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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歲男子管武及暴動罪成 判囚4年3個月

政事

21歲男子管武及暴動罪成 判囚4年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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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歲男子管武及暴動罪成 判囚4年3個月

2021年05月28日 13:05 最後更新:13:06

前年9月21日「光復屯門公園」遊行引發警民衝突,21歲男子有份參與並管有行山杖,早前被裁定暴動罪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今於西九龍法院判刑。王詩麗暫委法官指,當日有示威者築起大型路障,期間有人向警方投擲磚頭、汽油彈等,考慮到事件對執法人員安危所造成的影響,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選項,不接受辯方以男生年紀尚輕、良好家庭背景為減刑理由,終判囚4年3個月。

西九龍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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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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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大律師鄧子楷引述背景報告,稱被告向感化官坦白承認當日參與集結,並曾經用行山杖敲打水馬,明白自己用了錯誤方法表達對社會的不滿,願意承擔法律後果。惟王官反駁,被告乃經審訊後才承認法庭裁定的控罪,顯示其悔意有限。

前年9月21日「光復屯門公園」遊行引發警民衝突。 資料圖片

前年9月21日「光復屯門公園」遊行引發警民衝突。 資料圖片

王官引用梁天琦暴動案例,指量刑時需考慮事件規模、暴力程度、對公眾造成的滋擾等12項因素,而當日暴動的規模相當大,長達半小時,有人向警方投擲汽油彈、磚頭等,慶幸事件中沒有造成直接人身傷害,且被告敲打水馬具鼓舞作用。

王官續指被告管有的行山杖有尖頭,末端沒有膠墊,具有一定殺傷力;而被告身上物品與示威有關,形容他「一手持盾、一手持杖」,猶如進入戒備狀態,隨時作戰。加上呈堂片段顯示被告曾協助其他示威者用水喉噴向警方防線,故應判處阻嚇性刑罰。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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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各項因素,王官認為暴動罪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分別以以監禁4年3個月及12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兩項刑罰嚴重,理應分期執行,但王官考慮到兩項罪行於同日干犯,允許刑期同期執行。

犯案時19歲、現年21歲的被告李浩銘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屯匯街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以及在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銀色行山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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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首引反恐條例控串謀爆炸殺警案 選出3男6女陪審團 料審期60日

2024年04月22日 11:53 最後更新:20:58

2019年12.8國際人權日遊行,多人涉嫌計劃設炸彈並槍殺警員,律政司首引用《反恐條例》起訴,法庭將部分否認控罪的被告,分成另案審理,案件22日早上在高院提訊,選出3男6女共9人陪審團,預計23日控方會作開案陳詞。

2019年「12.8國際人權日」遊行(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12.8國際人權日」遊行(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張慧玲表示,案件將傳召約60名證人上庭,預計審訊60日,至今年7月18日,另預計有約70名證人會以書面等形式作供。

上周該案提訊時, 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上周該案提訊時, 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本案有7名被告,包括3名「12港人」案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和嚴文謙,其餘4名被告包括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控罪包括串謀謀殺警務人員以及同串謀管有爆炸品及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等罪名,其中一名被告涉及藏有槍械及子彈;另一被告劉佩凝就涉及網上籌集資金支持恐怖主義行為。

該案有7名被告,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該案有7名被告,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在高院附近佈防。 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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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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