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黨委書記、局長薛紀寧涉嫌受賄罪一案在呼和浩特市中院公開開庭審理。
庭審現場
本案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於2020年12月4日將本案交由呼和浩特市檢察院審查起訴。該案系一審重大職務犯罪案件。
檢察機關當庭指控:被告人薛紀寧利用擔任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監察局副局長,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黨委書記、局長,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巡視辦巡視員等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4億餘元,為他人在行政許可、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辦理貸款、業務承攬、設立和入股村鎮銀行等方面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現場
庭審中,公訴人圍繞指控的違法犯罪事實依法進行舉證、質證,並從案件事實與證據的認定、法律適用、量刑情節等方面發表了公訴意見。被告人薛紀寧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均無異議,自願認罪認罰。
該案將擇期宣判。
延伸閱讀
五毒俱全、觸目驚心
2020年6月4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佈消息,薛紀寧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今年1月25日,薛紀寧被開除黨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佈通報表示:
經查,薛紀寧違反政治紀律,落實黨中央金融工作決策部署打折扣、搞變通,放棄監守職責,縱容包商銀行野蠻擴張和違法經營,助推包商銀行嚴重信用風險,造成惡劣影響,違背中央設立村鎮銀行政策初衷,違規審批,致使當地村鎮銀行發展偏離政策定位,出現嚴重風險;
罔顧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帶頭違法亂紀,給原內蒙古銀監局系統政治生態造成嚴重損害;
對抗組織審查,與他人串供,轉移、藏匿、銷毀贓款贓物;
泄露巡視工作秘密,為其子換取利益。
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違規出入高端會所,違規收受貴重禮品,違規兼職取酬,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利用職務便利幫助其子謀利。
違反組織紀律,插手干預被監管機構人事安排;
未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被監管機構信貸業務。
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
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失管失教,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薛紀寧利用監管職權和職務影響,在行政許可、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貸款辦理、業務承攬、設立和入股村鎮銀行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和收受多家單位和個人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通報指出,薛紀寧身為金融監管部門的黨員領導幹部,喪失黨性原則,目無法紀,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背心離德,罔顧黨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金融監管,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策部署,棄守監管職責和風險底線,助推包商銀行等金融機構嚴重風險,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無視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不履行管黨治黨第一責任,帶頭嚴重違紀違法,所作所為帶壞隊伍、敗壞風氣,其任職期間班子成員發生「塌方式」腐敗,嚴重毒化原內蒙古銀監局政治生態;既想當官,又想發財,從甘於被“圍獵”到主動求“圍獵”,貪腐瀆職觸目驚心;家教不嚴、家風不正。
薛紀寧的行為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以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