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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壹傳媒申禁令 禁警將搜查大樓材料用於欺詐案

政事

黎智英壹傳媒申禁令 禁警將搜查大樓材料用於欺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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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壹傳媒申禁令 禁警將搜查大樓材料用於欺詐案

2021年05月24日 17:26 最後更新:17:26

警方先後派員搜查將軍澳壹傳媒大樓及觀塘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等地方,取走大量文件。《蘋果日報》、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其兩名兒子等人早前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下令警方歸還任何受「法律專業保密權」保障的資料、不屬法庭手令覆蓋範圍的資料,以及任何新聞材料。壹傳媒今於高等法院申請修改原訴傳票許可,指出搜查將軍澳壹傳媒大樓的手令是引用《港區國安法》申請,但警方疑以該搜查取得的文件,用以並非屬於《國安法》下的串謀欺詐案,認為警方需歸還任何並非涉及違反《國安法》的文件,壹傳媒一方亦有意就此申請暫時強制令。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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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警方到壹傳媒大樓搜證。 資料圖片

去年警方到壹傳媒大樓搜證。 資料圖片

十名原告人依次為壹傳媒有限公司、蘋果日報慈善基金、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壹傳媒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營運總裁兼財務總裁周達權、動畫總經理吳達光、行政總監黃偉強、黎智英兩名兒子黎見恩和黎耀恩,被告為警務處處長。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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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壹傳媒等公司的韋仕博資深大律師指,涉案手令是根據《國安法》第43條向裁判官申請而獲得,但警方一向引用《警隊條例》申請手令,而警方是次特意引用《國安法》去申請手令,其搜查亦應受限於特定範圍內的資料,即警方應只能撿取與《國安法》案件有關的證據,歸還任何與《國安法》案件無關的證據。而且涉案手令雖然是根據《國安法》第43條申請,但卻並非由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申請,反而由商業罪案調查科警員申請。代表警務處處長的資深大律師孫靖乾則指,壹傳媒如爭議涉案手令的權限問題,理應提出司法覆核,並不適合透過民事訴訟處理。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資料圖片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資料圖片

韋仕博另指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營運總裁周達權、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控一項欺詐罪,該審訊訂於明年3月開審,而警方以《國安法》申請手令所取得的文件,疑被用於欺詐罪一案作檢控證據,而且無論涉案手令合法與否,警方亦是過度搜取資料,故有急切性去處理警方所撿取資料是否合法的問題,希望申請暫時禁制令禁止警方使用有關資料,並盡快進行此民事訴訟的審訊,讓警方盡快歸還受「法律專業保密權」保障的資料、不屬法庭手令覆蓋範圍的資料、以及任何新聞材料。

案件明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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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陣集會黎智英等七人參與非法集結終極上訴 終審庭6.24審理

2024年03月05日 14:52 最後更新:15:42

黎智英等7名民主派人士,被控參與民陣2019年非法集結罪成一案,終審法院批准七被告上訴,處理《公安條例》在考慮言論和集會自由下的相稱性的法律問題,6月24日審訊。

終審法院。 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 資料圖片

案件由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審理。上訴庭早前已為民主派一方批出上訴許可證明書,終審法院認同議題具有重大廣泛的重要性,因此亦批出上訴許可。

7名被告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原本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被判緩刑兩年或監禁8至18個月不等。其後上訴得直,獲撤銷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定罪,4人改判監禁5至12個月。

終審法院。 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 資料圖片

律政司早前申請上訴,要求回復被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的定罪,但終審法院判詞指,律政司的理據不充分,引用的案例只是基於特定案情,不能一概而論視作為「組織」的定義。被告案發時在預定遊行隊頭拉橫額及叫口號,證據不足以推論各人組織遊行,駁回律政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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