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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飛龍指香港社會受西方誤導 「一國兩制」須加強中共教育

政事

田飛龍指香港社會受西方誤導 「一國兩制」須加強中共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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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飛龍指香港社會受西方誤導 「一國兩制」須加強中共教育

2021年06月17日 18:50 最後更新:19:09

香港與「國家」融合,其中黨的領導是最本質的特徵。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田飛龍以《擺脫西方誤導,香港該補上「黨史課」》為題在內地媒體撰文,指回歸24年,「一國兩制」從「井水不犯河水」走向「融合發展」,是其內在的理性轉型,是制度實驗因應時代精神的變遷。香港與「國家」融合,其中黨的領導是最本質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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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飛龍指,「一國兩制」下的國家組織,不是抽象的民主法治國家,而是具體的黨的領導原則下的社會主義國家。但「一國兩制」長期以來刻意留下模糊想像空間,一方面是中央保持極度的政治謙抑和權力節制,高度自治不僅被高度尊重和支持,更是被理解為先進的制度安排;另一方面,香港被本土派和外部勢力建構為「民主中國」的樣本,並作為滲透影響中國民主化進程的前沿基地。「一國兩制」在粗淺的各方共識之下,潛藏著多重誤解和歷史進程的複雜張力,直到抗爭爆破和制度清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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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飛龍強調,真正創制和管控香港「一國兩制」的政治力量是中共,直接的管轄機制是《基本法》規定的中央管治權,但黨與國家權力的整合形式正是中國憲法的本體。離開黨的領導談論中國的合法權力,要麽是法理的錯誤,要麽是政治上的刻意切割,都不是中國憲法的真實規範。但是在港社會長期「恐共」、「懼共」甚至「反共」的社會意識形態氛圍下,國民教育尚且難以推行,關於黨的教育更是「人心」之堅冰所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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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在《港區國安法》和新選舉法構成的「一國兩制」2.0版框架下,掩飾或迴避黨的領導在「一國兩制」中的法權正當性及制度作用已經不現實。在根本意義上,講不好黨的故事,「一國兩制」的根本憲制原理就不通不透。中聯辦主任駱惠寧提出中共是「一國兩制」的創建者和維護者,「一國兩制」的行穩致遠離不開黨的領導,是符合歷史和法理的。

田飛龍批評,在港英殖民統治、國民黨歷史敘事以及各種反共勢力的劫持扭曲之下,香港社會出現了相當程度的「反共」思潮和行動,並與愛國愛港傳統始終處於鬥爭狀態。然而中共並沒有在港佔據歷史敘事和教育文化的主導權,香港史被講成了港英「領導」下的現代化史和反共群體的「民主鬥爭史」,共產黨的民族代表性和民主正當性被嚴重侵蝕和消解。駱惠寧的講話,觸及了香港的「黨史」補課問題,這不僅涉及香港教育體系的改革問題,也涉及公職人員倫理改造與社會文化生態修復的問題。

田飛龍指,如果中共是單純的民族主義政黨或冷戰陣營的社會主義小跟班,1949年解放軍就不可能勒馬深圳河畔而保留香港作為新中國外交與外貿的對外通道。如果沒有1960年代「長期打算,充分利用」的國家發展理性和世界體系演變的大戰略眼光,就不可能有後來鄧小平具體規劃的「一國兩制」政策體系。如果沒有毛澤東晚期突破冷戰體系的對美和解,就沒有改革開放的國際政治條件以及意識形態突破口,香港之地位與角色也就難以確定。

他表明,苛求香港社會在短期內深刻理解與認同中共的代表性與公共性不現實,但「一國兩制」的觀念解放和再出發,離不開對黨的領導的內在理解和接受。黨的領導具有把握時代精神和實現制度創造的最大公共性,「一國兩制」範疇的每一個行動主體就都是黨的領導的對話和參與力量。只有從內心中解除心魔,共同致力於新香港建設、「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建設以及民族復興與人類命運共同體建構,每一個香港人才能確立可靠的身份、利益、意義和命運。

田飛龍撰文批評掩飾或迴避黨的領導在「一國兩制」中的法權正當性及制度作用已經不現實。資料圖片

田飛龍撰文批評掩飾或迴避黨的領導在「一國兩制」中的法權正當性及制度作用已經不現實。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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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強烈譴責和反對英國所謂「香港半年報告」斥霸凌及雙標面目令人不齒

