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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指兩警員口供存疑 裁定兩青年涉參與非法集結罪脫

社會事

官指兩警員口供存疑 裁定兩青年涉參與非法集結罪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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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指兩警員口供存疑 裁定兩青年涉參與非法集結罪脫

2021年06月15日 17:26 最後更新:17:32

前年8月5日有網民發起「大三罷」,兩名青年被指在黃大仙參與非法集結被捕,案件今於觀塘裁判法院裁決,屈麗雯裁判官指兩名負責拘捕的警員口供存有疑點,如兩人均未有在記事冊中提及接近凌晨1時的情況,卻又突然在書面口供中提及,且均未能清楚說出兩名被告的受傷經過,因而認為未能依賴他們的口供,遂裁定兩被告罪脫。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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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被告依次為17歲男學生林浩然,與19歲男侍應陳繼達,二人被控於 2019年8月5 日,在黃大仙近公共輸交匯處,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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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官裁決時指,當日現場明顯出現非法集結,但沒有片段拍攝到兩名被告參與其中,只有拘捕警員目睹兩人在附近出現。惟當時大部份人都身穿普通裝束,衣服有不同的顏色,故若單憑衣著判斷對方是否示威者則太過武斷,拘捕警員的證供為本案的關鍵。

被告之一陳繼達。

被告之一陳繼達。

對於拘捕林的警員指見到林將眼罩及面罩扔入花槽中,但卻稱見不到林身上有拿東西,屈官直指其說法不合理。因此涉案兩物體積相對手掌而言並不小,故若林真的有用右手扔東西,警員即使看不清是什麼,也應見到他拿著東西。另林被捕時,其右腳丟失了一隻黑面白底鞋。事後亦在現場找到一隻同為黑面白底的右鞋,惟鞋子出現位置並不吻合警員所指林當時逃走路線。

至於林後腦的傷勢,警員指是林在向前奔跑,跳過花槽跌倒時撞到後腦造成的,惟屈官質疑除非林「打筋斗」,否則不會向前跌倒後腦。且林事後醫療報告和照片所顯示的傷勢遠多於警員所描述。警員對於此兩點均未能提供解釋,屈官認為其口供存疑。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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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屈官亦指拘捕陳的警員口供存疑,不能依賴。警員在控方主問時回答清晰直接,回覆辯方盤問時卻態度迴避。在面對對控方案情不利的問題,會先反問辯方並要求重複問題,再回答或說已經答了。另警員指陳的傷勢是在跳欄杆時造成的,但又稱不記得、沒留意陳受傷的經過,更在辯方詢問下回答:「你問番佢」。此外,警員就當日開始掃蕩時間在書面口供與記事冊的紀錄不一樣,雖然警員解釋只是寫錯,惟屈官質疑他初時寫錯,為何之後在書面口供中卻又能記起正確時間。由於負責拘捕兩名被告的兩位警員口供均存在疑點,法庭未能依賴,最終裁定兩人罪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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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大興行動基地外非法集結 三人罪成還押27日判刑

2024年02月08日 17:31 最後更新:17:32

2019年10月30日屯門疑有不明氣體洩漏,有市民響應網上號召聚集在警方大興行動基地外,抗議進行催淚彈訓練。十二名男女被控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武器等罪,其中三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三聽取求情,本月27日判刑,三人還押候訊。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法官鄭紀航裁決時指出,從證供及片段可見,案發地點有示威者使用鐳射筆、推動鐵欄等行為,三名被告不可能不知道該處為非法集結場地,他們當時分別穿戴黑衣、泳鏡、口罩及手套等裝束裝備,推斷三人意圖成為非法集結的一分子,鼓勵其他集結者作出相關受禁行為,裁定三人所有罪名成立。

法官拒絕接納三名被告的證供,指是為了保護因防暴警察出現而受驚的街坊,當時附近的是一群黑衣人,認為「街坊」一詞脫離現實地淡化了他們的身分,砌詞狡辯之辭。案發當時集會人士曾叫喊侮辱警方的說話,以鐳射筆照射警方,被告卻聲稱沒有感到不安全,亦沒有認為當時正發生非法集結,是強詞奪理的說法。

同案另有九名承認非法集結,去年12月已作判刑,其中七人被判囚、兩人被判入更生中心。

2019年10月30日,有市民響應網上號召聚集在警方大興行動基地外,抗議進行催淚彈訓練。(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10月30日,有市民響應網上號召聚集在警方大興行動基地外,抗議進行催淚彈訓練。(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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