂的「流水式疏散」,故判處眾被告8至18個月監禁,其中4人獲緩刑。鑒於有關罪行最高可處以5年監禁,而被告當中有數人是「慣犯」,相關判決已經算是寬宏大量。

當然,香港不是唯一一個會對和平集會權利進行合理限制的地方,集會自由並非絕對,可謂國際共識。當政府實施相關限制,通常是為了維護公眾利益,保障其他人的權利。

例如在美國,主要城市都會容許警方限制公眾集會,在紐約要是沒有警方許可,就不得在公園舉行超過20人的活動,或在街道上遊行。換言之,個人權利不能凌駕公共安全。

至於英國,現時國會正審議《警察、犯罪、量刑與法院法案》,擬制定更嚴厲的法例以規管公眾示威活動。根據新法案,違法者最高可被判處10年監禁,並賦予警隊更大的執法權力,甚至包括拘捕單獨製造噪音的示威者。警方還可以規限示威的開始和結束時間,並設下噪音限制,強行終止「對旁人構成影響」的示威活動。內政大臣亦將被授權制定對社區和組織構成「嚴重破壞」的法律定義,此後警方可以據此對示威活動施加條件。

該法案引起國際特赦組織等公民權利關注組織的強烈反對,稱之為對集會權利的「驚人攻擊」。批評者指該法案透過模棱兩可的標準,幾乎可以強制終止所有示威活動,對民主權利構成威脅。連前內政大臣白文傑亦表示該法案引致「更多警民衝突」,讓「重視寬容、民主、公開辯證的英國人感到不快」。

英國外相藍韜文。

英國外相藍韜文。

英國外相藍韜文曾多次批評香港特區政府處理示威的方式,但該法案卻如同摑了他一巴。正如公民組織Best for Britain行政總裁Naomi Smith所言:「我們批評其他政權限制示威活動,自己卻在幹同樣的事」。

即便是一貫反華的「香港監察」(Hong Kong Watch),也意識到了英國政府的虛偽,發言人Sam Goodman指:「英國不能一面對香港示威者被定罪表示關注,一面卻在國內粗暴地出台一項惡法。」

英無視法律盲撐亂港分子

儘管藍韜文之虛偽已是路人皆知,但始終沒有人可以低估其不擇手段損害香港司法制度的決心,其先是中止了英國與香港的引渡協議,為香港罪犯大開方便之門;繼而又宣布考慮不再讓英國法官擔任香港終審法院的非常任法官。他甚至出言向已獲香港律政司聘用的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施壓,這已經揭示了藍韜文為損害香港司法制度的手段。但要是他以為David Perry辭任就可以干擾審判,那就大錯特錯了。

今次審判由胡雅文法官負責,她是一名經驗豐富、一絲不苟的法官,相信她必然仔細評估過相關證據,在排除所有合理懷疑的情況下,才判處被告罪成。這是整個普通法世界的通用標準。

然而,藍韜文顯然沒有從中汲取教訓。當被告被判罪成後,他又再度發表意見,稱特區政府起訴「民主支持者是不可接受、必須停止」云云。換句話說,他是主張違法者只要支持「民主」,而且有錢有名氣有靠山,就可以凌駕法律。這是對法治的侮辱,英國國內也不可能接受。藍韜文自己也是一名律師,他應該比大多數人都理解,每個人都必須遵守法律,無論身處任何地位,只要違法,都必須面對法律制裁。

雖然英國人一直為自己公正和誠實的原則自豪,但藍韜文針對香港的虛偽手段,卻令所有了解實際情況的人感到遺憾。如果他以為可以通過損害香港法治以摧毀這座城市,那就大錯特錯。香港習慣面對困難,其內在力量可以讓它渡過所有難關,在「一國兩制」底下,這座城市會繼續奮鬥,朝着光明的未來前進。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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