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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制派憂司法投訴新制只是「花瓶」

政事

建制派憂司法投訴新制只是「花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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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制派憂司法投訴新制只是「花瓶」

2021年05月15日 09:57 最後更新:10:06

司法機構建議就投訴法官機制引入兩級制處理,並增設諮詢委員會加入社會人士參與。

昨日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司法機構政務長梁悅賢表示,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委任法官和無政治背景的社會人士加入諮詢委員會,參與審視投訴。如投訴屬實,會由司法機構內部按現有機制作紀律跟進。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都支持建議,但有建制派不滿新機制只是「花瓶」,無實際作用。

大律師公會。資料圖片

大律師公會。資料圖片

司法機構建議在今年第三季引入兩層架構,由高等法院法官組成專責法官小組,調查性質嚴重、複雜或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個案。小組的調查報告將提交予機制第二層的諮詢委員會。諮詢委員會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法官及社會人士,主席有最終決定。

建制派議員關注諮詢委員會成員組成及由誰委任。梁悅賢表示,諮詢委員會內的社會人士成員,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將會委任無任何政治背景、在其專業及公職範疇是獨立及有公信力的人士。由於委員會需要熟悉法律程序的人士,故整體成員以法官佔多,但社會人士比額亦不會少。

夏博義。資料圖片

夏博義。資料圖片

夏博義指建議「理性及克制」

梁悅賢表示,新機制主要針對性質嚴重、具廣泛關注的投訴,這些個案很多時已被公開傳媒界定,一定不會被遺漏。而司法機構有專責秘書處接收投訴法官個案,初步評估需否處理投訴,其後經由高等法院法官組成的專責法官小組判斷,如屬嚴重個案,交至諮詢委員會審視,再交終審法官首席法官作出決定。

何君堯 資料圖片

何君堯 資料圖片

何君堯關注投訴跟進後有否設懲處。梁悅賢指如投訴屬實,會交回司法機構內部按現有機制作紀律跟進。謝偉俊批評該機制透明度不足,指司法部門在「頭門」和「尾門」守得緊,形容是「花瓶」沒有實際作用。他又稱對於其他議員感到失望,「成件事只係敷衍你哋,如果咁快收貨真係好失敗。」

出席會議的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指建議「理性及克制」,認為只要對參與諮詢委員會的社會人士有初步審核,沒有嚴重刑事紀錄等,公會非常支持新建議。律師會副會長黎雅明和喬栢仁亦支持加入社會人士,喬栢仁贊成法官應佔較多比例。另一名副會長陳澤銘指設諮詢委員會無影響司法獨立,律師會支持建議。

夏博義稱建議「理性及克制」。

夏博義稱建議「理性及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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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通過關於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的決定(全文)

2021年03月11日 17:16 最後更新:23:59

新華社消息,3月11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以高票表決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

決定通過時,人民大會堂會場內響起經久不息的熱烈掌聲。這是繼制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後,國家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和政治體制的又一重大舉措。

全國人大高票通過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

全國人大高票通過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

決定指出,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提請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草案)》的議案。會議認為,香港回歸祖國後,重新納入國家治理體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選舉制度,包括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符合「一國兩制」方針,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確保愛國愛港者治港,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為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發展適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民主制度,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十四項、第十六項的規定,以及香港基本法、香港國安法的有關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出決定。

全國人大高票通過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

全國人大高票通過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

決定共9條。

全國人大高票通過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

全國人大高票通過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

決定明確,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必須全面準確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維護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確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確保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切實提高香港特別行政區治理效能,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決定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體現社會整體利益的選舉委員會。選舉委員會負責選舉行政長官候任人、立法會部分議員,以及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等事宜。選舉委員會由工商、金融界,專業界,基層、勞工和宗教等界,立法會議員、地區組織代表等界,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和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界等五個界別共1500名委員組成。

決定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選舉委員會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候選人須獲得選舉委員會不少於188名委員聯合提名,且上述五個界別中每個界別參與提名的委員不少於15名。選舉委員會以一人一票無記名投票選出行政長官候任人,行政長官候任人須獲得選舉委員會全體委員過半數支持。

決定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每屆90人,通過選舉委員會選舉、功能團體選舉、分區直接選舉三種方式分別選舉產生。

決定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並確認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行政長官候選人和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健全和完善有關資格審查制度機制,確保候選人資格符合香港基本法、香港國安法、全國人大會常委會關於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和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有關法律的規定。

決定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本決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

決定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依照本決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後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有關法律,依法組織、規管相關選舉活動。

決定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就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安排和選舉組織等有關重要情況,及時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

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國人大高票通過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

全國人大高票通過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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