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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旺角堵路阻礙罪成囚3周 官斥慫恿他人參與判刑須阻嚇性

政事

男生旺角堵路阻礙罪成囚3周 官斥慫恿他人參與判刑須阻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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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旺角堵路阻礙罪成囚3周 官斥慫恿他人參與判刑須阻嚇性

2021年06月04日 18:30 最後更新:18:31

前年5月,有人於旺角發起示威活動,期間一名20歲男學生參與堵路被捕。經審訊後,早前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罪成。案件今於九龍城法院判刑,梁嘉琪裁判官指被告當日在人來人往的旺角,參與及慫恿他人堵路,判刑須具阻嚇性,終判其囚3周。

前年5月,有人於旺角發起示威活動。資料圖片

前年5月,有人於旺角發起示威活動。資料圖片

被告李澤楠,早前在台灣修讀酒店管理課程,被控於在前年5月27日,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控罪指他同日在旺角花園街及山東街交界,站在馬路上阻礙交通,可直接造成或導致公眾地方、運輸或交通受損或阻礙。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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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求情指,被告年僅3歲便與父親分開,現已再無聯絡,自小與媽媽與哥哥相依為命。雖然成長於單親家庭,但被告十分生性,會將做兼職所得的金錢用來請母親食飯,更會定期給母親零用錢。辯方強調被告年輕,有良好的品格,此次犯案是受社會氣氛影響,而做了一些平時不會做的事情。且被告過去14日在牢獄中有所反思,現已明白自己犯法及做錯,後悔不已。他十分後悔因為此事而令母親日夜擔心,面容憔悴,整日愁眉苦臉,亦十分後悔其行為對周遭人的影響。另辯方指出事件發生在電光火石之間,被告只是肉身站在馬路中間,對交通造成的阻礙較輕,對車輛造成的危險亦不大。

梁官判刑時指,接受被告願意知道自己做錯,態度良好,但判刑須考慮到案發背景及案情。本案發生在人在人來人往的旺角,當日有人號召示威,大批防暴警員舉旗驅散,被告身在現場以肉身堵路,更慫恿他人加入。故此雖然被告初犯及年輕,判刑亦須具阻嚇及懲罰性。而若判以不相稱的刑罰,會導致更多程序出現,加重被告的擔憂。最終考慮到勞教及更生中心因刑期太長而不適合,監禁是唯一適合的刑罰,判被告囚3星期。

案件今於九龍城法院判刑。 資料圖片

案件今於九龍城法院判刑。 資料圖片

賽馬會官立中學前女教師被指在2019年反修例風波期間,在社交網頁私人帳戶多次發表不當言論,遭紀律研訊會裁定行為不當,公務員事務局去年7月將她革職。她去年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指出局長錯誤裁定其行為不當,革職決定過分干預其言論自由,要求推翻革職決定。申請人一方在高等法院陳詞指,涉案帖文遠遠未達仇恨言論或煽動暴力言論門檻,局方詮釋無法成立,革職懲罰更不相稱。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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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譚玉芬的代表律師引用法國思想家伏爾泰名言「我不贊同你的觀點,但我會誓死捍衛你發言的權利」,指出申請人在無關教育工作的私人帳戶發表個人想法,帖文不公開,帳戶也沒有加入任何學生為朋友,與KOL意見領袖情況不同,申請人所表達之想法關乎公益,若此屬行為不當而革職,恐怕會造成寒蟬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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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認為,言論自由非常重要,可讓人民釋放民憤,以免轉化成暴力,言論自由亦屬基本人權需要保障,只可在有必要時設限,而且限制不應超出必要範圍,政府有責任證明設限之必要,然而紀律研訊會在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後,向法庭存檔誓詞時才披露革職理據。

申請人的帖文旨在嘲諷及宣洩,仇恨言論或煽動暴力言論門檻高,涉案帖文遠遠未達門檻,紀律研訊會的詮釋無法成立,過分干預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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