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已明確責承特區政府,必須優先解決房屋供應問題。

在香港的土地發展程序中,政府部門的審批架構複雜,千絲萬縷。儘管特首及主要問責官員希望配合中央施政,但是,部份執行部門,甚至是部份前線執行官員的思維,卻會令市民感覺得,是倒行逆施.

除了表面上主要負責與房屋有直接關係的地政署、屋宇署等之外,其實,運輸署,也可以阻礙香港的房屋供應。

這個主要負責香港運輸的部門,表面上與房屋供應沒有直接關係,可是,在近十多年的賣地條款中,絕大部份也要求發展商承擔負責興建地塊毗鄰的一些道路基建,而該等道路設計,必須要做到符合運輸署的滿意,運輸署才會發出「No-Objection memo」給地政署,地政署才會發出「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落成的房屋項目才能算完成,才能交付小業主。

這個機制,由不同的專業政府部門,負責監管不同的發展部份,理念是正確的。可是,在2019年,運輸署卻推出新政策,實在令筆者費解。

在2019年,在現有的「Transport Planning and Design Manual」中,運輸署引入了一套英式制度「Road Safety Audit」,並要求所有發展商興建的道路,在過程中,必須採用該稽查制度。此制度起源於英國,及後廣泛採用於澳洲及美國等地。由於是新引進的,香港絕大部份的本地運輸顧問公司,也沒有這套制度的經驗。根據運輸署規定,若沒有五次以上根據這制度稽查的經驗,便是沒有資格作為該制度的Auditor。故此,近一年多的本地交通顧問及發展商,都需要招聘英國或西方的交通顧問公司協助,否則無法達致運輸署滿意,房屋無法交付小業主。

對此政策,筆者有九大疑問:
1. 香港已經回歸國家20多年之後,為何突然引入一套英式的制度?
2. 眾所周知,除了少部份大城市之外,英國的交通運輸設計、流量、複雜性,豈能與香港這彈丸之地相提並論。英國的交通專家,真的能勝任於香港的實際環境嗎?
3. 論交通運輸基建安全設計經驗,中國不是已經壓倒性凌駕於英國的交通系統嗎?為何不向內地學習,反向基建較落後的西方學習?
4. 為何在推出新政策前,不預先作好準備,預先培訓本地顧問去符合相關資質,以使新制度推出時,本地業界已可馬上配合執行?
5. 現在的業界情況,就是絕大部份的本地交通顧問公司及發展商,都要招聘英國或西方的交通顧問公司。在供求失衡之下,無論西方的顧問收費何其高昂,本地公司都必須支付,否則香港的房屋項目便無法完成。在執行新制度之前,業界的情況,運輸署是相當清楚的,這是否會令人懷疑,是一種利益輸送?
6. 「安全」是沒有最好,只有更好。如果沒有一個官方準則,而把「決定如何是安全」的權力,交由個別專家的個人意見、經驗,那豈不是變成沒有準則,變成人治?更何況是由西方的所謂「專家」說了算?
7. 香港所有房屋發展項目,必然需要交通道路配套,那即變相這批英國或西方顧問的影響力,可以覆蓋全香港所有新房屋發展項目?
8. 該等英國或西方的交通顧問公司及有關人士,知道香港有這剛需,來港開班授課。本地業界為了考獲資質,爭取業務經營,即使面對高昂學費也在所不惜。對本地業界,公道嗎?
9. 所謂「專家」分析,也可以是各有差異,沒有終極標準。運輸署作為政府部門,如果認為現行的交通安全標準不合時宜,理應是運輸署自己先作檢討,然後改良標準,並明文發出指引,讓本地業界遵從,而不是連最後的稽查責任,也外判出去,還要是間接地外判給英國或西方的交通顧問公司,那運輸署官員的責任,還剩下什麼?

論交通情況、基建配套設計,今時今日的英國及西方,已經落後於中國及很多亞洲國家了,為何2019年的特區政府,內部竟然有官員,會於房屋供應的制度中,引入英式制度呢?該等官員的思想邏輯,令人費解。

眾所周知,「安全」,是沒有最好,只有更好。繼「環保」之後,再用「安全」為理由,來左右香港房屋住宅發展,實在「太高明」了。反中亂港者,又多一個可以無限放大的「道德高地」。

筆者希望,以上的全是巧合或個人無謂猜測。否則,若真如此,那就不得不承認,部份人士確實有點「小聰明」,懂得運用目前房屋發展機制,「曲線地」阻撓香港住房供應,但立心不良的政策,是不會成功的。請局級的問責官員,盡快檢討政策,不要讓部份官員,做出傷害香港長遠發展利益的事。

田朗 規劃師
香港建設專業聯會 理事




香港建設專業聯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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