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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三罷兩男「私了」學生判囚26月 官:行為不容於社會和法律

政事

大三罷兩男「私了」學生判囚26月 官:行為不容於社會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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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三罷兩男「私了」學生判囚26月 官:行為不容於社會和法律

2021年06月23日 12:26 最後更新:12:46

2人早前承認暴動及傷人2罪。

前年11月13日「晨曦行動」中,21歲男學生X被懷疑是便衣警遭包圍毆打,事後兩男被捕,其中21歲被告是事主X中學師弟,2人早前承認暴動及傷人2罪。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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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11月13日「晨曦行動」中,21歲男學生X被懷疑是便衣警遭包圍毆打,事後兩男被捕,其中21歲被告是事主X中學師弟。

練官判案時指2019年下半年動盪,發生大大小小的衝突,初時示威者頭腦冷靜,示威和平理性非暴力,以表達對政制政策的不滿,後來為暴力示威者所騎劫,以為可以違法達義,包括使用武力、破壞公共及私人財產、擾亂秩序和縱火,其手法邏輯與所反對的暴政相同,為著自己的自由,不容他人的自由,亦可算是另一種暴政,使用暴力打壓異己及滅聲,宣洩個人和社會不滿,爭取的目標變得模糊不清。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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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官續指更有人提倡「攬炒」,破壞所有香港人多年辛辛苦苦經營所得,但其後如何建設,卻無人提出方案,只可引用原有制度,授權警方執法,回復社會安寧。事件中眾人的不理性表現,令事主不幸成為示威者發洩對警方不滿的對象,當中有人未失去理智,叫停眾人,未傷及X生命,惟已身心受損,亦破壞了社會安寧。

前年大三罷期間,港九多區都有人堵路。資料圖片

前年大三罷期間,港九多區都有人堵路。資料圖片

練官形容香港以治安良好見稱,銅鑼灣商住區名店林立,外國遊客多來購物,案件中無故圍堵遊人,施以不合法理要求和暴力,勢令香港聲譽受損,難以估計。練官斥責2名被告行為法理道德上均難有辯護空間,以大型霸凌行為滅聲,恃人多勢眾、不成理由的理由,欺凌弱勢的人,期間有人打傘掩護,雨傘曾為示威者反對強權的標誌,如今成為武器,遮掩真相逃避刑責欺凌弱勢的工具,暴力示威者為反對暴政,對異見施暴,行徑不比所反抗的暴政高尚,法庭判刑須發出清晰訊息,此等行為不容於社會和法律。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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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官談到警察執勤也有機會使用過份暴力,甚至乾脆違法,但其與他人相同,受法律控制,且執法者所受懲罰會更嚴重。

練官強調,仇警情緒基於警方施行暴力,但警方行動由示威者在街上表現引起,警方有權使用暴力,受法律支持,但亦受到更嚴峻監管,要求更高,故仇警就像小狗追咬自己尾巴一樣,其中邏輯令人難以明白。練官終分別以42及24個月為暴動及傷人罪量刑起點,認罪扣減3份之1,再因求情因素酌情扣減2個月,刑期同期執行,終判囚2人26個月。

被告分別為報稱無業被告23歲王家俊及21歲李樂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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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事件白衣人認暴動等罪 判囚4年7個月

2024年04月18日 18:30 最後更新:19:26

元朗7.21事件中,一名白衣男子先後襲擊兩名男子,又曾挑釁黑衣人離開付費區,男子事隔近四年被起訴,他早前承認暴動和串謀傷人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7個月。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判刑時指出,42歲被告鄧兆雄完整參與7.21元朗站白衣人暴動,又曾揮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有一定帶頭指揮角色,更有使用藤條,兩項控罪均以7年為量刑起點。

就辯方提出的檢控延誤,包括控方2022年才初步辨認被告身分,翌年初索取法律意見,至同年7月才拘捕補告,法官考慮到7.21事件涉及逾千小時片段,調查時間屬正常合理,認為控方沒有延誤,不存在減刑因素,只就被告曾參與義工服務扣減1個月刑期,計及認罪扣減後,兩罪共判囚4年7個月。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案情指,當晚10時許,被告與一群白衣人經形點進入元朗站,被告在非付費區用手指指向付費區內的黑衣人,多次大聲叫「過嚟呀」,其後被告一度走近閘機旁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但終被其他白衣人阻止,被告曾指罵黑衣人並叫喊「打你呀」,被告更約於一分鐘內連同其他白衣人襲擊兩名男子,其中包括使用藤條。約11時,一眾白衣人衝入付費區,被告揚手示意其他白衣人跟隨,一同進入閘內,被告追趕黑衣人,前往月台後手持藤條威嚇和責罵車廂內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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