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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非住宅徵收政策有變!

大灣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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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非住宅徵收政策有變!

2021年06月22日 18:35 最後更新:17:40

6月21日,南都記者獲悉,《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經多輪徵求意見以及15屆143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對公共利益需要範疇、非住宅獎勵標準、非住宅徵收產權調換做法、臨時安置費標準等六個方面進行了優化。

據悉,由於近年廣州的基礎設施建設、城市更新改造等項目征拆體量迅猛增長,現行政策部分內容已不能完全滿足工作需求以及民眾預期。經走訪各區,非住宅補償方式、非住宅獎勵標準等問題反映較為迫切,同時以市人大常委會對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為契機,廣州隨即有針對性地開展了文件修訂工作,使之更加貼合現階段城建領域高質量發展的實際。

調整公共利益需要範疇

較之現行規定,《實施辦法》根據新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內容,對屬於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作出相應調整,新增「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用地的需要」的條款,使之更加貼合法律規定。

新增非住宅徵收獎勵和搬遷時限獎勵標準

據了解,基於由全市各區靈活自主制定的考量,此前廣州對非住宅獎勵標準未做規定。

如今,《實施辦法》明確,非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金額加上徵收獎勵一般不得高於被徵收房屋所處區位的同類型非住宅房屋的市場價格。而徵收非住宅房屋的搬遷時限獎勵標準,應控制在被徵收房屋價值的15%以內,統一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項目的非住宅獎勵標準,實現「數出有據」。

非住宅徵收可實行不同用途房屋間的產權調換

相比之下,現行政策僅規定了房屋徵收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實際上產權調換可以是相同用途房屋之間(例如住宅與住宅、辦公與辦公),也可以是不同用途房屋之間(例如住宅與商業、商業與工業)。

為此,《實施辦法》突破了現行產權調換做法的壁壘,落實不同用途房屋之間的產權調換制度,在徵收雙方協商一致並等價值交換的前提下,徵收非住宅可實行不同用途房屋之間的產權調換。

明確非住宅徵收的臨時安置費標準

在已制定住宅臨時安置費內容的基礎上,參照其給付做法,《實施辦法》首次設立非住宅臨時安置費的支付標準(按照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門戶網站每年公佈的同類型房屋租金參考價格),以及支付期限(貨幣補償給付3個月、產權調換給付至回遷之日止)。

調整未經產權登記的建築的補償標準

歷往實施辦法規定了1990年4月1日前建設的未經產權登記建築可給予一定補償。為確保與省、市城市更新政策規定銜接一致,也體現尊重歷史、利民惠民的工作初衷,《實施辦法》將可給予補償的未經產權登記建築建設時點延後至2009年12月31日前。

提高住宅搬家費標準

此外,考慮到近年來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結合各區實際,《實施辦法》將住宅搬家費標準由每戶不低於2000元上調為每戶不低於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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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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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應樺(右)與泰國副總理兼商務部部長Phumtham Wechayachai(左)會面。商務及經濟發展局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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