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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港人案9人加控妨礙司法公正提堂 指控合作逃港阻警調查

政事

12港人案9人加控妨礙司法公正提堂 指控合作逃港阻警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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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港人案9人加控妨礙司法公正提堂 指控合作逃港阻警調查

2021年04月30日 15:13 最後更新:15:25

12名港人去年潛逃離境被截獲,當中有9人被加控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今午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東區裁判法院 (資料圖片)

東區裁判法院 (資料圖片)

9名被加控被告年齡介乎17至31歲,9人為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黃偉然、李子賢、郭子麟、鄭子豪,及兩名未成年被告廖子文、黃臨福。

案中8人早前在內地刑滿出獄被安排遣回港。 資料圖片

案中8人早前在內地刑滿出獄被安排遣回港。 資料圖片

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9人被加控的妨礙司法公正罪指,眾被告在前年12月至去年8月與另外3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通過導致12名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妨礙香港警務處的調查。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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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港人中有兩名未成人士調查後即遣返香港,其餘10人被判囚,當中8人已刑滿移送返港。

鄧棨然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罪,以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法官指,兩案涉及獨立控罪,刑期分期執行,共判監46個月。

灣仔法院。BP圖片

灣仔法院。BP圖片

「12港人」之一的鄧棨然就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於內地服刑,刑滿出獄後回港繼續面對司法程序。他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罪,以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法官指,兩案涉及獨立控罪,刑期分期執行,共判監46個月。

法官練錦鴻認為,各被告不可能不知道爆炸品會對他人帶來嚴重傷害,甚至死亡,本案有計劃地部署、精確分工,參與者多於5人,鄧棨然為領導角色。雖然涉16枚汽油彈材料,相信被告等人沒製造更多汽油彈,只是警方收到情報及時阻止,被告等人於社運期間製造汽油彈,唯一推論是為引起混亂、對抗警方,法庭就此罪判囚34個月。

「12港人」之一的鄧棨然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12港人」之一的鄧棨然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又指出,被告被捕後計劃逃離香港司法管轄,整個計劃中擔當重要角色,例如買船、安排潛逃路線等,被告之前並無航行經驗及牌照,只有8小時理論及實習便貿然出海,不但為自己生命犯險,亦為其他航行船隻帶來危險,又斥責被告協助同船人士逃避刑事責任。另外,法官又指,被告在內地被判刑是「自作自受」,並沒理由因此減刑。法庭不能排除被告在熾熱社會氣氛下作出錯誤決定,但當時30歲的被告有歷練及社會經驗,不能推說年少無知,妨礙司法公正罪判囚1年。

案情指,2019年9月30日晚,鄧棨然進入灣仔金樂大廈地下大堂後被警員截停,警方進入涉案單位,發現存放了一些半製成的汽油彈和製造汽油彈的材料等,手機顯示群組成員於9月初謀劃在「安全屋」內製造汽油彈,計劃在10月1日的公眾活動中使用。另外,被告連同廖子文、鄭子豪、喬映瑜等共12人,計劃於2020年8月23日經海路潛逃到台灣,鄧棨然把快艇開往布袋灣接載其他人,之後進入內地水域被截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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