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建議立法設立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並規定虛擬資產交易所只可向專業投資者提供服務,散戶不得參與。
港府提出,有意在港經營虛擬資產交易所的人士,須根據《打擊洗錢條例》,向證監會申請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牌照。鑑於虛擬資產行業牽涉的風險較傳統金融市場為高,虛擬資產交易所只可向專業投資者提供服務,不容許散戶參與。
政府指出,早前就修訂《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的立法建議,包括建立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及設立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註冊制度,有關諮詢工作已經完成,將根據諮詢總結草擬法例,期望於2021至2022立法年度將修訂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
就建立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建議把經營虛擬資產交易的業務指定為《打擊洗錢條例》下的受規管虛擬資產活動。有意在港經營虛擬交易所的人士,須向證監會申請牌照。私人交易平台若不會在任何時間管有客戶的金錢或虛擬資產,而實際交易在該平台外進行,則不屬規管範圍內。
原建議僅在香港成立並有固定營業地點的公司,方會獲考慮發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牌照。鑑於有市場意見傾向容許非本地成立的公司參與,故此會調整建議,容許在其他地方成立但在香港根據《公司條例》註冊公司,申請虛擬資產交易所牌照。有興趣人士可於發牌制度實施後180日的過渡期提交申請。
有超過40%意見書認為,應容許散戶投資者參與虛擬資產交易所的交易活動。不過,鑑於虛擬資產行業屬新興行業,及其所牽涉的風險較傳統金融市場為高,政府認為,規定虛擬資產交易所只可向專業投資者提供服務,可確保投資者獲得適度保障,至少在發牌制度初期,不容許散戶參與投資的做法是恰當的。證監會會繼續留意市場情況,待日後市場更趨成熟時再檢討相關要求。
在規管要求下,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亦須實施嚴格準則,以決定哪些虛擬資產可在其平台上買賣。本身亦要符合指明的規管要求,包括財政能力、知識和經驗、業務穩健程度、風險管理、分隔和管理客戶資產、防止市場操控和違規活動等。
無牌進行受規管的虛擬資產活動,可處罰500萬元和監禁7年,如屬持續的罪行,可就該罪行持續期間,每日處罰10萬元;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法定要求,或為誘使他人購入或出售虛擬資產而作出有欺詐成份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均可處罰100萬元和監禁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