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接種新冠疫苗後出現的嚴重異常事件設立的保障基金,為在接種新冠疫苗後出現非預期的嚴重異常事件的合資格人士提供財政援助。
政府公布,截至今年6月10日,保障基金共接獲74宗的申請,其中3宗個案獲批賠償,涉及速發嚴重過敏反應、住院治療及貝爾面癱個案,合共發放的保障基金總額達45萬港元。
政府指,保障基金個案的審批會根據嚴重程度評估框架進行,考慮因素包括事故有否對身體造成長期損害。到目前為止已完成嚴重程度評估的個案(不論獲批保障金與否)均不涉及長期或永久性身體損害。
政府在2021年2月提交立法會財務委員會的文件列明保障基金相關條款,嚴重異常事件經註冊醫生證明,以及新冠疫苗臨床事件評估專家委員會評定事件與所接種疫苗的因果關係後,保障基金行政管理人將依據因果關係評定結果及相關醫療機構提供的資料,按嚴重程度評估框架進行評及建議相應的保障金額水平,再由食衞局審視並決定批出款項。
保障基金的相關條款列明,有關嚴重程度評估指導原則包括公平對待申請人、謹慎使用公帑、公開透明及基於醫學理據。至於個別個案的嚴重程度,須因應其實際情況逐一評估。保障基金由食衞局負責批出及支付。行政管理人負責根據服務合約,執行保障基金的行政工作(包括處理申請、提供個案評估專業意見,以及處理相關查詢和投訴等)。保障基金行政管理人僅收取固定的行政費用,並不牽涉由保險公司出資賠付或承擔保險,亦不會直接管理或發放保障基金內的資金。
受影響人士即使從保障基金獲得保障金,就其損害或損失向疫苗製造商作出法律追索的權利不受影響。申索人仍可循民事訴訟向須對其身體傷害負責的人士提出索償,惟不得獲雙重保障。換句話說,如申索人獲得法院裁決賠償額,其先前從保障基金獲得的保障金會從該筆賠償額中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