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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涉披露受查人身分 辯方索指示申押後獲批

社會事

林卓廷涉披露受查人身分 辯方索指示申押後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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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涉披露受查人身分 辯方索指示申押後獲批

2021年06月22日 17:57 最後更新:18:07

林卓廷涉披露元朗721事件受調查人的身分資料,被控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

因民主派初選案而遭還柙的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另涉披露元朗721事件受調查人的身分資料,被控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案件原於今午在東區法院進行審前覆核。辯方申請押後審前覆核,以向辯方專家證人索取指示,獲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批准,案件押至8月5日再作審前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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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透露將傳召3名控方證人,及播放共歷時兩小時的記者招待會片段。辯方透露將爭議涉案資料是否法例提及的受限部分,並傳召一名專家證人,惟庭上未有透露專家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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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於犯人欄內問在場記者:「有無蘋果記者喺度?香港歷史會記住你哋嘅勇氣同堅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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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林卓廷(43歲),被控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名,指他分別在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涉及該項調查的人的身分,即游乃強。

林卓廷因初選案一直遭還柙。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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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披露受調查人士身分判監4個月 林卓廷上訴得直獲高院撤定罪

2024年02月08日 14:45 最後更新:15:28

高等法院裁定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上訴得直,撤銷早前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林卓廷原本被判罪成及判監4個月,他上訴指,當時披露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因瀆職罪受查,而非條例訂明的防賄罪行,故不受條文所限,原審裁判官演繹條文嚴重錯誤。

44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3次記者會上,向公眾披露721事件中,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被廉署調查,干犯《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而進行,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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