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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未能毫無合理疑點下提證 兩男涉藏雷射筆及噴漆罪脫

政事

控方未能毫無合理疑點下提證 兩男涉藏雷射筆及噴漆罪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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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未能毫無合理疑點下提證 兩男涉藏雷射筆及噴漆罪脫

2021年04月29日 17:35 最後更新:17:36

兩人無罪釋放。

前年9月8日,有近25萬人出席中環遮打花園舉行的「香港人權與民主祈禱會」。兩名20歲男子當日在北角遭防暴警截停搜查,搜獲雷射筆及噴漆,兩人否認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今於東區法院裁決。王證瑜裁判官指,當日兩名被告身處的地方沒有任何示威活動,被截停時只是在街道上行走,身上除了雷射筆及噴漆外沒有其他攻擊事武器,控方未能有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罪,終裁定兩人無罪釋放。

東區法院。資料圖片

東區法院。資料圖片

被告周子健及賴灝亨,被控於前年9月8日,在炮台山油街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賴灝亨另因管有一罐噴漆,再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當日大批示威者在金鐘聚集。資料圖片

當日大批示威者在金鐘聚集。資料圖片

王官裁決時指,當日負責盤問賴灝亨的警員,在事前沒有向賴作出警誡,並對於當日盤問經過的細節沒有清晰的記憶,故該盤問的內容是否公平及準確有疑點,終決定剔除該招認。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王官續指,兩名被告案發時身處於炮台山,而當日炮台山並沒有示威及衝突,亦沒有人使用雷射裝置。且兩人當日並非典型示威者裝扮,在被截停時亦只是在英皇道行走。

東區法院。資料圖片

東區法院。資料圖片

至於他們所管有的雷射筆,由於專家在化驗時並非使用原本在雷射筆內的電池。而若雷射筆所使用的電池的電壓有不同,其攻擊性亦會有不同,因而未能確認案發當日的雷射筆攻擊性是否與專家測試的一樣。由於控方未能有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兩人有犯罪意圖,加上沒有環境證供支持,最終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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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事件白衣人認暴動等罪 判囚4年7個月

2024年04月18日 18:30 最後更新:19:26

元朗7.21事件中,一名白衣男子先後襲擊兩名男子,又曾挑釁黑衣人離開付費區,男子事隔近四年被起訴,他早前承認暴動和串謀傷人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7個月。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判刑時指出,42歲被告鄧兆雄完整參與7.21元朗站白衣人暴動,又曾揮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有一定帶頭指揮角色,更有使用藤條,兩項控罪均以7年為量刑起點。

就辯方提出的檢控延誤,包括控方2022年才初步辨認被告身分,翌年初索取法律意見,至同年7月才拘捕補告,法官考慮到7.21事件涉及逾千小時片段,調查時間屬正常合理,認為控方沒有延誤,不存在減刑因素,只就被告曾參與義工服務扣減1個月刑期,計及認罪扣減後,兩罪共判囚4年7個月。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案情指,當晚10時許,被告與一群白衣人經形點進入元朗站,被告在非付費區用手指指向付費區內的黑衣人,多次大聲叫「過嚟呀」,其後被告一度走近閘機旁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但終被其他白衣人阻止,被告曾指罵黑衣人並叫喊「打你呀」,被告更約於一分鐘內連同其他白衣人襲擊兩名男子,其中包括使用藤條。約11時,一眾白衣人衝入付費區,被告揚手示意其他白衣人跟隨,一同進入閘內,被告追趕黑衣人,前往月台後手持藤條威嚇和責罵車廂內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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