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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鞍山中學炸彈案 兩被告涉管有爆炸品表證成立

政事

馬鞍山中學炸彈案 兩被告涉管有爆炸品表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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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鞍山中學炸彈案 兩被告涉管有爆炸品表證成立

2021年06月02日 18:38 最後更新:18:39

明愛馬鞍山中學兩名中四及中六男學生涉嫌於前年在校管有爆炸品TATP,校方事後報案,兩人被控一項管有爆炸品罪,中六生另被控管有爆炸品罪及無牌管有彈藥罪。案件今於區域法院續審,郭啟安法官裁定表證成立,中六生自辯指,TATP是在街上一個街外人給他的,他帶回學校只是想請教老師及與同學分享。至於在telegram 中涉及參與示威活動的對話均是為了向對方吹噓他身處於危險之中,「好似好型咁」。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代表趙旭的鄧子楷大律師今反對控方將Telegram 對話內容呈堂,指出對話內容未有提及爆炸品,所謂「氯氣炸彈」亦非出於趙之口,且沒有專家證人的口供證明「氯氣炸彈」真的存在,或其形態與TATP相同。另對於趙曾於對話中表示「我想救理大」,辯方擔心控方會藉以指控被告用涉案物品製造事端,事件「推得太遠」,對被告不公平。控方大律師陳文慧則指,兩人對話的每一個日期當天都有進行比較激烈的社運,惟陳表示她不是要指控任何人參與社會運動,只是作為環境證供,及以示其對炸藥的認知及使用,惟陳最終同意將對話中提及「理大」的部分刪除。

郭官其後裁定兩被告表證成立,被告黎文光下午出庭作供。他供稱涉案空包彈是在案發前數月,途經深水埗時在街上發現的。因其對軍事遊戲十分感興趣,所以將其當成裝飾品收藏,並因想用以向朋友炫耀而放進銀包中收藏。郭官隨即問:「即係懶係不經意咁俾朋友發現?」,黎同意。

黎文光。

黎文光。

趙旭。

趙旭。

至於涉案的TATP,黎則指是在案發前兩星期左右,在旺角警署對開的便利店外,一個黑衣人交給他並說:「用火燒佢識爆既,好好玩」,黎因而將該物帶回家進行實驗。黎初時並不知道該物是什麼,經網上查證才知道是TATP。他事後對TATP進行了4次實驗,但結果均是被火燒後有「啪」一聲便瞬間消失,沒有火及煙出現。黎因而認為不太危險。之後,他便將部分TATP分成兩份帶回學校,一份欲拿來請教化學老師,另一份則想與同學在學校外做實驗。

另提及兩名被告在telegram 的對話,黎指他於10月4日向趙表示「俾狗搞」,是指被母親朋友家中養的兩隻唐狗舔。至於其他提及「我係到訓左兩日,諗住今日將啲炸藥攞走,一攞走就瀨嘢」、「我地用既手法比較特殊」、「要唔要我教你整氯氣炸彈」、「我身上有毒氣,係個邊偷既」均只是「吹水」,他由此至終沒有身處任何示威現場,目的只是為了向趙吹噓自己身處危險的地方,「想係佢面前威一下」,好似「好型咁」。

對於代表趙旭的大律師指出,在黎與趙的對話中,他不清楚趙是否明白其想表達的意思,且當他在學校中將TATP交給趙時,趙不止一次想還給黎,黎表示同意。

被告黎文光(左)及趙旭(右)。

被告黎文光(左)及趙旭(右)。

兩名被告分別為19歲中六生黎文光及18歲中四生趙旭,同被控於前年11月27日,在馬鞍山管有一個錫紙包載有4粒豌豆大小的粉末,而該些粉末為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黎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錫紙包載有八分一粒豌豆大小的TATP粉末,以及管有一發空包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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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事件白衣人認暴動等罪 判囚4年7個月

2024年04月18日 18:30 最後更新:19:26

元朗7.21事件中,一名白衣男子先後襲擊兩名男子,又曾挑釁黑衣人離開付費區,男子事隔近四年被起訴,他早前承認暴動和串謀傷人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7個月。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判刑時指出,42歲被告鄧兆雄完整參與7.21元朗站白衣人暴動,又曾揮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有一定帶頭指揮角色,更有使用藤條,兩項控罪均以7年為量刑起點。

就辯方提出的檢控延誤,包括控方2022年才初步辨認被告身分,翌年初索取法律意見,至同年7月才拘捕補告,法官考慮到7.21事件涉及逾千小時片段,調查時間屬正常合理,認為控方沒有延誤,不存在減刑因素,只就被告曾參與義工服務扣減1個月刑期,計及認罪扣減後,兩罪共判囚4年7個月。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案情指,當晚10時許,被告與一群白衣人經形點進入元朗站,被告在非付費區用手指指向付費區內的黑衣人,多次大聲叫「過嚟呀」,其後被告一度走近閘機旁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但終被其他白衣人阻止,被告曾指罵黑衣人並叫喊「打你呀」,被告更約於一分鐘內連同其他白衣人襲擊兩名男子,其中包括使用藤條。約11時,一眾白衣人衝入付費區,被告揚手示意其他白衣人跟隨,一同進入閘內,被告追趕黑衣人,前往月台後手持藤條威嚇和責罵車廂內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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