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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幸彤入稟申禁警檢閱受「法律專業保密權」手機資料

政事

鄒幸彤入稟申禁警檢閱受「法律專業保密權」手機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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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幸彤入稟申禁警檢閱受「法律專業保密權」手機資料

2021年07月07日 14:50 最後更新:14:53

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早前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上周五首次提堂,案件押後至7月30日再訊,鄒幸彤申請保釋被拒。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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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昨入稟高等法院,申請禁止警方檢閱、複製、公開其手機中,任何有關受「法律專業保密權」(Legal Professional Privilege,簡稱LPP)保障、不在法庭手令覆蓋範圍內、屬於新聞材料、與「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無關的資料,要求法庭下令警方向鄒的律師歸還有關受保障資料,並追討有關損失。

鄒幸彤。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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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為鄒幸彤,被告為警務處處長。入稟狀中指出,警方在2021年6月29日向沙田裁判官申請手令,取得屬於鄒幸彤的一部粉紅色三星手機及一部白色蘋果手機。鄒幸彤申請禁制令禁止警方檢閱、複製、公開、使用,在兩部手機中任何有關受「法律專業保密權」(Legal Professional Privilege,簡稱LPP)保障、不在法庭手令覆蓋範圍內、屬於新聞材料、與「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無關的資料。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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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幸彤要求法庭指示雙方律師複製及檢視手機內的所有資料,以便雙方律師分辨哪些屬於上述四類的資料,下令警方向原告方歸還該四類資料。

鄒幸彤要求法庭下令警方歸還有關受保障資料。資料圖片

鄒幸彤要求法庭下令警方歸還有關受保障資料。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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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幸彤等「沒遵從規定提供資料案」 上訴被駁回須即時服刑

2024年03月14日 21:04 最後更新:23:49

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與兩名前常委2021年沒有應警方國安處要求,提交成立以來職員名單、活動及收支紀錄等資料,被裁定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成,判囚4個半月。3人就定罪及刑期上訴,被高等法院駁回,須即時服刑。上訴方代表大律師表明3人會上訴至終審法院。

法官黎婉姫在判詞中指,認同原審裁判官指「外國代理人」並非控罪元素,控方毋須舉證,所以要求警方發出通知書前,要舉證至刑事標準證明涉案組織屬外國或台灣政治組織實屬無理,認為控方毋須證明任何人或組織包括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

法官指被告從一開始就堅定犯案拒交資料,並一同行事,舉行記者會並向警方發公開信,認為刑期並無明顯過重,駁回刑期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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