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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議員女助理雷射筆照警 官指被告自打嘴巴裁定罪成

政事

區議員女助理雷射筆照警 官指被告自打嘴巴裁定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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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議員女助理雷射筆照警 官指被告自打嘴巴裁定罪成

2021年05月13日 17:46 最後更新:17:50

押至下月2日判刑。

前年8月10日大埔反修例遊行後,晚上有示威者包圍馬鞍山警署,期間32歲區議員女助理以雷射筆照射警署平台上的警員,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裁判官彭亮廷今早於沙田裁判法院指被告自打嘴巴,證供與警員和現場片段不符,認為被告經策劃部署,與他人集結用雷射筆照射警員,遂裁定被告罪成,還押至下月2日判刑。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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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官裁決時引述呈堂片段,指被告案發時與2名男子先後用雷射筆照向警署,與其稱跟街坊玩耍及示範使用雷射筆辯解不符,而且關鍵議題上作供表現迴避,自打嘴巴,前言不對後語。彭官認為被告解釋買入防毒面具為避免於深水埗工作時吸入催淚煙、雷射筆用以與家貓遊玩、帶備泳鏡待週末使用等一連串巧合並不屬實,而是經過策劃部署,故拒絕接納其供詞。

被告陳惠欣。資料圖片

被告陳惠欣。資料圖片

彭官再批評辯方陳詞現場沒有示威及過激行為,說法避重就輕,現場有人用粗言回應警方警告,進而指被告在場為與人集結,照射警員缺乏合理辯解,遂裁定被告罪成。

辯方求情指丈夫暫不在港,被告兼任婚禮佈置員,為家庭經濟支柱,犯案受社會氣氛影響,與本性不符,幸好警員眼睛沒有長期創傷,希望法庭輕判,早日服畢刑期回家照顧患長期病的父親。

被告陳惠欣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馬鞍山警署對開外管有1支雷射筆。陳去年2月用雜物堵路,抗議政府徵用美孚翠雅山房作隔離營,早前被裁定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成,還押至本月18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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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事件白衣人認暴動等罪 判囚4年7個月

2024年04月18日 18:30 最後更新:19:26

元朗7.21事件中,一名白衣男子先後襲擊兩名男子,又曾挑釁黑衣人離開付費區,男子事隔近四年被起訴,他早前承認暴動和串謀傷人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7個月。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判刑時指出,42歲被告鄧兆雄完整參與7.21元朗站白衣人暴動,又曾揮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有一定帶頭指揮角色,更有使用藤條,兩項控罪均以7年為量刑起點。

就辯方提出的檢控延誤,包括控方2022年才初步辨認被告身分,翌年初索取法律意見,至同年7月才拘捕補告,法官考慮到7.21事件涉及逾千小時片段,調查時間屬正常合理,認為控方沒有延誤,不存在減刑因素,只就被告曾參與義工服務扣減1個月刑期,計及認罪扣減後,兩罪共判囚4年7個月。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案情指,當晚10時許,被告與一群白衣人經形點進入元朗站,被告在非付費區用手指指向付費區內的黑衣人,多次大聲叫「過嚟呀」,其後被告一度走近閘機旁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但終被其他白衣人阻止,被告曾指罵黑衣人並叫喊「打你呀」,被告更約於一分鐘內連同其他白衣人襲擊兩名男子,其中包括使用藤條。約11時,一眾白衣人衝入付費區,被告揚手示意其他白衣人跟隨,一同進入閘內,被告追趕黑衣人,前往月台後手持藤條威嚇和責罵車廂內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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