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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家彪、吳秋北:「積極爭取加入RCEP」是一道攸關香港發展的施政考題

博客文章

鄧家彪、吳秋北:「積極爭取加入RCEP」是一道攸關香港發展的施政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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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家彪、吳秋北:「積極爭取加入RCEP」是一道攸關香港發展的施政考題

2021年06月12日 18:15 最後更新:18:22

完善選舉法例,標誌着香港由亂及治,各方亟待由愛國者組成的特區政府和施政力量,為香港解決民生問題、創造發展機遇。時間不能蹉跎、機遇不能錯失,民氣更不能枯竭。我們為特區發展獻上一策,藉此拋磚引玉,力創新格局。

香港要把握亞洲和內地的機遇,善用一國兩制及國際城市的優勢,落實一系列的政策、服務和計劃,創造機會、配套和氣氛,向世界展示一個煥然一新的香港,便要爭取成為《區域全面經濟伙伴協定》(RCEP)生效後第一批加入的經濟體。特區政府須主動前瞻、積極有為、統籌各界、兼顧全域、落地普及、全民起動,拒絕被動守舊的態度及精英離地的方式,處理攸關香港發展大局的要務!提供建議前,一定要搞通3個問題。

(1)為何RCEP重要?

世界正值百年未遇的巨變,21世紀是亞洲世紀,RCEP是全球規模最大的自貿協定,成員國總人口23億、GDP達26萬億美元、出口總額達5.2萬億美元,涵蓋全球的人口、生產總值及出口總額的大約三分之一(2019年數據)。全球二十大GDP最高的國家,RCEP佔其五,即中國、日本、韓國、澳洲和印尼,故RCEP重要性不言而喻。

(2)為何香港要爭取加入RCEP?

國家持續高速發展,有論者預期,在2030年前,國家GDP衝上全球第一,香港要融入國家發展大局,不能掉隊,要積極投入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之餘,同時亦要維持高度的國際性,發揮一國兩制獨特優勢,成為大灣區對接RCEP的連通點、交流區和集匯地,鞏固自身在國家發展大局的無可取代性。

(3)除了經濟,還有什麼好處?

世界朝向多元發展,西方模式絕不是獨步單方,以東盟為主體的RCEP正正體現文化和制度的多元性,宗教、語言、政制、發展階段各有所異,維繫着東盟的共同綱領就是掙脫殖民統治後的共同發展和相互尊重。香港若能與東盟和RCEP深度結合,定可拓寬社會的多元性和國際視野,鍛煉一代又一代的港人肩負我國「國際聯繫人」的重任。

問題搞通了,特區政府亦態度明確,分別於2018年和2020年的《施政報告》表示「尋求加入」、「積極爭取」。但官員們如何「積極爭取」呢?除了提請中央,就是去信各國政府,坐等邀請,被動保守,做法沒勁頭、方法沒諗頭、效果沒看頭!

因此,我們向政府建議:

(1)成立跨政策局和跨界別的深化東盟關係行動小組,為加入RCEP和深化東盟關係提出跨界別的行動目標和計劃,小組重在行動,標誌着特區政府坐言起行,全力帶領香港發展。

(2)確立香港第二個核心商業區—九龍東,成為支援東盟社經活動和交流中心,包括提供各項支援服務,對內凝聚各界力量,對外則向國際宣傳,為九龍東發展規劃定下坐標,許下願景,添上色彩,洗脫發展等於塞車的負面形象。在九龍東建議成立6個支援配套:

2.1. 交流及翻譯傳譯中心

東盟是多語言、多文化、多宗教的區域,設立翻譯傳譯中心是起點,打破語言隔閡更是基本條件,中心應旨在持續交流,創造經貿和專業發展空間,包括邀請內地科技企業,以香港作為連通點,帶動大灣區與東盟的交流合作。又如九東雲集各宗教團體及廟堂,中華傳統文化「儒釋道」三家唯獨匯聚黃大仙區,這些文化稟賦就是對接多元多彩的東盟的最佳軟件。

2.2. 商務法律支援仲裁中心

負責支援及解決港商於東盟營商所面對的法律挑戰,特別要開拓一個東盟和內地互通互認的仲裁及調解中心,積極研究與東盟各國設立民事商業司法互認制度,以及公證人互認制度,強化香港的專業服務及法律體系,以處理RCEP成員國間的商業糾紛。

2.3. 進出口清關、人員簽證往來支援中心

香港進口大量東盟產品,亦是東盟及內地的重要轉口港,雖RCEP細節尚未落地,但能預期有大量大宗商品交易、工業原料能夠受惠,因此,成立一個轉口清關支援中心,力主加強與東盟及內地各碼頭、航空運輸的配合,將能吸引更多貨物利用香港中轉,更能為港商解決「遇上監管壁壘」的實質困難。

