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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旺角堵路阻礙罪成囚3周 官斥慫恿他人參與判刑須阻嚇性

政事

男生旺角堵路阻礙罪成囚3周 官斥慫恿他人參與判刑須阻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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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旺角堵路阻礙罪成囚3周 官斥慫恿他人參與判刑須阻嚇性

2021年06月04日 18:30 最後更新:18:31

前年5月,有人於旺角發起示威活動,期間一名20歲男學生參與堵路被捕。經審訊後,早前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罪成。案件今於九龍城法院判刑,梁嘉琪裁判官指被告當日在人來人往的旺角,參與及慫恿他人堵路,判刑須具阻嚇性,終判其囚3周。

前年5月,有人於旺角發起示威活動。資料圖片

前年5月,有人於旺角發起示威活動。資料圖片

被告李澤楠,早前在台灣修讀酒店管理課程,被控於在前年5月27日,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控罪指他同日在旺角花園街及山東街交界,站在馬路上阻礙交通,可直接造成或導致公眾地方、運輸或交通受損或阻礙。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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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求情指,被告年僅3歲便與父親分開,現已再無聯絡,自小與媽媽與哥哥相依為命。雖然成長於單親家庭,但被告十分生性,會將做兼職所得的金錢用來請母親食飯,更會定期給母親零用錢。辯方強調被告年輕,有良好的品格,此次犯案是受社會氣氛影響,而做了一些平時不會做的事情。且被告過去14日在牢獄中有所反思,現已明白自己犯法及做錯,後悔不已。他十分後悔因為此事而令母親日夜擔心,面容憔悴,整日愁眉苦臉,亦十分後悔其行為對周遭人的影響。另辯方指出事件發生在電光火石之間,被告只是肉身站在馬路中間,對交通造成的阻礙較輕,對車輛造成的危險亦不大。

梁官判刑時指,接受被告願意知道自己做錯,態度良好,但判刑須考慮到案發背景及案情。本案發生在人在人來人往的旺角,當日有人號召示威,大批防暴警員舉旗驅散,被告身在現場以肉身堵路,更慫恿他人加入。故此雖然被告初犯及年輕,判刑亦須具阻嚇及懲罰性。而若判以不相稱的刑罰,會導致更多程序出現,加重被告的擔憂。最終考慮到勞教及更生中心因刑期太長而不適合,監禁是唯一適合的刑罰,判被告囚3星期。

案件今於九龍城法院判刑。 資料圖片

案件今於九龍城法院判刑。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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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事件白衣人認暴動等罪 判囚4年7個月

2024年04月18日 18:30 最後更新:19:26

元朗7.21事件中,一名白衣男子先後襲擊兩名男子,又曾挑釁黑衣人離開付費區,男子事隔近四年被起訴,他早前承認暴動和串謀傷人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7個月。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判刑時指出,42歲被告鄧兆雄完整參與7.21元朗站白衣人暴動,又曾揮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有一定帶頭指揮角色,更有使用藤條,兩項控罪均以7年為量刑起點。

就辯方提出的檢控延誤,包括控方2022年才初步辨認被告身分,翌年初索取法律意見,至同年7月才拘捕補告,法官考慮到7.21事件涉及逾千小時片段,調查時間屬正常合理,認為控方沒有延誤,不存在減刑因素,只就被告曾參與義工服務扣減1個月刑期,計及認罪扣減後,兩罪共判囚4年7個月。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案情指,當晚10時許,被告與一群白衣人經形點進入元朗站,被告在非付費區用手指指向付費區內的黑衣人,多次大聲叫「過嚟呀」,其後被告一度走近閘機旁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但終被其他白衣人阻止,被告曾指罵黑衣人並叫喊「打你呀」,被告更約於一分鐘內連同其他白衣人襲擊兩名男子,其中包括使用藤條。約11時,一眾白衣人衝入付費區,被告揚手示意其他白衣人跟隨,一同進入閘內,被告追趕黑衣人,前往月台後手持藤條威嚇和責罵車廂內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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