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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飛龍指中共被污名化「一黨專政」 愛國者治港破解「民主抗共」

政事

田飛龍指中共被污名化「一黨專政」 愛國者治港破解「民主抗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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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飛龍指中共被污名化「一黨專政」 愛國者治港破解「民主抗共」

2021年06月17日 18:58 最後更新:19:09

黨的代表性,本質上高於訴諸程序主義的民主代表性。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田飛龍在內地媒體撰文,指在港由於過度西化和長期本地教育的結果,精英階層和青年學生普遍認同一種「泛民主」的價值觀和歷史敘事。他舉例,溫和如民主黨的「民主回歸論」,激進如本土派的「時代革命論」,都將價值基底落實於「民主」,並將民主武器化,用作兩種用途其一,「民主抗共」,即宏觀上持續批判黨國體制,甚至要求「結束一黨專政」如支聯會綱領;其二,「民主奪權」,即政治實戰上用於打擊特區政府和建制派,領導選舉工程和社會運動,逐步奪取香港管治權,完成香港「顏色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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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批評,這樣的民主政治遊戲,若是在《基本法》範疇內本分而行,則危害性可控,香港活力與國家發展利益均可保持,但如果超出法治範疇而尋求顛覆性革命,則危及「一國兩制」底線,造成各方利益受損,國家必然介入管控。《港區國安法》和新選舉法就是國家權力「進場」和「在場」的顯著表現,由此不可逆轉地改變了「一國兩制」的內在權力生態與憲制平衡,造成了本土極端勢力和外部干預勢力在政治上的「大潰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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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依法奪回了香港的政治舞台,「愛國者治港」成為破解「民主抗共」符咒的政治神器。但講好黨的故事仍非易事,黨的故事不是簡單的國民教育範疇的國家法權要素及其正當性敘事,而是涉及一種堪與西方現代性敘事相抗衡和競爭的普遍主義敘事。黨的故事的核心在於其代表性和公共性,共產黨歷來主張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其政治倫理整合了天下主義、共產主義和世界主義的合理元素,而不是香港社會習慣理解的那種單純的「歐式」共產黨。黨的代表性是一種融合真理代表性和歷史代表性在內的整合主義的代表性,本質上高於訴諸程序主義的民主代表性。

田飛龍質疑,西方現代化的當代走勢以及民主選舉的泛化實踐,導致對代表性理解的嚴重窄化,以為只有「一人一票」的周期性程序授權,才是可驗證的代表性與合法性。黨章和憲法所根植的代表性與合法性,遠比程序性的民主代表性要復雜和深刻,但卻長期遭受誤解和污名化,被標籤為「一黨專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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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提出,與蘇共相比,中共的政治路線與治理體係經過了複雜的內部鬥爭和制度改良,實現了賢能政治與群眾路線的結合,政治決斷與依法治理的結合,民族利益與人類利益的結合,以及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的結合,所形成的不再是剛性的「無產階級專政」法權體系,而是柔性和復雜功能化的「人民民主專政」法權體系。這一新的政治組織形式,超出了西方民主政治理論的解釋極限,而西方理論對於無法理解和消化的社會科學現像或事實,在意識形態和政治操作下,就一步步傾向於以單純的「專政」理論與想像物加以刻板代入,並據此預言中國威脅和中國崩潰。

田飛龍批評,香港以及台灣,受西方的學術與政治氣候影響與感染,對中共的理解同樣面臨著「冷戰陷阱」和「專政範式」誤導,不能從中共內部形成真正科學的「同情的理解」。中共不僅是當代中國的政治領導力量,是「一國兩制」的立法者,還是天下公共性的規劃者和踐行者。中共的這種代表性和公共性,是「一黨專政」之落後理論和刻板歷史印象所不能理解的。

田飛龍指,中共在香港長期遭受誤解和污名化,被標籤為「一黨專政」。資料圖片

田飛龍指,中共在香港長期遭受誤解和污名化,被標籤為「一黨專政」。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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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通過關於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的決定(全文)

2021年03月11日 17:16 最後更新:23:59

新華社消息,3月11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以高票表決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

決定通過時,人民大會堂會場內響起經久不息的熱烈掌聲。這是繼制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後,國家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和政治體制的又一重大舉措。

全國人大高票通過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

全國人大高票通過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

決定指出,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提請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草案)》的議案。會議認為,香港回歸祖國後,重新納入國家治理體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選舉制度,包括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符合「一國兩制」方針,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確保愛國愛港者治港,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為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發展適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民主制度,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十四項、第十六項的規定,以及香港基本法、香港國安法的有關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出決定。

全國人大高票通過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

全國人大高票通過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

決定共9條。

全國人大高票通過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

全國人大高票通過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

決定明確,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必須全面準確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維護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確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確保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切實提高香港特別行政區治理效能,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決定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體現社會整體利益的選舉委員會。選舉委員會負責選舉行政長官候任人、立法會部分議員,以及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等事宜。選舉委員會由工商、金融界,專業界,基層、勞工和宗教等界,立法會議員、地區組織代表等界,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和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界等五個界別共1500名委員組成。

決定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選舉委員會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候選人須獲得選舉委員會不少於188名委員聯合提名,且上述五個界別中每個界別參與提名的委員不少於15名。選舉委員會以一人一票無記名投票選出行政長官候任人,行政長官候任人須獲得選舉委員會全體委員過半數支持。

決定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每屆90人,通過選舉委員會選舉、功能團體選舉、分區直接選舉三種方式分別選舉產生。

決定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並確認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行政長官候選人和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健全和完善有關資格審查制度機制,確保候選人資格符合香港基本法、香港國安法、全國人大會常委會關於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和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有關法律的規定。

決定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本決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

決定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依照本決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後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有關法律,依法組織、規管相關選舉活動。

決定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就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安排和選舉組織等有關重要情況,及時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

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國人大高票通過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

全國人大高票通過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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