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青年涉於前年11月12日於荃灣參與非法集結及使用面罩作蒙面物品,違反《禁蒙面法》。全部被告經審訊後今於西九龍法院被裁定非法集結及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名不成立,三人當庭釋放。裁判官劉淑嫻裁決時指沒有證據證明三人參與非法集結,故意作出擾亂行為,故裁定罪脫。
被告葉澤深獲釋。
劉官裁決時指,在警方發射催淚彈前有不少市民於荃新天地中庭聚集,並受催淚彈影響爭相走避。而首被告葉澤深被捕時被搜出索帶,但包裝完好沒有拆開,未能證明曾參與堵路。而被告社工陳皆橋則被目睹獨自一人向催淚彈澆水,沒有證據證明曾作出擾亂行為。而補習導師陳約信則曾向警員證人方向奔跑,其袋內有一個筆袋,內藏一把𠝹刀。劉官指,𠝹刀與筆一同放在一起,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參與堵路;終裁定三人非法集結罪脫,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亦隨之罪脫。
左起:被告葉澤深、陳皆橋、陳約信無罪釋放。
辯方欲為被告陳約信申請訟費,惟劉官指被告當時曾戴口罩及逃跑,行為屬自招嫌疑,故駁回申請。
陳皆橋(左二)獲釋。
3名被告依次為學生葉澤深(20歲)、社工陳皆橋(22歲)及補習導師陳約信(20歲),非法集結罪指他們於前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參與非法集結。3人另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被告陳約信獲釋。
2019年10月30日屯門疑有不明氣體洩漏,有市民響應網上號召聚集在警方大興行動基地外,抗議進行催淚彈訓練。十二名男女被控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武器等罪,其中三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三聽取求情,本月27日判刑,三人還押候訊。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法官鄭紀航裁決時指出,從證供及片段可見,案發地點有示威者使用鐳射筆、推動鐵欄等行為,三名被告不可能不知道該處為非法集結場地,他們當時分別穿戴黑衣、泳鏡、口罩及手套等裝束裝備,推斷三人意圖成為非法集結的一分子,鼓勵其他集結者作出相關受禁行為,裁定三人所有罪名成立。
法官拒絕接納三名被告的證供,指是為了保護因防暴警察出現而受驚的街坊,當時附近的是一群黑衣人,認為「街坊」一詞脫離現實地淡化了他們的身分,砌詞狡辯之辭。案發當時集會人士曾叫喊侮辱警方的說話,以鐳射筆照射警方,被告卻聲稱沒有感到不安全,亦沒有認為當時正發生非法集結,是強詞奪理的說法。
同案另有九名承認非法集結,去年12月已作判刑,其中七人被判囚、兩人被判入更生中心。
2019年10月30日,有市民響應網上號召聚集在警方大興行動基地外,抗議進行催淚彈訓練。(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