2024年04月15日 23:26 最後更新:04月16日 0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15日就英國發表所謂「香港半年報告:二○二三年七月至十二月」中對香港特區各方面情況的失實言論和污衊抹黑,表示強烈譴責和反對。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特區政府強烈譴責和反對英國通過所謂半年報告對『一國兩制』成功實踐下的香港作出肆意詆毀和政治攻擊。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一個在『一國兩制』下享有高度自治權、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中英聯合聲明》的核心要義是中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沒有賦予英國干預回歸後香港事務的權利。英國對回歸後的香港無主權、無治權,也無監督權。英國重施故技,罔顧事實,對香港特區各方面情況發表以政治凌駕法治、顛倒黑白的謬論,公然干涉屬中國內政的香港事務,妄圖破壞香港繁榮穩定,注定徒勞無功。

發言人重申,特區政府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特區政府堅定不移全面準確實施《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及香港特區其他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同時維持普通法制度、堅持法治原則、依法保障香港市民的權利和自由,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特區政府強烈要求英國立即停止不符合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的行為,立即停止干涉中國內政和香港事務。

發言人指出,英國所謂半年報告中針對經完善的香港選舉制度和二○二三年區議會一般選舉的內容,完全失實。經完善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為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提供法律保障,確保政權掌握在愛國者手中是世界通行的政治原則,任何國家或地區的人民均不會容許政權落入不愛國甚或出賣自己國家的人手中。在香港,任何背景人士,只要符合愛國者的要求和具體標準,都可以依法參加選舉,並在成功獲選後進入香港特區管治架構,為香港市民服務。

「特區政府嚴正反駁英國所謂半年報告對重塑區議會的錯誤描述。上一屆區議會的亂象在香港人盡皆知和厭惡,讓區議會重回正軌,重塑區議會是有必要性和迫切性。重塑區議會是完善地區治理工作的重要一環,設立多種的區議員產生方式,讓愛國愛港而且有志服務地區的人士可以透過多種渠道參與區議會的工作,能夠更全面、準確反映民意。」

「在二○二三年十二月十日舉行的二○二三年區議會一般選舉是特區政府完善地區治理體系、重塑區議會後的第一場全港性大型選舉,讓區議會制度重回《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下非政權性諮詢組織的定位,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意義重大。這是一場高質量的選舉,整體達至公平、公正、廉潔、安全、有序的目標,充分展現優良的選舉文化、突顯重塑後區議會制度的優越性。」

發言人表示,特區政府強烈反對英國所謂半年報告中針對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律的無稽和失實內容。自《香港國安法》在二○二○年六月實施以來,英國一直漠視香港在二○一九年發生的大型、持續、重創香港社會民生經濟、無日無之的暴亂,假借不同事件、場合和藉口,惡意詆毀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律,對盡責、忠誠和依法維護國家安全的香港特區肆意攻擊,而對該等法律讓廣大香港市民生活和經濟活動回復正常、營商環境恢復的實況置若罔聞,其霸凌和『雙標』的虛偽面目和行徑,實在極其醜陋、令人不齒。

「香港特區執法部門一直根據證據、嚴格依照法律,以及按有關的人或單位的行為而採取執法行動,與其政治立場、背景或職業無關。倡議某些人或組織不應就其違法行為,包括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的違法行為,受到法律制裁,等同給予其犯法特權,這完全違反法治精神。」

「至於煽動罪方面,香港特區法庭於不同案件中均已確認有關煽動的條文符合《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中有關保障人權的條文,亦確認在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言論自由之間已取得相稱而合理的平衡。有關罪行絕非要壓制僅屬根據客觀事實而對政府作出正當批評的言論。」

「《香港國安法》有域外效力,警方有責任依法追究在境外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罪行的人。被通緝的人竄逃外地後,涉嫌繼續實施《香港國安法》下的罪行,其危害國家安全的惡行昭然若揭,明顯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無庸置疑。警方作為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法部門,有責任依法進行通緝,做法有理有據。而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律的域外效力,完全符合國際法原則、國際慣例和各國各地區,包括英國的通行做法,實屬必要和正當,並與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一致。」

