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釋期間不得離港及接觸控方證人。

香港醫務委員會(醫委會)前業外委員劉慧兒疑於在任期間披露一名病人的個人資料及其投訴詳情,以安排唆使對方聘用她向一名醫生提出民事申索,並代對方在該民事申索中行事,再要求病人支付逾52萬元律師費。她日前遭廉政公署控告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今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暫毋須答辯。羅德泉主任裁判官應控方要求將案件轉介至6月24日於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獲准以50,000元現金擔保,不得離港及接觸控方證人。

被告劉慧兒(63歲,事務律師)於2012年1月至2018年1月間為醫委會的業外委員。2015年,一名病人,亦即投訴人,向醫委會投訴一名醫生涉嫌專業失德,該宗投訴其後轉介至醫委會的初步偵訊委員會作初步調查,而被告當時為委員會的成員。

被告今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暫毋須答辯。 資料圖片

被告今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暫毋須答辯。 資料圖片

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1月23日期間,身為醫委會業外委員,在執行其公職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事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做出不當行為,即:

(a) 向醫委會社區組織幹事彭鴻昌披露投訴人的個人資料,及其投訴黃漢威醫生的詳情;

(b) 致使彭鴻昌安排投訴人、彭鴻昌及被告本人於2017年5月26日會面,期間唆使投訴人聘用她向該醫生提出民事申索;及

(c) 透過她的律師事務所接受投訴人指示,代他在該民事申索中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