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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開錯藥致死獲緩刑 病人家屬不滿過輕申法援司法覆核

社會事

醫生開錯藥致死獲緩刑 病人家屬不滿過輕申法援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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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開錯藥致死獲緩刑 病人家屬不滿過輕申法援司法覆核

2021年06月16日 18:48 最後更新:18:58

普通科醫生巫浩源被指向一名末期腎病病人處方錯誤藥物,病人其後身亡,涉事醫生被醫委會判停牌3個月緩刑18個月的處分。死者家屬盧女士到法援署辦理申請手續,死者家屬認為,研訊小組對醫生巫的專業失當行為,處罰過輕,所以申請法律援助以進行司法覆核,請求法庭發出移審令,將案件發還研訊小組重審,依照法庭的指引,重新量刑。

設計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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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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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批評,研訊小組並未掌握全部事實,處罰並未反映巫專業失當的實際情況。對於巫為何沒有在轉介信中提及曾處方秋水仙鹼和甲氨蝶呤兩種藥物的份量,醫委會並沒有仔細追查,究竟是巫不知道兩種藥物對末期腎衰竭病人會造成藥物中毒的後果,或者是巫發現處方錯誤藥物及劑量,然後心存僥倖,隱瞞錯誤處方了藥物的事實,以為東院可以在毫不察覺其錯誤下救活死者,已經無從得知。

病人家屬盧女士不滿醫生開錯藥致死判刑過輕,申法援司法覆核。

病人家屬盧女士不滿醫生開錯藥致死判刑過輕,申法援司法覆核。

研訊小組對巫未有在轉介信內詳細交待他所處方的不當藥物及份量,隻字不提。由於研訊小組未有調查事實,亦未就檢控巫的失當行為,量刑時亦未曾考慮巫的轉介信與死者不能救活兩者的關係,亦沒有了解巫撰寫失實的轉介信是否涉及誠信問題,量刑的基礎不穩妥,顯失公平。

死者家屬又不滿研訊小組只著重考慮減刑因素,卻沒有適當考慮嚴重程度作為加刑因素,包括巫從1994年開始執業,資歷深厚,對其專業水平應具更高要求及期望;巫在處方甲氨蝶呤之前,雖然已獲頒授皮膚科的一些專業文憑,但卻沒有明確診斷死者是否患有乾癬性關節炎,便已處方甲氨蝶呤。而研訊小組亦不確定該診斷是否正確,情況是不只開錯藥,更是胡亂開藥;巫處方過量的秋水仙鹼及胡亂處方甲氨蝶呤予正接受腹膜透析的病人,無可避免會造成嚴重傷害。

巫沒有將秋水仙鹼的藥物劑量及曾處方甲氨蝶呤的資訊,及早如實告知醫院影響病人救治,直接或很大程度促成病人死亡;巫在事發後從未接觸盧女士和死者的其他家人表達慰問和道歉。

家屬認為,案件涉及重大公眾利益,醫委會的紀律研訊小組調查缺乏深度,又未設置一套公開、透明、公正的量刑準則,對於其行為失當直接導致一名病人死亡的後果不成比例,不能挽回公眾對醫生專業的信心。

病人家屬盧女士不滿醫生開錯藥致死判刑過輕,申法援司法覆核。

病人家屬盧女士不滿醫生開錯藥致死判刑過輕,申法援司法覆核。

博愛醫院一名59歲女病人活組織樣本與另一名患癌病人樣本混雜,女事主被誤診患有子宮內膜癌,她的子宮、兩邊卵巢及輸卵管被切除,但其後證實她並無患癌。院方表示,翻看化驗室閉路電視和調查後,指事件不涉及打爛樣本瓶,當時亦有用獨立的樣本鉗,但樣本如何被混雜就有待調查。

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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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醫務化驗所總會主席李偉振表示,現時樣本瓶一般是用塑膠製造,很少會打爛,樣本瓶標籤脫落導致出錯的機會亦比較小,有機會是在取出樣本放入相關容器的過程中將兩個樣本混雜,需要檢視化驗人員有沒有妥善執行既定流程。

對於醫院決定為病人進行切除子宮手術前,一般會採用「黃金標準」,即醫生根據臨床化驗報告處理病人情況,手術前不會進行覆檢,李偉振認為,如果病人的超聲波等檢查結果與化驗報告不吻合,應該抱著懷疑態度審視化驗報告是否有機會出錯。他說,在進行化驗和得出病理報告的過程中,可以因為不同原因導致出錯,出錯亦並非第一次發生。

林志釉。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林志釉。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病人政策連線主席林志釉認為,化驗屬常見程序,醫院閉路電視亦有拍下過程,但院方的解釋「含糊其辭」,未能清楚說明事故成因,包括程序上有無不足、是否涉及人為或機器出錯、有無嚴重犯錯等。

本身是律師的林志釉說,就院方的解釋,可見今次是因為疏忽導致有病人身體受創傷,院方有責任賠償事主,事主亦可向有關監管機構,向涉及人員作出有關專業失德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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