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院日前宣判,黃之鋒等4人因犯“明知而參與未經批準集結罪”,分別被判監禁4至10個月。美國國務卿Blinken布林肯,與之前黎智英被判刑一樣,以“和平行使受保障自由權利”為由,提出立即釋放被告的荒謬要求。我們清楚地知道,這些人為美國利益而戰,美國政客不理法律,幫他們就自然而然了。

只不過,香港是法治社會,黃之鋒等人因參與非法集結被判刑,事實依據充分,4名被告也認罪,美方卻想“翻案”,是對法治精神的公然敗壞。法庭處理案件遵循了適當的程序,如對判刑有所不滿,應通過既定及公平的機制以上訴的形式提出。

香港市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受到香港基本法的保障,這些權利也必須建立在維護公共秩序及保障他人權利和自由的基礎上。黃之鋒等人明知集會未經批準,是故意及有預謀的嚴重行為,並且公然違反新冠肺炎疫情下的“限聚令”,對其他市民生命安全直接構成隱患,所謂的“自由權利”絕不是可以訴辯的理由。

美國反華勢力不斷利用香港事務干涉中國內政~阻撓特區司法機關依法審案丶鼓吹美國與香港暴徒站在一起,他們這是在破壞“一國兩制”實踐和香港繁榮穩定,唯恐香港不亂。

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及特區選舉制度的完善後,“黑暴”和“攬炒”幾乎已消亡,這令美國非理性的反華政客失去了內應。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任何外部勢力改變不了香港長治久安的局勢。美國政客應尊重法治精神,處理好他們內部一直存在的種族歧視問題。

楊倩文 律師
香港建設專業聯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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