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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人旺角堵路不服定罪上訴 17歲男生指單憑截圖不足以指證

政事

9人旺角堵路不服定罪上訴 17歲男生指單憑截圖不足以指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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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人旺角堵路不服定罪上訴 17歲男生指單憑截圖不足以指證

2021年06月23日 14:55 最後更新:15:10

律政司:警方當日當場「斷正」拘捕蕭,且蕭身上穿戴有激進示威者常用裝備。

前年8月初「旺角再遊行」晚上有9名示威者於旺角堵路被捕,早前全被裁定非法集結和首被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成立,9人分別被判囚6個月、4個月、入更生中心和勞教中心。他們不服定罪上訴,上訴方今在高等法院指無證據顯示17歲男學生蕭浩賢何時出現在案發現場,另當日示威者的行為未構成破壞社會安寧及使人合理地害怕,且蕭並不知曉涉案雷射筆能傷人。

當晚示威者多處堵路。 資料圖片

當晚示威者多處堵路。 資料圖片

上訴人依次為17歲男學生蕭浩賢、17歲男學生鄧榮熙、20歲男學生陳駿霆、24歲女學生韓明恩、23歲男學生廖智峯、36歲女文員陳嘉汶、25歲男經理伍兆銘、21歲男學生方施陽、24歲女文員蘇澄怡被控於前年8月3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與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蕭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鐳射筆。其中方施陽今在庭上表示將放棄上訴。

其中兩名上訴人陳嘉汶(左)及韓明恩(右)。資料圖片

其中兩名上訴人陳嘉汶(左)及韓明恩(右)。資料圖片

上訴方指,未能排除首被告蕭浩賢非一開始就出現在被捕現場,而控方亦只能提供一張指稱有蕭身影的截圖,且該截圖的質素不足以證明其所指的一定是蕭。另指原審裁判官不能單靠示威者佔據路面就判斷他們的行為破壞社會安寧,惟張慧玲法官質疑:「人、車都行唔到,咁都唔叫破壞社會安寧?」上訴方則表示,當日未有出現實質暴力威脅行為,如果單純一班人坐在非常繁忙的路中心,只能構成嚴重阻塞,未足以構成非法集結。

陳嘉汶

陳嘉汶

上訴方續指,涉案雷射筆當日藏於蕭的腰間細袋,而非在觸手可及的地方。且推論雷射筆是否攻擊性武器的基礎應為,蕭是否知曉該物件能否傷人。而該雷射筆上有標籤顯示功率少於5兆瓦,是為3R級別。專家證人經檢查後卻指該筆為3R級別,在40至50米可傷人。因而認為無證據顯示蕭知道該筆可以傷人,且在如此距離下是否仍可以輕易照射到警員眼睛。

韓明恩

韓明恩

律政司則指,警方當日當場「斷正」拘捕蕭,且蕭身上穿戴有激進示威者常用裝備,加上現場片段助證,唯一合理的推斷便是蕭的確有參與非法集結。另若蕭在其他示威者在場堵路的情況下,管有一支可正常運作、能傷人的雷射筆,則其功率如何、幾米內能傷人根本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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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事件白衣人認暴動等罪 判囚4年7個月

2024年04月18日 18:30 最後更新:19:26

元朗7.21事件中,一名白衣男子先後襲擊兩名男子,又曾挑釁黑衣人離開付費區,男子事隔近四年被起訴,他早前承認暴動和串謀傷人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7個月。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判刑時指出,42歲被告鄧兆雄完整參與7.21元朗站白衣人暴動,又曾揮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有一定帶頭指揮角色,更有使用藤條,兩項控罪均以7年為量刑起點。

就辯方提出的檢控延誤,包括控方2022年才初步辨認被告身分,翌年初索取法律意見,至同年7月才拘捕補告,法官考慮到7.21事件涉及逾千小時片段,調查時間屬正常合理,認為控方沒有延誤,不存在減刑因素,只就被告曾參與義工服務扣減1個月刑期,計及認罪扣減後,兩罪共判囚4年7個月。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案情指,當晚10時許,被告與一群白衣人經形點進入元朗站,被告在非付費區用手指指向付費區內的黑衣人,多次大聲叫「過嚟呀」,其後被告一度走近閘機旁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但終被其他白衣人阻止,被告曾指罵黑衣人並叫喊「打你呀」,被告更約於一分鐘內連同其他白衣人襲擊兩名男子,其中包括使用藤條。約11時,一眾白衣人衝入付費區,被告揚手示意其他白衣人跟隨,一同進入閘內,被告追趕黑衣人,前往月台後手持藤條威嚇和責罵車廂內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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