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出《關於做好2021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工作的通知》。通知表示,自2021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以下簡稱單位)應當調整並執行調整後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基數為2020年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
據了解,調整後的繳存基數不得超過深圳統計部門公佈的2020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即不超過34860元(2020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1620元×3倍)。職工月平均工資(實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過上述限額的,以實際月平均工資作為繳存基數;超過限額的,以該限額作為繳存基數。調整後的繳存基數不得低於2200元。
除繳存基數調整外,繳存比例以及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方面也有相關要求。繳存比例上,單位及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下限各為5%,上限各為12%。單位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在規定的繳存比例下限和上限區間內自行選擇合適的繳存比例。對於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可按深圳市相關政策規定提出降低繳存比例(低於5%)或緩繳申請,待單位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調整後的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執行期限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2021年7月1日至調整當月之間少繳部分的住房公積金,單位在調整後應予以補繳。
本次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業務自2021年7月1日起開始辦理。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均需要調整的,單位可同時申請辦理調整手續。單位在調整本單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時,應告知職工本人,接受職工監督,維護職工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