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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歲仔警察宿舍外擲汽油彈改判入教導所 申請上訴至終院被駁回

政事

15歲仔警察宿舍外擲汽油彈改判入教導所 申請上訴至終院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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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歲仔警察宿舍外擲汽油彈改判入教導所 申請上訴至終院被駁回

2021年05月12日 16:01 最後更新:16:24

患亞氏保加症、過度活躍症及對立反抗症的15歲少年,前年11月18日於柴灣已婚警察宿舍外掟汽油彈縱火,早前承認一項「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去年8月被判感化3年及宵禁令。律政司不滿刑期過輕,高等法院上訴庭批准刑期覆核,改判少年入教導所。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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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早前以書面形式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今頒布判詞指,法庭已按照案件的嚴重程度、被告的個人罪責、被告的病情、其病情與犯案的關係來判刑,而判入教導所亦是最能顧及各方面的判刑,故駁回其上訴許可申請。

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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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少年的陳熙民大律師指,上訴庭改判沒有讓少年獲適切治療為前提,過分著重懲罰和阻嚇等因素,又指本案涉及兩個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包括「在考慮一名患有精神障礙的青少年罪犯的判刑時,即使案件涉及使用嚴重暴力的元素,讓青少年罪犯獲得適切的治療是否應該比懲罰和阻嚇性等因素佔更大比重?」,「法庭在考慮一名患上精神疾病的青少年罪犯的罪責時,應如何衡量他的病情和犯案原因的關連?」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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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認為少年犯案並非「好大程度可歸咎於」亞氏保加症及過度活躍症,而少年明知自己在犯法並「變得偏激」,並非「一時氣憤」犯案。上訴庭認為少年犯案時有相當程度的自主,但卻放棄管束自己,自甘捲入暴力行為,亦指教導所能因應個別學員的需要而提供心理輔導,最終駁回少年的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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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事件白衣人認暴動等罪 判囚4年7個月

2024年04月18日 18:30 最後更新:19:26

元朗7.21事件中,一名白衣男子先後襲擊兩名男子,又曾挑釁黑衣人離開付費區,男子事隔近四年被起訴,他早前承認暴動和串謀傷人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7個月。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判刑時指出,42歲被告鄧兆雄完整參與7.21元朗站白衣人暴動,又曾揮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有一定帶頭指揮角色,更有使用藤條,兩項控罪均以7年為量刑起點。

就辯方提出的檢控延誤,包括控方2022年才初步辨認被告身分,翌年初索取法律意見,至同年7月才拘捕補告,法官考慮到7.21事件涉及逾千小時片段,調查時間屬正常合理,認為控方沒有延誤,不存在減刑因素,只就被告曾參與義工服務扣減1個月刑期,計及認罪扣減後,兩罪共判囚4年7個月。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案情指,當晚10時許,被告與一群白衣人經形點進入元朗站,被告在非付費區用手指指向付費區內的黑衣人,多次大聲叫「過嚟呀」,其後被告一度走近閘機旁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但終被其他白衣人阻止,被告曾指罵黑衣人並叫喊「打你呀」,被告更約於一分鐘內連同其他白衣人襲擊兩名男子,其中包括使用藤條。約11時,一眾白衣人衝入付費區,被告揚手示意其他白衣人跟隨,一同進入閘內,被告追趕黑衣人,前往月台後手持藤條威嚇和責罵車廂內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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