「在《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的保障下,所有面對刑事指控的人均享有由有獨立審判權的司法機關進行公平審訊的權利。香港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英國對正在香港特區法院進行的刑事審訊妄加評論,不但極其不恰當,亦無視法治精神。」

「每個國家都會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這既是主權國家的固有權利,也是國際慣例。英國去年通過的《2023年國家安全法》,訂立現代間諜罪行、外國干預罪等具有域外效力的罪行,制定外國活動及外國影響登記制度,並授予執法機關廣泛的權力採取防範和調查措施。英國也維護自身國家安全,無權亦無資格詆毀中央和香港特區政府為維護國家安全而採取的措施。英國不但歪曲事實、顛倒是非,亦全然漠視香港特區立法的憲制責任和實際需要,以及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律訂立後,對經濟發展和人權保障所帶來的正面效果。」

「此外,香港特區是次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有強大的民意基礎,立法會的法案委員會連同早前內務委員會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事宜成立的小組委員會,一共舉行了25次會議,用了近50小時詳細審議每一條文。」

「正如特區政府多次強調,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律正正就是要令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得以維護;『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得以全面準確貫徹;以及更好地保障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包括在港營商的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英國必須立即重回正道,停止就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律和工作,作出惡意攻擊。」

維護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

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特區政府維護獨立的司法權,全力支持司法機構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維護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基本法》第二條、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五條訂明,香港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基本法》第九十二條亦明文說明香港特區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所有法官和司法人員須得到由本地法官和法律界人士及其他方面的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並由行政長官任命。所有獲任命的法官和司法人員會繼續緊守司法誓言,奉公守法,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嚴格根據法律原則,維持司法公義。建立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機制不會損害獨立司法權,香港特區司法制度亦繼續受《基本法》保障。法官在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一如其他案件,都是獨立公正地履行司法職責,不受任何干涉。」

「律政司按《基本法》第六十三條主管刑事檢控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所有檢控決定是基於所有可接納的證據和適用法律進行客觀分析後作出。」

「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而所有面對刑事指控的人都享有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法院嚴格按照證據和所有適用法律判案。案件不會因涉案者的職業、政治理念或背景而在處理上有所不同。控方有責任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犯罪,被告人才可被法庭定罪。」

「《基本法》保障選擇法律代表的權利,但案例清楚說明,該權利僅指可以有權選擇可供選擇並且有資格在港執業的律師作為法律代表,而不包括在香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事實上,英國根本沒有類似香港的海外律師專案認許制度,更遑論是容許沒有當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辦理英國的國家安全案件。特區政府在二○二三年提出對《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的修訂,旨在應對這些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所帶來的潛在國家安全風險,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作出的解釋。英方抹黑該條例限制選擇律師權利的指稱,實屬虛偽至極,法理上也站不住腳。」

發言人表示,特區政府堅定維護香港市民受到法律保障的權利和自由。自香港回歸祖國以來,人權一直受到《憲法》和《基本法》的堅實憲制保障。《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亦清楚訂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有關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和自由。然而,和世界其他地方一樣,有關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清楚訂明,在有必要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等情況下,可以依法限制部分權利和自由。」

「事實上,自《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本港的傳媒環境蓬勃依然。一如既往,傳媒可以依法行使其新聞自由。只要不違法,傳媒繼續享有評論和批評政府施政的自由,全然不受限制。」

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學校是學生學習和成長的地方,學校有責任提供安全有序的校園環境和氛圍,防止政治干預或違法活動入侵校園。國民教育一直是香港中小學課程重要部分,以培育我們的學生成為有質素的新一代。此外,教師是學生的楷模,特區政府有責任確保教師的專業操守。實施包括國家安全教育在內的國民教育,是世界各地教育當局正當合理的責任,不同地方對實施國家安全教育及培養學生國民身分,包括對各自的憲法、自身歷史、文化、地理等知識,均十分重視。」

「學術自由是香港一直推崇的重要社會價值,亦是香港高等教育界賴以成功的基石。自《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本港學者和專上院校繼續與境外和校外合作夥伴進行正常交流活動。同時,本地專上院校已採取一系列措施,將國家安全教育納入學生的學習範圍,以履行其法定責任。各院校在課程設計上享有自主,特區政府鼓勵其就國家安全教育為學生提供多元化的學習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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