2.4. 投資服務支援中心

一帶一路及RCEP將刺激東盟各國的基建項目需求,而內地的低端製造業將有一部分轉移至東盟,中心可提供相關的投資支援,提供於當地設廠、採購物料、開拓市場和建立品牌等支援,可鼓勵港商在東盟尋找機遇。

2.5. 數字人民幣國際化試點中心

儘管現階段香港未得中央准許使用「數字人民幣」,但金管局早於2017年便啟動LionRock專案,展示利用分散式分類帳技術發行央行數位貨幣及進行採用貨銀兩訖結算的原子交易的可行性,更於2019年與泰國央行合作啟動「Inthanon-LionRock專案」,創建一個泰銖-港幣走廊網絡,連接各自的本地支付網絡,可見香港有力勝任這個角色。政府大可於東九建立一個以人民幣結算的交易中心,鼓勵與東盟的貿易以人民幣結算,當香港可使用數字人民幣後,便能將其應用推廣至東盟,擔起推動數字人民幣國際化的先鋒。

2.6. 文康盛事中心

善用九龍東的特色設施,為東九對接東盟工作奠下旗艦項目,如啟德郵輪碼頭對接東盟的郵輪業和旅遊業,而將在2023年落成的啟德體育園和東九文化中心,則可對接東盟的康體及文創活動,全面配合國家十四五規劃中,香港作為中外文化藝術交流中心的角色。

(3)發揮香港的愛國僑界和社會力量,拓展民間交流,深化香港與東盟關係。大灣區11個城市中,香港與東盟各國的華僑連繫及民間交流素來深厚,定了政策方向,民間肯定能一蹴而就。政府應鼓勵教育界、專業界、文化界、商界等界別,投放資源,開展研究,建立合作機制,例如姐妹學校計劃或專業交流,以及民間各種社會合作項目。

(4)積極連繫廣西壯族自治區及南寧市,深化合作。廣西自治區首府南寧市,素來是我國連接東盟的窗口重鎮,包括定期籌辦甚具國際看頭和影響力的中國-東盟博覽會。因此,如香港能與南寧市深度合作,互補優勢,尤其是能發揮香港高端服務業的長處,定能創造機遇,並深化與東盟關係的網絡。

考題既出,未知特區政府會否突破舊思維、老框架,為發展大局應考。

作者:鄧家彪/工聯會九龍東總幹事,吳秋北/工聯會會長、港區全國人大代表




工聯會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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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文拆解修訂《保護海港條例》因由

2021年10月04日 13:02 最後更新:13:04

我提出的修訂《保護海港條例》(下稱《條例》)私人條例草案,已於本星期9月28日在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上討論,會上議員對如何修例有不同意見,但近乎所有議員都認同《條例》有檢討的需要,而政府代表雖不承認《條例》有影響現有政府工程,但亦表示有空間檢視法例,證明的確有檢討的需要,我亦會繼續推進工作。然而近日坊間有團體對本次的修訂提出一些問題及攻擊,我認為有幾點需澄清:

首先,重新設立的中央海港範圍不是本人自行創作,這正是《條例》通過之時陸恭蕙私人條例草案中自己設定的範圍,是當初被認為最有必要保護的海港範圍;

第二,本次修訂的目的並不是在維港兩岸之間大規模填海,或如某團體所指要把「維港填成維河」,亦不可能「破壞百分之九十的海港」,因為修訂中無論在中央海港範圍以內或以外不准填海的推定都沒有改變;

第三,修訂在中央海港範圍以外,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豁免屬公共用途的填海工程受《條例》規限,相關修訂條文是參照了《收回土地條例》,而工程亦需經過城規會程序及環評審議,因此即使政府在中央海港範圍以外因公共用途填海,亦必須進行公眾及持份者諮詢,不可能出現政府「話填就填」的情況。修訂的目的是令因受《條例》窒礙的優化海濱或公共工程可以更順利、更快速地進行。

《保護海港條例》現行問題

基於2004年終審法院在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司法覆核案的裁決,政府仍可在海港填海,但必需有「凌駕性的公眾需要」。而在判詞的詮釋上,不單限制了填海造地,所有「影響海港原有用途」的工程都受限制。按海濱事務委員會《保護海港條例》工作小組2017年的報告,在海港設置浮台、懸掛式板道、船隻泊位的走道和登岸梯級,都視為剝奪了該部份海港的正常功能;而興建防波堤則、重建海堤為垂直或傾斜的海浪消減海堤,均可被視為「填海」,以上者都受《條例》限制,必須證明有「凌駕性的公眾需要」才可進行有關工程。這差不多窒礙了一切改善海港的可能性,與法例設立時的原意不同。典型的例子就是東區走廊橋底下設置行人板道,明明板道主體都已是處在橋底,但因行人板道的結構會「覆蓋海面」,限制了使用東區走廊之下的水域,而工程將需建造保護樁柱及樁承台,而這些樁柱亦會被視為「填海」。以上兩個因素都使到工程受《條例》限制,雖然沒有填出「土地」,但都需證明有「凌駕性的公眾需要」才可進行。

