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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青年被控非法集結等罪 警長稱難形容被告裝束遭官質疑

政事

3青年被控非法集結等罪  警長稱難形容被告裝束遭官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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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青年被控非法集結等罪 警長稱難形容被告裝束遭官質疑

2021年06月21日 13:50 最後更新:14:36

前年11月有網民發起「大三罷」,3名青年涉參與示威活動,今就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等5罪於粉嶺法院受審。證人警長庭上形容被告裝束時,指被告所戴帽子「好難用言語形容」,裁判官陳炳宙看過呈堂證物後回應「咪鴨舌帽囉,有幾難形容」。

被告譚禹軒,穿白衫白鞋

被告譚禹軒,穿白衫白鞋

署理警長A 匿名作供,A 案發當日隸屬特別戰術小隊,與隊員分別乘坐兩輛政府巴士執勤,但因交通擠塞而停泊在掃管埔路往新運路慢線。A目睹東西行線有15至20名示威者以垃圾桶及鐵欄等雜物堵路,部分人大叫「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等口號;交通燈燈柱中間有火焚燒。當日隊員下車後示威者四散,A在9時許手持警棍下車,目擊一名戴藍色面巾,身穿黑色衣物的男子,即被告陳彦陽向他迎面跑來,二人約相隔5米。A遂向他表示「警察,咪郁!」,惟男子以雙手推開A。陳官問:「隔5米點推開你?」,A補充當時曾跑向男子,所以男子可推開他。

A於是揮棍打向男子左手及左大腿,男子突然蹲下,警棍「擦過」男子頭頂,A把他制服在地,宣佈拘捕後在其背囊搜出打火機充氣罐。

被告譚禹軒,穿白衫白鞋(左);被告陳彦陽,站中間穿啡鞋(右)。

被告譚禹軒,穿白衫白鞋(左);被告陳彦陽,站中間穿啡鞋(右)。

陳官著A形容男子當時所戴的帽,A指「好難用言語形容」,陳官問「好古怪㗎?未見過㗎?」,A又指「唔係cap(鴨舌)帽、唔係漁夫帽」。陳官看過呈堂證物後回應「咪鴨舌帽囉,有幾難形容」。

被告陳彦陽,站中間穿啡鞋

被告陳彦陽,站中間穿啡鞋

三名被告依次為陳彦陽(22歲)、譚禹軒(23歲)及張瑞麟(22歲),三人同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指他們在前年11月12日於上水新運路與掃管埔路交界,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非法集結。陳彦陽及張瑞麟各被控一項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指他們同日同地分別使用一塊布及耳掛式口罩。陳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指他在同日同地管有打火機充氣罐。張另被控管有作非法用途工具罪,指他同日同地管有35條膠索帶。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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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事件白衣人認暴動等罪 判囚4年7個月

2024年04月18日 18:30 最後更新:19:26

元朗7.21事件中,一名白衣男子先後襲擊兩名男子,又曾挑釁黑衣人離開付費區,男子事隔近四年被起訴,他早前承認暴動和串謀傷人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7個月。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判刑時指出,42歲被告鄧兆雄完整參與7.21元朗站白衣人暴動,又曾揮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有一定帶頭指揮角色,更有使用藤條,兩項控罪均以7年為量刑起點。

就辯方提出的檢控延誤,包括控方2022年才初步辨認被告身分,翌年初索取法律意見,至同年7月才拘捕補告,法官考慮到7.21事件涉及逾千小時片段,調查時間屬正常合理,認為控方沒有延誤,不存在減刑因素,只就被告曾參與義工服務扣減1個月刑期,計及認罪扣減後,兩罪共判囚4年7個月。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案情指,當晚10時許,被告與一群白衣人經形點進入元朗站,被告在非付費區用手指指向付費區內的黑衣人,多次大聲叫「過嚟呀」,其後被告一度走近閘機旁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但終被其他白衣人阻止,被告曾指罵黑衣人並叫喊「打你呀」,被告更約於一分鐘內連同其他白衣人襲擊兩名男子,其中包括使用藤條。約11時,一眾白衣人衝入付費區,被告揚手示意其他白衣人跟隨,一同進入閘內,被告追趕黑衣人,前往月台後手持藤條威嚇和責罵車廂內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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