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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藏六角匙堵路罪成判更生提上訴 官押後裁決

政事

青年藏六角匙堵路罪成判更生提上訴 官押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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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藏六角匙堵路罪成判更生提上訴 官押後裁決

2021年05月31日 13:15 最後更新:13:16

前年一名18歲應屆文憑試男考生被指管有六角匙及與他人在青衣一帶堵路,他早前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兩罪成立,被判入更生中心。他不服定罪上訴,其律師代表今到高等法院指警員的供詞與閉路電視片段情況有重大分歧,控方亦沒有證據證明他曾參與堵路,而且六角匙亦非武器。張慧玲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後需時考慮,將擇日頒布判詞。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上訴人陳東成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青衣担杆山交匯處管有八條六角匙,以及連同十多名黑衣人在路上設置交通錐、膠欄杆、垃圾桶和膠水馬以阻礙交通。

上訴人陳東成(黑褲)。資料圖片

上訴人陳東成(黑褲)。資料圖片

上訴方指警員作供的描述與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的情況有重大分歧,警員的關鍵證供不盡不實,影響其作供可信性。而且警員並沒有看到上訴人有實質堵路行為,又沒有證據顯示他與人群互相認識到或有共同目的,警察只看到上訴人身穿黑衣站在人群附近,而警察甫落警車便四出追捕,上訴人在情急之下逃避追捕,並不代表他畏罪潛逃,而且他被捕時亦沒有激烈反抗。

上訴方指案發當日沒有發生任何暴力場面,因此沒有足夠環境證據證明上訴人有意圖將六角匙用作攻擊性武器。而且涉案的六角匙是體積細小的家用工具,本質上沒有殺傷力,舉例指假若有人袋中有筆亦不代表他有攻擊意圖,故認為應就此撤銷上訴人控罪。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律政司指控方在本案依賴環境證據,警員的確指自己看不到上訴人有參與堵路,但上訴人沒有出庭自辯,未能削弱控方的案情。而且原審裁判官並不依賴逃跑作為主要定罪基礎,而是根據控方證供裁定上訴人有參與堵路,才裁定六角匙可在有人阻止堵路後用作傷人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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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事件白衣人認暴動等罪 判囚4年7個月

2024年04月18日 18:30 最後更新:19:26

元朗7.21事件中,一名白衣男子先後襲擊兩名男子,又曾挑釁黑衣人離開付費區,男子事隔近四年被起訴,他早前承認暴動和串謀傷人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7個月。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判刑時指出,42歲被告鄧兆雄完整參與7.21元朗站白衣人暴動,又曾揮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有一定帶頭指揮角色,更有使用藤條,兩項控罪均以7年為量刑起點。

就辯方提出的檢控延誤,包括控方2022年才初步辨認被告身分,翌年初索取法律意見,至同年7月才拘捕補告,法官考慮到7.21事件涉及逾千小時片段,調查時間屬正常合理,認為控方沒有延誤,不存在減刑因素,只就被告曾參與義工服務扣減1個月刑期,計及認罪扣減後,兩罪共判囚4年7個月。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案情指,當晚10時許,被告與一群白衣人經形點進入元朗站,被告在非付費區用手指指向付費區內的黑衣人,多次大聲叫「過嚟呀」,其後被告一度走近閘機旁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但終被其他白衣人阻止,被告曾指罵黑衣人並叫喊「打你呀」,被告更約於一分鐘內連同其他白衣人襲擊兩名男子,其中包括使用藤條。約11時,一眾白衣人衝入付費區,被告揚手示意其他白衣人跟隨,一同進入閘內,被告追趕黑衣人,前往月台後手持藤條威嚇和責罵車廂內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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