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文子星反對以「逃離合法羈押」罪引渡回印度

政事

文子星反對以「逃離合法羈押」罪引渡回印度
政事

政事

文子星反對以「逃離合法羈押」罪引渡回印度

2021年06月11日 15:33 最後更新:15:33

前年香港法院裁判官應印度檢控部門申請,下令引渡國際刑警「紅色通緝令」通緝犯、涉嫌干犯多宗恐怖主義罪行的印度漢文子星回國,裁判官當時亦裁定「逃離合法羈押」等罪行不屬於可移交罪行範疇,後遭高等法院原訟庭推翻裁決,裁定「逃離合法羈押」符合《逃犯條例》下的可引渡罪行,下令將文子星引渡聆訊發還裁判法院重審。文子星不服裁決提出上訴,今早於高等法院指港印引渡協議中,在可移交罪行列表不包含「逃離合法羈押」,而其後的「包底條款」與印度當地法例相互援引,兩者同樣沒有清楚列明「逃離合法羈押」罪,故不應以視「逃離合法羈押」為可引渡罪行。上訴庭終押後裁決。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文子星代表大律師楊艾文陳詞指,港印引渡協議列明了33項可引渡罪行,當中並不包括「逃離合法羈押」罪,而第34項「包底條款」提到「屬可判處監禁或以其他形式拘留至少一年或可判處更嚴厲懲罰的任何其他罪行,並且是根據締約雙方的法律可准予移交的罪行」。楊艾文補充印度當地相關法例同樣沒有列出「逃離合法羈押」罪,只訂明可根據上述引渡條約判斷何者為可引渡罪行。楊艾文遂指「包底條款」與印度法例相互援引,構成循環論證,故無助法庭判斷「逃離合法羈押」是否屬可引渡罪行。楊艾文亦反駁質疑指,如「包底條款」可包含一切可引渡罪行,協議上又何須列明前述33項。

文子星。資料圖片

文子星。資料圖片

往下看更多文章

印度裔重犯文子星申人身保護令被拒 需付訟費

2023年08月25日 19:28 最後更新:22:08

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頒布書面判詞,拒批文子星的人身保護令申請,下令他需支付對方訟費。

被國際刑警發出「紅色通緝令」的印度裔重犯文子星(Ramanjit Singh),早前被裁定20項罪名可引渡回印度受審。他本月初申請人身保護令,質疑港府扣押他的合憲性,要求將他釋放,又或把案件發還至裁判法院重新考慮是否把他引渡回國受審。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頒布書面判詞,拒批人身保護令申請,下令他需支付對方訟費。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法官在判詞表示,印度政府早前就28項罪名要求港府把文子星引渡回印度,裁判官裁定其中20項罪表面證據充分,可引渡到印度審訊,將他拘押以待行政長官作出移交決定。文子星今年6月底提出人身保護令申請,法庭需考慮扣押他是否合法,以及裁判官的決定有否出錯。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申請方認為裁判官沒有正確考慮到印度政府實際上是因文子星的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檢控他,根據《逃犯條例》不得被移交回印度。申請方又指裁判官錯誤地忽略部分環境證據及涉及3名證人證詞的新證據,質疑裁判官沒有司法管轄權去批准印度政府修改控罪所涉日期。

網上圖片

網上圖片

法官認為裁判官考慮涉案證據的方法無誤,而法官重新考慮涉案證據後,亦不認為印度政府是基於文子星的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作出檢控,也不認同如文子星被移交後會在審訊時蒙受不利或被懲罰、拘留或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法官指裁判官有權考慮是否接納證據,而申請方所投訴的未被接納證據,則對案件沒有幫助。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