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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國安法案 三法官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毋須證明有否使用武力

政事

首宗國安法案 三法官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毋須證明有否使用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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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國安法案 三法官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毋須證明有否使用武力

2021年04月29日 13:52 最後更新:13:53

另就「恐怖活動罪」,控方則需證明涉案活動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

首名《港區國安法》被告唐英傑去7月1日涉嫌在灣仔駕駛電單車,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中英標語旗幟,衝越三道警方防線,唐否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兩罪」待審。《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彭寶琴、杜麗冰及陳嘉信與控辯雙方,今在高等法院討論兩罪的控罪元素,三名法官經商議後裁定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有否使用武力,另就「恐怖活動罪」,控方則需證明涉案活動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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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法官下令控方需在5月21日前,把嶺南大學歷史系劉智鵬教授的專家報告翻譯成英文給予辯方,控方另亦需向辯方提供涉案影片、涉案醫療報告及救護車記錄。法庭亦要求控辯雙方預備好證人列表,列明哪些證人要出庭作證,以及預計需時多久。

被告唐英傑。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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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英傑由資深大律師郭兆銘、大律師劉偉聰及陳碧琪代表,律政司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及高級檢控官張卓勤代表。本案的英文審訊排期於6月23日開審,預計為期15日。律政司早前決定《港區國安法》的案件不設陪審團,但未有指明將會是公開或閉門審訊。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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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法官指明就「恐怖活動罪」,控方需證明涉案活動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但舉例說明如某人斬斷電纜令香港某地區斷電,則不屬嚴重社會危害。三名法官亦要求控方在開案陳詞中,列明被告作出的什麼行為屬犯罪行為,被告有什麼行為構成煽惑行為,煽惑他人所做的行為是否屬於《港區國安法》第20條所指的行為。

被告唐英傑。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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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強烈譴責七國外長及歐盟聲明不實及偏頗 指刻意誤導公眾

2024年04月20日 17:21 最後更新:04月21日 00:00

特區政府對加拿大、法國、德國、意大利、日本、英國外長、美國國務卿與歐盟高級代表,以不實和偏頗言論,刻意誤導公眾、抹黑《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予以強烈譴責。 

發言人表示,根據《聯合國憲章》為基礎的國際法及國際慣例,維護國家安全是所有主權國家的固有權利。很多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例如美、英、加拿大等西方國家及新加坡等,都制定了多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七國外長與歐盟高級代表卻對此視而不見、大放厥詞,是典型的政治霸權和虛偽的雙標。

發言人說,《條例》訂明的罪行精準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清楚訂明構成有關罪行的元素和刑罰。《條例》明確訂明受《基本法》與相關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所保障,七國外長與歐盟高級代表對條文視若無睹並肆意抨擊,充分暴露其險惡用心。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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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亦重申《中英聯合聲明》的核心要義是中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沒有賦予英方干預回歸後香港事務的權利,英方對回歸後的香港無主權、無治權,也無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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