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下令記者以2000元簽保守行為12個月,及須支付堂費$1000 元。
繼港台《鏗鏘集》編導蔡玉玲因車牌查冊被裁定作出虛假陳述罪成後,再有記者亦涉在報道中公開車牌車主資料,被控一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案件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訊,控方指,考慮被告沒有案底及受僱於公司,同意撤控,以簽保守行為形式處理案件。主任裁判官徐綺薇乃撤銷控罪,下令記者以2000元簽保守行為12個月,及須支付堂費$1000 元。
徐官則指本案與《鏗鏘集》編導一案大致相同,控方強調曾參與鏗鏘集查冊案,其標準與尺度完全一樣。
庭上讀出案情指,大公報於2020年8月16日刊登頭版報導,內容稱記者遭神秘私家車跟蹤,並刊出大公報車輛WW5399於去年8月15日被車牌WS7288的私家車跟蹤,內容又指兩名大公報記者被立法會成員跟蹤及以粗口辱罵,並向運輸署取得車輛登記證書,大公報刊登相片、車牌、首次登記日及車主姓名。
車主承認曾拍攝大公報車輛,但否認知道車輛由大公報記者駕駛。2020年8月15日大公報向運輸署提交申請,申請人為黃偉強,查冊目的為「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此為虛假陳述。
47歲被告黃偉強為大公報記者,控罪發生於去年8月15日在香港為取得WS7288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陳述,即表示申請證明書以作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的用途,進行法律程序和買賣車輛以外的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