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名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案件將於6月23日開審,律政司司長早前引用《港區國安法》第46條發出證書,指示案件不設陪審團審理,改由3名法官組成審判庭審理。
被告唐英傑早前入稟提出司法覆核,指出陪審團審訊屬《基本法》所保障的基本憲法權利,欲推翻律政司司長決定,法官李運騰裁決指條例為原訟法庭處理《港區國安法》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創造了一種新的審判方式,毋須設有陪審團,亦只有律政司司長有權獨自決定是否應用,終駁回唐的司法覆核申請許可。
唐英傑今日於高等法院上訴裁決,雙方爭議陪審團下受審是否屬被告根本權利,以致法庭是否有權審視律政司司長發生證書的決定,上訴庭終押後至開審前夕公布書面裁決。
申請人為唐英傑,答辯人為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案件由法官潘兆初、楊振權及林文瀚審理,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代表申請方,資深大律師孫靖乾代表答辯方。唐英傑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2罪的審訊,已排期於6月23日開審,預計為期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