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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學生上訴遭駁回 官批代表律師扭曲理解判詞

政事

18歲學生上訴遭駁回 官批代表律師扭曲理解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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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學生上訴遭駁回 官批代表律師扭曲理解判詞

2021年05月07日 19:00 最後更新:19:55

18歲中五男學生於2019年11月11日「全港大三罷」當天,在柴灣被警方搜出彈簧刀,被裁定一項「管有違禁武器」罪成,原簽保守行為了事,但裁判官主動覆核判刑,改判他入更生中心。他早前不服定罪和判罰上訴,遭高等法院法官潘敏琦即時駁回。

上訴人代表大律師郭憬憲

上訴人代表大律師郭憬憲

潘官今頒布判詞指,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郭憬憲在未能完全掌握判詞的真正意思,堅稱自己隻字不漏地重複判詞的內容,破壞了法庭與大律師之間恒久以來建立的誠信關係,是極其可悲的現象。

上訴人代表大律師郭憬憲(左)與上訴人吳銘揚(右)。資料圖片

上訴人代表大律師郭憬憲(左)與上訴人吳銘揚(右)。資料圖片

潘官在判詞中指出,代表上訴人吳銘揚被判罪成後被還押十多天,以待索取感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但代表吳的大律師郭憬憲在去年6 月24 日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保釋獲批,裁判官在6 月30 日判吳簽保守行為,但裁判官閱讀保釋聆訊謄本後,認為被郭誤導指原訟法庭法官曾經表示本案適合判以非監禁式刑罰,故主動進行覆核聆訊,改判吳入更生中心。潘官亦認為更生中心令是考慮所有情況後恰當的判刑。

潘官指郭把判詞作扭曲性的理解,原訟法庭只稱本案的情況「法律上難以支持一個監禁式嘅刑罰」,但郭指原訟法庭曾說監禁似乎不合比例及不公平的做法,適當的判刑為罰款。潘官認為郭的陳述不盡不實,誤導原審裁判官在別無選擇地判處簽保守行為,郭雖然解釋字眼不同是意會後的精華,但潘官指郭資歷菲淺,如郭不能辨識他對判詞的理解不準確,便應就自己的理解能力深切反省。

上訴人吳銘揚

上訴人吳銘揚

潘官認為有必要審視郭大律師引述原訟法庭法官在擔保申請時的陳詞是否作出誤導性的陳述,以正視聽。

潘官又指只著眼當事人的福祉而犧牲法律公義並非一名法律從業員應有的操守,誤導法庭的行為違反專業操守和失德,程度嚴重的話實與欺詐無異。因此,本席認為,原審裁判官覆核刑期的決定並沒有犯上程序上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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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事件白衣人認暴動等罪 判囚4年7個月

2024年04月18日 18:30 最後更新:19:26

元朗7.21事件中,一名白衣男子先後襲擊兩名男子,又曾挑釁黑衣人離開付費區,男子事隔近四年被起訴,他早前承認暴動和串謀傷人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7個月。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判刑時指出,42歲被告鄧兆雄完整參與7.21元朗站白衣人暴動,又曾揮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有一定帶頭指揮角色,更有使用藤條,兩項控罪均以7年為量刑起點。

就辯方提出的檢控延誤,包括控方2022年才初步辨認被告身分,翌年初索取法律意見,至同年7月才拘捕補告,法官考慮到7.21事件涉及逾千小時片段,調查時間屬正常合理,認為控方沒有延誤,不存在減刑因素,只就被告曾參與義工服務扣減1個月刑期,計及認罪扣減後,兩罪共判囚4年7個月。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案情指,當晚10時許,被告與一群白衣人經形點進入元朗站,被告在非付費區用手指指向付費區內的黑衣人,多次大聲叫「過嚟呀」,其後被告一度走近閘機旁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但終被其他白衣人阻止,被告曾指罵黑衣人並叫喊「打你呀」,被告更約於一分鐘內連同其他白衣人襲擊兩名男子,其中包括使用藤條。約11時,一眾白衣人衝入付費區,被告揚手示意其他白衣人跟隨,一同進入閘內,被告追趕黑衣人,前往月台後手持藤條威嚇和責罵車廂內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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