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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三罷3人被控刑毀港鐵設施等罪 控方以「穿黑衫褲」裝束推論曾參與

政事

大三罷3人被控刑毀港鐵設施等罪 控方以「穿黑衫褲」裝束推論曾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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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三罷3人被控刑毀港鐵設施等罪 控方以「穿黑衫褲」裝束推論曾參與

2021年06月07日 17:49 最後更新:17:51

有網民於前年11月11日發起「大三罷」,兩男一女涉破壞港鐵沙田站設施。今就刑事損壞、非法集結及蒙面等5罪於沙田法院受審。女警長在盤問下同意案發時有一般市民出入車站,「唔係黑衫黑褲就係(示威者),市民都有機會穿黑衫褲」,而在制服被告女大學生時並沒有在事前看見她有破壞行為。

沙田法院。資料圖片

沙田法院。資料圖片

李玉霞

李玉霞

控方指沒有直接證供指證3人涉及刑事毀壞,閉路電視解像度不足以識別容貌,新聞片段亦沒有拍到3人破壞過程。但可從被告黑色裝束、工具及一致開傘行為,推斷被告破壞設施。

警署女警長李玉霞(音譯)作供指,案發時有30、40名黑衣蒙面人手持士巴拿、鎚仔及雨傘等工具衝過來,並破壞售票機、閘口機及閉路電視等。鐵路應變特勤隊軍裝警到場後,黑衣人立即逃走,李拉住並制服其中一名女子。被制服女子為被告大學生梁琬麒。

庭上播出閉路電視片段,辯方指出當中一名黑衣女子在目睹破壞行為後離開鏡頭範圍。李在辯方盤問下同意,「唔係黑衫黑褲就係(示威者),市民都有機會穿黑衫褲」,並不是「企喺一邊就係示威者」,案發時亦有一般市民出入車站。

女警長證人李玉霞(左);被告林浩銘(右)。

女警長證人李玉霞(左);被告林浩銘(右)。

李另同意,在制服梁琬麒時並沒有在事前看見她有破壞行為。李強調當時有一群人在破壞閘機後往李的方向逃跑,包括梁,而梁與她距離接近,故把梁制服。辯方指,梁當日沒有破壞行為及參與非法集結,只是途經車站,因情況混亂而離開現場時被隨機制服,李表示不同意。

3名被告依次為電腦技術員林浩銘(22歲)、大學生龔萬豪(22歲)及大學生梁琬麒(18歲)。3人同被控非法集結及刑事損壞罪,控罪指他們在前年11月11日在港鐵沙田站A2出口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以及刑事損壞兩塊客務中心玻璃、一部電腦、11部閘機、兩部閉路電視及其他不同物品。

3人另各被控一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林涉使用頭套,龔使用面罩,而梁則使用一件衫。

林浩銘

林浩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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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事件白衣人認暴動等罪 判囚4年7個月

2024年04月18日 18:30 最後更新:19:26

元朗7.21事件中,一名白衣男子先後襲擊兩名男子,又曾挑釁黑衣人離開付費區,男子事隔近四年被起訴,他早前承認暴動和串謀傷人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7個月。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判刑時指出,42歲被告鄧兆雄完整參與7.21元朗站白衣人暴動,又曾揮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有一定帶頭指揮角色,更有使用藤條,兩項控罪均以7年為量刑起點。

就辯方提出的檢控延誤,包括控方2022年才初步辨認被告身分,翌年初索取法律意見,至同年7月才拘捕補告,法官考慮到7.21事件涉及逾千小時片段,調查時間屬正常合理,認為控方沒有延誤,不存在減刑因素,只就被告曾參與義工服務扣減1個月刑期,計及認罪扣減後,兩罪共判囚4年7個月。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案情指,當晚10時許,被告與一群白衣人經形點進入元朗站,被告在非付費區用手指指向付費區內的黑衣人,多次大聲叫「過嚟呀」,其後被告一度走近閘機旁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但終被其他白衣人阻止,被告曾指罵黑衣人並叫喊「打你呀」,被告更約於一分鐘內連同其他白衣人襲擊兩名男子,其中包括使用藤條。約11時,一眾白衣人衝入付費區,被告揚手示意其他白衣人跟隨,一同進入閘內,被告追趕黑衣人,前往月台後手持藤條威嚇和責罵車廂內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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