東區走廊板道十年未拍板

結果是,東區走廊下之行人板道的工程規劃署早於2009年5月展開《港島東海旁研究》中已提出,進行了三階段的公眾參與活動,收集了公眾的意見,市民亦對行人板道反應熱烈,隨後亦在海濱事務委員會及東區區議會討論都獲贊成。土木工程拓展署於2012年1月委聘顧問,展開《東區走廊下之行人板道的專題研究》以確立初步可行性,及評估《條例》對建議的影響。在2014年完成研究後,因需確定有「凌駕性的公眾需要」,土木工程拓展署又在2015年至2019年展開三階段的公眾參與活動、三次在海濱事務委員會徵詢委員意見、三次在東區區議會徵詢委員意見,亦多次在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討論,經多次修改方案後,在2020年才完成一份「具有力和令人信服的資料」說明工程有「凌駕性的公眾需要」。在2021年7月再在海濱事務委員會及東區區議會徵詢委員的意見,又再諮詢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及工務小組委員會,直至今日仍未在財務委員會獲得撥款。現政府預期可在本年年底開始進行工程,期望在2025年完全落成。一段只長2.2公里、9成市民都同意的優化海濱工程,甚至是一個不填一呎土地的工程,都因《條例》所限而「左度右度」,最後即便能按預定時間完成,仍將用15年時間,用時比當初審批《條例》用的時間長不知多少倍。

「不許百姓點燈」的保護海港協會

而即使是今天認為修訂沒有必要、沒有意義的保護海港協會,在10年前的2011年,在海港商界論壇舉行發表研究建議放寬維港填海以增加遊艇停泊處之時,時任保護海港協會顧問徐嘉慎在記者會上亦表示自《條例》生效以來政府因怕被控告違例而不敢提出填海,這樣下去會阻礙維港兩岸的海事設施發展,並認為「填10呎同100萬呎是不同的,應有不同原則,填小量(面積)理由不用100萬呎這麼充分」,隨後亦就终審法院的判決草擬法律觀點文件,提出相稱性原則,交予政府協助識別「凌駕性」的考慮因素。而時任保護海港協會主席陸恭蕙亦在一份聲明中表示「凌駕性一詞對政府及公眾帶來困惑,因此政府停止考慮所有新的(包括可能提升公眾享用海港)填海建議」。這說明協會亦認知到《條例》的確影響了政府在發展維港時的政策,亦有嘗試提出建議解決問題。然而即使他們自行「釋法」,亦推不倒终審法院的判決,也不能影響聆訊時法官的判決。即便政府乖乖按照協會的指引去評估工程有「凌駕性的公眾需要」,協會就不再司法覆核政府在維港的工程(如中區三期填海工程、灣仔北填海工程、灣仔至中環繞道工程等等,以上工程均因而有延誤及工程漲價的情況),亦不能避免其他人士進行司法覆核的可能。

《保護海港條例》影響延續至今

時任發展局局長及海濱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林鄭月娥出席2011年9月的海濱事務委員會會議時,不承認政府因怕違例而不敢填海,雖感謝協會的報告,認為有正面作用及參考價值,但表示不能直接套用協會的指引建議便認為可滿足終審法院判決中的要求,而且根據《條例》海港填海無分規模大小,都需一視同仁按政府程序指引進行同樣標準的「凌駕性公眾需要測試」,而《條例》亦寫明所有公務人員及公共機構在行使權力時都受不准填海的推定所規限,假若他們作出了錯誤的評估或錯誤的決定,將負上法律責任。事實上在2011年後,政府在海港的所有工程仍是採取「避」字訣及「拖」字訣,諮詢完一輪又一輪,務求做到法律零風險,故在當時已經討論的東區走廊行人板道直到今日仍未動工,啟德跑道至觀塘的連接橋今天仍未見影。

拆牆鬆綁 同享維港

《保護海港條例》當初是一個私人條例草案,套用葉劉淑儀女士的說法,當初政府通過草案是一個「政治決定」,在回歸前匆匆通過,1999年擴大範圍的修訂亦是同樣,然而時至今日《條例》的影響遠比當初立法時想到的更廣更深。作為立法者,從香港整體市民的福祉出發、從提升政府行政效率角度思考,見到以上的情況,如果這都覺得沒有必要、沒有空間改善,實在是枉稱為負責任的從政者。工聯會的立場始終如一,是從在廣大市民的整體利益出發,我今天提出私人條例草案修訂《條例》的原因亦是如此,希望能拆牆鬆綁令政府在優化海濱上更有彈性、更有效率,令到不只是維港兩岸海旁的富戶們可享受無敵海景,而是全體香港市民都可享用到更易達、更美麗的維港海岸,同時保護維多利亞港這個香港重要的文化遺產。

工聯會副會長、立法會議員麥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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