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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頌恆衝擊立會判囚終極上訴 指應審視有否犯罪意圖以免無辜入罪

政事

梁頌恆衝擊立會判囚終極上訴 指應審視有否犯罪意圖以免無辜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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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頌恆衝擊立會判囚終極上訴 指應審視有否犯罪意圖以免無辜入罪

2021年06月22日 15:30 最後更新:15:44

法官張舉能質疑倘若被告行為曾使人害怕,「被告能有多無辜(How innocent he might be)?」

立法會宣誓風波中被取消議員資格的青年新政梁頌恆,因2016年衝擊立法會會議室,去年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判囚4周,上訴駁回後即時入獄。梁頌恆其後提終極上訴獲准,上訴方今早於終審法院指法庭定罪前應該審視被告是否具犯罪意圖,是否自知集結時行為會令人害怕方為妥當,否則會令人無辜入罪。終審庭終押後裁決,擇日公佈。

是次上訴爭議為《公安條例》第18條「非法集結罪」相關案例的釋義中,「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究竟控方須否證明被告自知行為令人「害怕」。服刑完畢的梁頌恆早前流亡美國,惟此前法庭已豁免梁頌恆出席聆訊,故本案依期處理。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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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張舉能期間曾質疑倘若被告行為曾使人害怕,「被告能有多無辜(How innocent he might be)?」郭憬憲回應需視乎被告犯罪意圖,故法庭應了解被告案發時心理狀態,不宜預設參與非法集結罪為嚴格罪行,施以嚴格法律責任。法官霍兆剛又問道法庭定罪時不也有一部分考慮到被告人意圖或心理狀態?郭憬憲解釋目前檢控案件並不衡量被告人意圖或心理狀態,只著重被告行為結果有否使人害怕,再回應張舉能行為即使令人害怕,法庭亦應考慮被告心理狀態。非常任法官范禮全另外提問到何以區分被告行為有否直接因果關係導致他人害怕?郭憬憲遂引述海外案例回應指有國家依據相稱性原則立法,類近法例最高刑罰為監禁6個月,以確保刑罰合理相稱。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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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代表律政司回應指1967年條例訂立時,條例屬預防性質,立法原意為維持公眾秩序,阻止市民參與非法集結的行為,而且條文簡單直接,故法庭無須考慮被告主觀心理狀態。

大律師郭憬憲代表上訴方陳詞指控罪中「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可區分為2個控罪元素,包括「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及「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前者關注被告人意圖或心理狀態,後者關注行為所帶來的後果。郭憬憲續指現行拘捕及檢控均忽略了前者,即被告人意圖或心理狀態,直截了當視參與非法集結罪為「嚴格罪行(absolute offence)」,被告人行為凡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的結果,便須負上「嚴格法律責任(absolute liability)」,即可被捕及定罪。

梁頌恆。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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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憬憲質疑無論拘捕抑或檢控期間,警方拘捕及法庭定罪從未考慮或重視被告是否自知自己行為造成如此後果,會導致他人害怕,現行做法會令無辜被告被定罪。郭憬憲舉例指,如有一群黑衣人在街上舉起「五一」手勢,並沒有任何違法或暴力意圖,僅打算上街和平表態,情況卻意外喚起大眾回憶2019年連串暴力示威事件,引起部份社會群眾憂慮以致害怕黑衣人會使用暴力破壞社會安寧,儘管黑衣人只是意圖和平地行使既有遊行集會自由和權利。郭憬憲批評如單因例子中群眾自行回憶便產生害怕或恐懼,而令黑衣人被定罪,當中因果關係含糊甚至無以名狀,黑衣人根本不會知道自己舉「51」手勢會使得他人害怕。郭憬憲強調犯罪意圖(mens rea)元素相當重要,法庭定罪前應慎重考慮。

郭憬憲遂提出兩項建議指警方拘捕及法庭定罪前均應審視被告是否具備犯罪意圖,自知行為會使人害怕,做法最為理想。然而郭憬憲同意無需規限警方拘捕,單單要求法庭審視被告是否具備犯罪意圖,做法折衷,較能平衡各方利益,切實可行。

梁頌恆已出走美國華盛頓尋求庇護。資料圖片

梁頌恆已出走美國華盛頓尋求庇護。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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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大興行動基地外非法集結 三人罪成還押27日判刑

2024年02月08日 17:31 最後更新:17:32

2019年10月30日屯門疑有不明氣體洩漏,有市民響應網上號召聚集在警方大興行動基地外,抗議進行催淚彈訓練。十二名男女被控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武器等罪,其中三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三聽取求情,本月27日判刑,三人還押候訊。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法官鄭紀航裁決時指出,從證供及片段可見,案發地點有示威者使用鐳射筆、推動鐵欄等行為,三名被告不可能不知道該處為非法集結場地,他們當時分別穿戴黑衣、泳鏡、口罩及手套等裝束裝備,推斷三人意圖成為非法集結的一分子,鼓勵其他集結者作出相關受禁行為,裁定三人所有罪名成立。

法官拒絕接納三名被告的證供,指是為了保護因防暴警察出現而受驚的街坊,當時附近的是一群黑衣人,認為「街坊」一詞脫離現實地淡化了他們的身分,砌詞狡辯之辭。案發當時集會人士曾叫喊侮辱警方的說話,以鐳射筆照射警方,被告卻聲稱沒有感到不安全,亦沒有認為當時正發生非法集結,是強詞奪理的說法。

同案另有九名承認非法集結,去年12月已作判刑,其中七人被判囚、兩人被判入更生中心。

2019年10月30日,有市民響應網上號召聚集在警方大興行動基地外,抗議進行催淚彈訓練。(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10月30日,有市民響應網上號召聚集在警方大興行動基地外,抗議進行催淚彈訓練。(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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